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合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 案例时间:2018-09-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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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YNSSSJ1533782184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对社区服刑人员合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合某,男,1992年1月7日出生,中专学历。2015年3月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矫正期限为2015年3月30日至2018年3月29日。
合某母亲与其父离异,合某常年与其母居住,性格外向,但不受纪律控制,和其母关系较为紧张、经常有冲突,入矫时在金融行业工作。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报到接收手续情况
2015年4月7日,合某到盘龙区司法局进行报道登记,2015年4月9日合某到某司法所报到,司法所为其办理入矫手续,正式纳入司法所进行社区矫正。
(二)组织宣告情况
根据合某情况,司法所于2015年4月9日建立矫正小组,并进行宣告,告知其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定期报告自己思想、活动情况;
3、严格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司法所,并经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三)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根据合某基本情况,建立由司法所所长、社区矫正工作者、所属社区工作人员、片区民警、合某母亲的矫正小组,共同对其在社区矫正实施期间生活、工作、思想动态、活动情况和现实表现进行了解和掌握,适时开展教育矫正以及监管。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 入矫初期,针对其存在问题,制定矫正方案,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根据合某的情况,入矫一个月内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为合某制定详细的矫正方案,特别注意对其进行金融法的相关宣传和违法警示教育,并要求其做到以下事项:
1、每周电话汇报一次上周本人活动情况,个人工作、生活中的重要情况等;
2、每月一次到司法所报到谈话,并递交上月思想汇报,同时根据司法所具体通知到司法所参加集中教育活动;
3、每月社区矫正人员参加社区服务活动时间,由司法所或社区根据情况提前通知,到社区参加服务劳动。每月参加社区组织的社区服务不得少于8小时;
4、因就医或重大家庭变故离开所居住的县(区)需按照相关程序进行书面请假。
(二)入矫中期,针对入矫初期表现,调整措施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2016年8月经公安机关身份证信息比对合某行动轨迹后查出,2016年2月29日-2016年3月4日,合某在未向司法所请假的情况下,私自搭乘飞机去往云南丽江出差。根据《云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中第五十八条(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给予警告。
司法所工作人员在给予合某警告后,特意对合某进行个人谈话,了解其违反行为原因。司法所了解到因为此次未请假外出是因为合某才找到工作,突然通知出差,一方面怕司法所不准假,一方面怕丢了工作,在两难的情况下,选择侥幸心理直接外出。司法所工作人员再一次向合某进行关于《云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规定的宣读与讲解,同时也表示因为有正当理由请假外出,司法所都会准假。
根据合某情况,司法所在原有的矫正措施基础上实行了调整:
1、加强法律意识、增强社区服刑意识。通过相关类似案例讲解学校,分析其中的利害关系,帮助其反思以往的错误行为,加强法律意识。
2、争取家庭支持与教育。合某为单亲家庭,其母亲因为工作较忙,很少时间陪伴合某,一直对合某较为严格,两人关系较为紧张。司法所单独和合某母亲谈话,希望合某母亲多与其沟通交流,营造良好的家庭气氛。
3、增加社会参与感。司法所组织合某参与法律宣传活动,慰问困难党员群众活动,增加其社会参与感,建立其正确的价值观和责任感。
通过一段时间的矫正,合某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主动服从日常行为的管理,主动与司法所工作人员谈心,努力工作,与母亲关系较为和谐。
(三)矫正末期,针对其表现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解矫前2个月,司法所工作人员和社区工作人员特意到合某家里进行走访,对合某进行以适应正常生活为目的的教育矫正,并指导其进行解矫总结。针对合某情况,最后一次为其进行心理疏导,希望他学会自我控制、建立积极情感、和谐人际关系和良性意志品格。
(四)通过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取得的矫正效果
合某在三年的社区矫正服刑过程中,与妻子张某结婚,于2017年底生育一个小孩,婚后和母亲及妻儿生活在一起,经历了结婚生子、更换工作,司法所工作人员都给予其建议并支持其回归正常生活。合某由一个散漫无纪律的男孩逐渐在三年的社区矫正中转变为一个知法懂法,有责任有担当的青年,现任某网络外卖公司区域负责人,他表示,社区矫正不但是刑法执行的过程,更是他重新开始生活的机会。刑满以后合某也表示想继续参与社区服务,特别是法律宣传活动等,希望也能给社会安定建设出一份力。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一)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情况
2018年3月29日,司法所通知派出所片区民警、社区工作人员、合某母亲一同在司法所宣告室进行解除宣告仪式。宣读对合某的社区矫正鉴定意见,宣布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二)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情况
司法所在解矫宣告完毕后,向合某发放由区司法局签发的社区矫正证明书。
(三)按规定将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抄送有关部门情况
合某解除社区矫正后,司法所于2018年3月29日当天,书面通知合某居住地所属派出所及社区,并于3个工作日内,向区司法局书面报告情况,2018年4月8日司法所已将合某社区矫正档案整理移送区司法局。
(四)将解除社区矫正后的社区服刑人员转入安置帮教情况
根据合某的户籍地址,合某社区矫正结束后直接转入所属社区进行为期三年的安置帮教。社区工作人员向合某介绍了现阶段的安置政策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免工商管理费、免征营业税、减免职业培训费内容,根据合某情况,可选择在社区参加职业培训。定为安置帮教一般对象,保持与其家庭、工作单位联系。
【小结(或反思)】
青少年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管理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点之一。对于法律意识淡薄、文化层次不高但可塑性很强的社区矫正对象,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从加强其法治观念入手,多方面要求、约束其行为,使其能加强在刑意识,提高法治观念,改造人生观,同时在三年的社区矫正过程中,运用结构家庭治疗模式,争取家庭支持与教育,更有利于其积极改造,重新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