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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喻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 案例时间:2018-10-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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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CQSSSJ1533866437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对社区服刑人员喻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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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喻某,男,1989年6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重庆市铜梁区。2009年11月,因犯运输毒品罪被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4年被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4年9月14日起至2018年5月13日止。

喻某从小生活在偏僻的农村,家里兄弟姐妹三人(一个姐姐、一个妹妹),父母都是农民,家庭和睦,但家境贫寒。喻某初中毕业便辍学回家,四处打零工,工作生活很不稳定。因年少无知,误信运毒简单并且赚钱,受到金钱利益的驱使和别人的蛊惑,就以身试法,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喻某在监狱服刑期间,父亲因病去世,对其打击很大。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接受云南省第三监狱委托,对喻某开展调查评估情况

2014年6月25日,云南省第三监狱拟对喻某报请假释,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铜梁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铜梁区司法局收到云南省第三监狱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组织对喻某的居所情况、家庭情况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等进行了调查了解,走访了喻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2014年7月1日,经铜梁区司法局的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14年7月2日向云南省第三监狱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喻某依法履行报到接收情况

2014年10月14日,喻某到铜梁区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同时,于2014年10月15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了回执。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喻某组织宣告、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司法所为喻某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派出所民警、村委会干部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司法所举行了入矫接收宣告仪式,对喻某宣告了假释裁定书、假释证明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同时,还向其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到、集中学习、社区服务等方面的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矫正教育的自觉性。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入矫初期,针对出现的问题,制定矫正方案,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情况

喻某假释后,思想也陷入痛苦迷茫中,因为在监狱服刑期间,父亲因病去世,喻某感觉自己很没用,连父亲最后一面都没见上,因此他成天躲在家中,沉默寡言,萎靡不振,不愿与人交流。来司法所报到时,喻某更认为自己是假释人员,已经自由了,服刑态度并不积极主动。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开展法治、道德、警示教育;根据综合评估分析情况制定矫正方案,确定矫正工作重点,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和心理矫治,帮助其调适心理,消除其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帮助其树立正确心态,建立自信心,提升法律意识和适应社会的能力。

(二)入矫中期,针对入矫初期的表现情况,调整措施对其实施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情况

司法所定期对喻某进行走访,交心谈心,教育引导喻某要多和家人沟通、凡事与家人、朋友多商量,对家人要尊重、理解、体贴、关心。同时劝导其母亲、姐姐和妹妹,对喻某多些宽容、关怀、鼓励和陪伴,促进建立起包容和谐的家庭关系,借助亲情的力量消除心理适应障碍,加强矫正效果。同时,对喻某开展心理辅导、心理评估、心理健康教育,帮助他释放不良情绪,消除自卑感,消除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恢复心理健康,正确面对处境和困难,从而能够勇敢地走出家门,走向社会。

经过一段时间的社区矫正,喻某在思想上已经就有了改变,能认识到自己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按时报到、积极参加集中劳动、集中学习,他本人也非常珍惜这次假释的机会。

(三)矫正末期,针对其表现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情况

矫正末期,喻某已完全能认识到自己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按时报到、积极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学习和公益劳动,而且喻某的服刑态度较好,他说一定听从司法所的教导,加强法律法规知识学习,凡事与家人、朋友多商量,不再违法犯罪。

(四)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喻某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取得的矫正效果

通过社区矫正,喻某从开始的无视规章制度,到能严格遵守各项规定,按时报到并汇报思想情况,积极主动参加学习和公益劳动,喻某的自卑心理逐渐消除,法律意识逐步增强,生活态度也发生了巨大的转变。在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的努力帮助下,喻某重拾信心,积极面对生活,后在铜梁区一汽车修理厂找到了合适工作。工作之余,喻某还帮助母亲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家务和农活,帮衬父母,关心姐妹,顺利回归社会。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一)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情况

2018年5月13日,喻某矫正期满,因在社区矫正期间表现较好,能按时报到,按要求参加集中学习,按时加集中劳动,遵守社区矫正规定。通过评估鉴定,报请司法局批准同意,按期解除社区矫正,并对喻某进行当场宣告。

(二)发放解除矫正证明书情况

司法所当场向喻某发放了解除矫正证明书,并告诉喻某解除矫正后继续加强法治方面的学习,做到遵纪守法。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喻某解除社区矫正后转入安置帮教情况

喻某解除社区矫正后,司法所按规定将其纳入了一般帮教对象进行安置帮教管理。为进一步做好喻某的安置帮教工作,司法所工作人员到喻某家中进行实地走访,与喻某进行沟通交流,鼓励他珍惜现在的工作和生活,敬畏法律、诚实做人,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创造美好的生活。

【小结(或反思)】

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关键在于要因人施矫,把握重点。对有心理障碍的社区服刑人员,要根据其心理行为变化,有针对性地做好心理辅导化解工作,消除其心理障碍。要引导其家庭成员和周围的人群接纳他,为解决其自卑的心理状态营造良好环境。要让他有事做,有一份工作,这样既能改变其心理障碍,又能让其有充实生活,主动融入社会,服务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