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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傈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 案例时间:2018-10-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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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LSSSJ1533543944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对社区服刑人员傈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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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傈某,男,1975 年5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浑江区。2016年9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0月10日起至2017年10月9日止。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对傈某开展调查评估情况

2016年8月15日,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傈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白山市浑江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司法局指派某司法所进行调查。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吉林省《 关于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 》等有关规定,司法所组织对被告人傈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居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傈某居住地居委会干部、街坊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浑江区司法局向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提供了建议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傈某依法履行报到接收手续情况

10月7日,司法局接收到白山市浑江区法院对傈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检查法律文书完备,当日将接收回执送达给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傈某于2016年 10月10到某司法所报到,由某司法所对其实施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并于当日同本人签定告知书、进行信息采集等,完成报到手续。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傈某组织宣告情况

2016年 10月12日傈某履行完报到手续后,司法所对傈某进行了入矫宣告仪式,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要求和权利义务进行告知。通过宣告使傈某明确服刑人员的身份,社区矫正期间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应当遵守的各项规定以及违反规定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傈某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根据傈某的实际情况,司法所成立了由司法所长、社会工作者、家属及傈某所在村的村主任组成的矫正小组,对傈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进行监督、教育、帮助。矫正小组成员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入矫初期针对其存在的问题,制定矫正方案,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帮扶措施情况

入矫开始的两个月内,傈某认为自己是犯了罪的服刑人员,在村里面抬不起头来,内心里对社区矫正有一些抵触情绪,参与司法所组织的活动的积极性不高。矫正小组成员了解、观察到这些情况后,及时召开针对傈某情绪问题的矫正小组会议,专门研究对策。针对其存在的问题,调整矫正方案,主要在转变傈某思想上下功夫,同时加强对傈某实施监督管理,一是督促其按时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活动、电话汇报情况;二是定期找傈某谈心,通过村委会等了解情况,成立村民帮扶小组,带动傈某融入到集体中。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到傈某家里走访,鼓励其重新树立信心,要想改变别人对自己的看法,首先要改变自己,只有通过自己的努力,才能让别人从心里慢慢的接受自己,才能适应社会,融入到社会。通过多方共同努力,终于使傈某重新走出家门,满怀信心地开始了自己的新生活。

(二)矫正中期,针对入矫初期的表现情况,调整措施对其实施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帮扶措施情况

傈某社区矫正四个月后,思想已经有了较大转变,司法所根据傈某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矫正方案,了解到傈某家里地少并且时常空闲在家,工作人员便鼓励傈某出去打工贴补家用。其实傈某早就有出去打工的打算,但是由于担心司法所不允许自己打工,所以一直没有提出来,针对这种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强调只要傈某不出市区范围,是可以打工的,但是当司法所组织社区服务、教育学习、技能培训时,傈某必须到司法所参加活动。根据傈某要去打工的实际,每当司法所组织活动前一天,提前通知傈某,使其有请假的时间,同时要求傈某定位手机必须24小时开机,坚决不允许出现人为关机、人机分离、越界等行为出现,否则将对其进行警告处理,并且要求傈某必须及时向司法所电话汇报自己的情况,傈某表示一定能够做到,同时也感谢司法所对其真心的帮助。不久后傈某在市内找到一份送货的工作,虽然是力气活,但是收入较高,傈某非常满意这份工作,经常加班加点工作,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来改变家里的困境。由于傈某打工赚钱后及时将钱送回家中,村民们看到傈某家里的生活也发生了可喜的变化,慢慢改变了对傈某的看法,消除了原来的担心、恐惧思想。看到傈某的这些改变,司法所的工作人员由衷地感到欣慰,通过努力能使村民理解社区矫正工作,有利于今后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开展。

(三)矫正末期针对其表现实施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帮扶措施情况

矫正末期,傈某不仅思想上有了较大转变,而且在司法所的帮助下通过自己的努力,改善了家里的生活条件,目前工作生活已经步入正轨。司法所再次调整矫正方案,对傈某的教育矫正以巩固服务效果、帮助顺利回归社会为目的。同时,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动员傈某去帮扶其他矫正人员,并力所能及的为社会多做贡献,回报社会。

(四)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傈某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取得的矫正效果

通过司法所一年来对社区服刑人员傈某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傈某真切地感受到来自政府关怀和社会的温暖,能够主动沟通交流,思想有了极大转变,自卑心理消除,法律意识增强,心灵得到净化,性格沉稳平和,重振了精神,重塑了信心。傈某对司法所表示,今后一定遵纪守法,提高法治观念,绝不会辜负司法所的教育帮助。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一)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情况

在2017年10月9日司法所组织傈某社区矫正解除宣告仪式,司法所工作人员系统介绍了傈某改造情况,宣告顺利完成对傈某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解除对傈某的社区矫正工作。

(二)发放解除矫正证明书情况

2017年10月9日由司法局向傈某发放了解除矫正证明书,即日起傈某依法解除罪犯身份,正式回归社会。

(三)按规定将对社区服刑人员傈某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抄送有关部门情况

按规定司法所将傈某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抄送公安局、检察院、法院。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傈某解除社区矫正后转入安置帮教情况

在对社区服刑人员傈某解除社区矫正后,同时将其相关材料转交给司法局安置帮教科,司法所也为傈某建立安置帮教档案,继续对傈某进行跟踪帮扶。

【小结(或反思)】

通过对傈某从接收到顺利解除社区矫正,我们深刻体会到从事社区矫正工作,要善于从细微之处发现问题,从而根据社区服刑人员不同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予以调整,有的放矢、对症下药,真正从思想上、行动上达到教育和改造罪犯的目的,顺利完成社区矫正工作,使社区服刑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顺利回归社会,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