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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丁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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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SSSSJ1533891109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对社区服刑人员丁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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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丁某,女,1997年9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2017年7月,因犯介绍卖淫罪被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7月9日起至2018年1月10日止。2017年7月21日,丁某到新北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和教育。

丁某是家中独女,父母早年离婚,其一直跟随父亲生活,但其父平时忙于工作和照料家中老人,对其疏于管教。丁某入矫报到时未婚,但已有身孕8个多月。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报到接收情况

2017年7月18日,新北区司法局收到新北区人民法院关于丁某裁定缓刑的相关法律文书,经确认文书完备后于当日送达了回执。2017年7月21日,丁某到新北区司法局报到,工作人员为其办理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2017年7月21日,司法所对丁某依法履行接收登记程序,详细了解其家庭生活和社会活动情况,告知其所犯罪行及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提醒其接受社区矫正有关报告、思想汇报、社区服务、奖励处分等注意事项,并制作入矫谈话笔录。丁某认罪服法,表示接受司法所日常监督管理。

(二)组织宣告情况

2017年7月21日,司法所对丁某组织入矫宣告,司法所工作人员、矫正小组成员及区检察院检察官应邀参加,向丁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内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有关事项,强化其接受社区矫正的主动性。

(三)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2017年7月21日,司法所为社区服刑人员丁某建立了矫正小组,小组成员由司法所所长、社区矫正专职社工、派出所民警、社区志愿者、丁某家属等组成,协助对丁某进行监督、教育、帮扶。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加强沟通,促其摆正心态。矫正初期,丁某比较迷茫。司法所工作人员本着尊重、接纳、关心的原则,以心理疏导为切入点,经常同其谈心,了解其成长经历、家庭状况、人际关系及生活态度,帮助其分析犯罪根源,认识所犯罪行对社会的危害性,摆正心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二)积极协调,解决生活难题。2017年8月丁某产下一子,其觉得非常对不起刚出生的婴儿。丁某刚有身孕时,孩子父亲打算让其生下这个孩子并与其结婚,可等到孩子月份大了以后,却反悔提出分手。现孩子父亲在外地,孩子父亲的家人拒绝承认和抚养这个婴儿。丁某父亲工资不高,除支付一家人日常开销还要承担家中患病老人医药费。丁某无固定工作,现在还有孩子需要抚养,这让其产生了强烈的自卑心理和巨大的生活压力,一度失去生活信心和希望。司法所了解到其因子女抚养纠纷需要法律援助后,积极与新北区法律援助中心联系,新北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上门服务。律师与丁某通过交谈,了解其基本诉求,引导其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社区参与,形成监督合力。丁某入矫后,司法所主动与其所在社区联系,请社区工作人员协助监督管理,及时掌握其日常动态,同时发挥矫正小组作用,将矫正小组掌握信息与社区掌握信息合并比对,精准掌控其思想和行为,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调整矫正方案。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一)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情况

2018年1月10日,司法所组织对丁某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宣读对其鉴定意见,宣布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并向其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二)将解除社区矫正后的社区服刑人员转入安置帮教情况

丁某解除社区矫正后,司法所按照安置帮教相关管理规定,将其列为帮教对象,建立安置帮教档案,继续进行帮教。

【小结(或反思)】

在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对于部分内心脆弱、迷茫无助的社区服刑人员,既要用法律威严予以震慑,预防其重新犯罪,更要及时给予关心引导,使其重新认识和矫正自我,吸取教训,走好人生道路,重获新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