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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矫正对象刘某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 案例时间:2019-10-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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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LJSSSJ1535102221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对社区矫正对象刘某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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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刘某某,男,1981年5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2017年4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9月3日起至2022年9月2日止。2017年9月4日,刘某某到道里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日常管理教育工作。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开展调查评估情况

道里区司法局于2017年9月1日收到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法院对刘某某调查评估的委托函,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道里区司法局组织工作人员对刘某某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社区等进行了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反馈给芜湖市人民法院。

(二)报到接收手续情况

2017年9月4日,刘某某到道里区司法局报到,区司法局工作人员对其基本信息进行了采集,并告知其在矫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工作人员为其建立了执行档案,并对其手机进行了定位,告知其三日内到辖区司法所进行报到。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按照程序对刘某某进行了入矫宣告,宣读了刑事判决书、《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章节、刘某某应当遵守的规定、依法享有的权利,刘某某当场填写了书面保证书。通过宣告使刘某某认识到,自己虽然在社区接受矫正,但是矫正对象的身份并没有改变,要服从管理,每周二到司法所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每个月按时上报思想汇报,未经允许不得离开居住地,手机必须保持24小时开机,每周电话汇报两次,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四)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结合刘某某实际情况,建立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刘某某保证人、其家属、居住地社区工作人员等组成的矫正小组,明确了矫正小组的职责和任务,配合司法所工作人员共同做好刘某某的教育管理工作。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入矫初期,针对其存在问题,制定矫正方案,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入矫初期,刘某某对于社区矫正的认识不够,存在抵触心理,对社区矫正的日常工作敷衍了事,不配合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同时,刘某某本人自尊心较强,不愿让身边朋友和同事知道自己在社区接受矫正。因此,每次司法所工作人员给其打电话,其要么不接,要么就装作信号不好,敷衍司法所工作人员。司法所根据其个人表现情况,迅速调整了矫正方案,对其进行更有针对性的帮扶教育。

(二)入矫中期,针对入矫初期表现,调整措施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刘某某属于技术人才,有一定的社会关系,身边同学和朋友都是企事业单位职员,矫正小组根据刘某某个人实际情况,重点以思想教育为主,心理疏导为辅,双管齐下,力求减轻其接受矫正的心理压力,最终能够顺利回归社会。同时,工作人员还采取了个别教育与家庭教育、社区活动相结合的方式。从家庭的角度入手,请其家人配合刘某某进行社区矫正,使其能够时时感受到家人的支持,并通过其家人的及时反馈调整与刘某某单独谈话的内容。在个人教育方面,工作人员既进行法律法规与国家政策的教育,又注重对其个人进行心理疏导。经常组织刘某某及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参与社区服务,无论是帮助小区清扫卫生,还是探访孤寡老人,或者是参与宣传讲座,刘某某都积极参与其中,并能够较好的完成任务。

(三)矫正末期,针对其表现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经过一段时间的社区矫正,刘某某逐渐认识到社区矫正工作对他产生的积极影响,也切实感受到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与刘某某的多次沟通,使其思想有了较大的转变,刘某某逐渐接受了社区矫正的教育形式,同时也积极参加社区服务,主动向司法所工作人员汇报工作。刘某某的教育管理工作收到了良好的成效。

(四)通过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取得的矫正效果

刘某某自接受社区矫正以来,其思想和行为有了较大的转变,从原来不重视不懂法,只知道研究自己领域知识,到现在的积极参加社区服务,比较关注国家的时政和法律法规。无论是生活习惯还是个人性格,较以往都有了很大的改观。刘某某经过社区矫正,还主动申请成为一名社会志愿者,经常帮助一些有困难的人,为他们排忧解难,并得到社区工作人员的一致好评。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一)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情况

鉴于刘某某在接受社区服刑期间的良好表现,以及刘某某矫正期满,司法所工作人员组织刘某某的矫正小组对其进行了解除矫正的宣告,并告知其矫正解除后应遵守的相关规定。

(二)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情况

在相关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刘某某发放了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三)按规定将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抄送有关部门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在结束对刘某某解除社区矫正宣告程序后,将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送达至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法院,同时抄送至同级检察院和刘某某居住地公安机关。

(四)将解除社区矫正后的社区服刑人员转入安置帮教情况

刘某某解除社区矫正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告知其国家关于安置帮教的政策,并对下一步的安置帮教工作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小结(或反思)】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每名社区矫正对象都是一个独立的个体,社区矫正过程也必然会遇到各种不同的问题:社区矫正对象或无法正视自己的身份,心情低落,产生心理障碍,或者不服从管理,不配合社区矫正,或存在犯罪的潜在危险。司法所工作人员必须根据不同社区矫正对象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矫正方案,采取不同的社区矫正措施并及时调整,从而达到最佳矫正效果。

危险驾驶罪社会危害程度较大,已经越来越受到人们关注。对于犯危险驾驶罪的社区服刑人员,一定要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督教育,让社区矫正对象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与影响。对刘某某的社区矫正就是一个成功的矫正案例,直观全面的说明了只有对每名社区矫正对象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措施,才能更好的达到预期的矫正效果,实现矫正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