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郭某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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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ZJSSSJ1534745281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郭某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郭某某,男,1985年5月出生,户籍地为河南省驻马店市,现居住地为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2017年8月,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8月22日至2018年2月21日,禁止郭某某在缓刑考验期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接受人民法院委托,依法对郭某某开展调查评估情况
根据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函,绍兴市柯桥区司法局指派司法所依法对郭某某的一贯表现和家庭关系、经济情况、社会背景等进行调查。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实地走访,采取个别约谈、座谈、家访等形式,对郭某某的家人、郭某某居住地村干部进行调查。经调查,郭某某在本辖区内已购买房子,实际居住满一年以上,其直系亲属都在本辖区内居住。犯罪前,郭某某在柯桥区某食品加工厂从事豆制品加工,其妻子在家照顾孩子,经济条件一般。其与家人关系融洽,家庭氛围良好。犯罪后,郭某某重新找了份工作,在某电器公司从事空调安装。为补贴家用,郭某某又在某公司从事保安工作。郭某某悔罪意识强,积极主动承认并改正错误,社会危害性小。据调查反映,郭某某未曾与他人发生口角,邻里关系和睦,社区矫正志愿者表示愿意协助做好日常监管。家属也愿意配合帮助其进行社区矫正,且监督其远离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村委工作人员也表示郭某某犯罪前为人表现较好,如其被实施社区矫正,愿意对其进行日常监管帮教。鉴于郭某某系初犯,有悔罪表现,有固定居住地,经济条件一般,能与家人和村里和睦相处,所在社区、家庭均愿意共同对其进行监管,柯桥区司法局综合考虑后,作出同意其在我区实施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郭某某依法履行报到接收手续情况
判决生效后,郭某某按照规定于2017年8月25日到区司法局矫正科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由指定司法所正式接收入矫,对其开展日常管理。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郭某某组织宣告情况
2017年8月25日,司法所组织社区民警、家属、所在村干部等矫正小组成员对郭某某进行入矫宣告。司法所工作人员当场向郭某某宣读了《社区矫正宣告书》以及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告知郭某某矫正期间遵纪守法,按规定向司法所报告有关情况,遵守外出审批、居住地变更审批、会客等有关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特别强调其有禁止令规定,要遵守人民法院宣告的禁止令,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要清醒认识自己的身份,矫正期间内必须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违反规定,将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郭某某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司法所结合郭某某的实际情况,为郭某某建立了矫正小组,成员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民警、郭某某妻子、所在村村委会主任组成,共同协助司法所对郭某某实施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入矫初期,重点掌握郭某某基本信息,摸清周边关系网,把握特殊性,制定适合其的矫正方案。
1、严格档案管理。结合郭某某外地户籍的实际情况,在入矫初期,除了建立常规档案,还为其建立一份特殊档案,包括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照片及居住证、房产证复印件、所在单位证明等内容。
2、注重特殊性。在郭某某入矫前三个月,加强对其的思想教育,定期进行谈心教育、法治教育、心理疏导,了解其生活轨迹,组织学习法律法规、道德规范等方面的知识,重点向其普及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知识、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督促其在考察期内远离食品加工、销售等相关行业,正确对待社区矫正,认识自己的特殊身份,认真服刑。同时,与郭某某签订《远离食品加工、销售等相关行业的承诺书》,要求郭某某家属切实担负起对其的监督责任。
3、充分利用信息化监督。对郭某某实行严格的日常监管,运用社区矫正管理系统,每日通过位置监控、定位查询和轨迹回放,强化实时动态管控。一旦发现郭某某轨迹在食品加工厂附近长时间不移动,及时联系其核实情况。
在工作人员的严格监管下,郭某某能够遵纪守法,按时报到,积极参加各项活动,连续三个月考核合格,在入矫后三个月由严格管理调整为普通管理。
(二)入矫中后期,根据入矫初期的表现情况,调整监管措施,实行社会适应性帮扶教育。
1、坚持走访谈话教育。对郭某某坚持上门走访,深入了解其生活动态。与郭某某家属开展定期谈话,督促其履行职责,发挥好监督作用。
2、实行“菜单式”“错时错地”教育方式。司法所工作人员在走访中了解到,郭某某同时打多份工,工作人员为其定制灵活的社区服务内容,结合街道的“五水共治”、食品安全检查等工作,组织郭某某一同参与,帮助其完成劳动教育任务,修复社会关系。在社区服务中,郭某某得到了所在社区、志愿者的一致肯定,不仅逐步修复了社会关系,思想上得到了升华,自信心也有了提升。与此同时,司法所也加强对郭某某参加社区服务的管理和考核,确保郭某某按规定完成社区劳动任务。
3、开展合力帮教。通过深入掌握郭某某的家庭情况,积极对其本人和家属开展法律知识宣传教育,联系社区民警、居住地村干部、家属,集多方力量,进行感化教育,共同帮助其把好思想关、行为关。在社区矫正过程中,通过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郭某某热心公益活动,主动参与司法局、司法所组织的“腊八节派粥”“义务植树”等公益活动,以实际行动回馈社区,积极完成改造。
矫正工作开展以来,郭某某能认真遵守日常管理规定,思想上能认识到自己的特殊身份,行动上能按照规定积极完成学习和社区服务,得到了司法所工作人员、所在村干部、社区民警的一致肯定。通过社区矫正,郭某某在思想上、行为上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一次他人的打架事件中,郭某某主动上前劝和,希望通过自己的调解化解纠纷,因此事郭某某还被牵连打伤,郭某某至始至终都牢记自己的身份,冷静、理性地处理此事,没有产生任何过激行为。事发后,郭某某主动向司法所工作人员汇报此事,谈起此事的经历和感受,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对其的行为进行了肯定和表扬,并提醒其远离是非,注意保护自己。通过对郭某某的严格化监管、人性化帮扶,使郭某某在社区矫正过程中既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也体会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他的关怀和帮助。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在其家属的见证下,司法所依法组织矫正小组成员对其进行解矫宣告。在社区矫正期间,社区服刑人员郭某某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按时报到,认真学习,表现良好,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解矫宣告仪式结束后,司法所所长当场向郭某某发放了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小结(或反思)】
司法所在社区矫正监管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矫正,对郭某某的审前调查、接收入矫、社区矫正、解矫等各个环节都严格规范执行。在对郭某某的监管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根据郭某某的人格特征、犯罪动机、生活环境等因素,有针对性地开展帮扶,不断增强教育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实效性,达到既要使郭某某感受到法律的威严,也要让其感受到社会温暖的效果。
在矫正机构监督过程中,不仅要注重社区矫正每个环节严格规范执法,树立法律的权威,更要标本兼顾,全面加强社区服刑人员社会主义法治意识培育和核心价值观教育,让社区服刑人员从内心发生改变,做守法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