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夏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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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对社区服刑人员夏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夏某,女,1970年10月9日出生,小学文化,户籍为黑龙江省依兰县,居住地为黑龙江省孙吴县,靠打零工为生。2013年8月21日被孙吴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8月27日孙吴县人民检察院以量刑畸重应当适用缓刑为由提起抗诉,经孙吴县司法局调查于2013年9月18日出具建议实行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书,2013年11月19日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以夏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社区矫正期限为2013年11月27日至2017年11月26日,由孙吴县司法局依法对其实施社区矫正。
夏某与其丈夫的婚姻系媒人介绍,两人从认识到结婚的时间里见面不多,相互之间并不了解。婚后其丈夫经常酗酒且酒后找茬殴打夏某,后期发展到打孩子、打劝架的父母,砸东西。2013年3月26日,其丈夫在酒后无故殴打夏某过程中不慎摔倒,夏某便抱其头部往地上磕了几下,因害怕丈夫起来报复又用斧头将其头部砸伤,夏某随后便跑出去找邻居帮忙抢救其丈夫,夏某本人到公安机关投案。其丈夫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为生前被钝器作用于头部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和脑疝而死。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开展调查评估情况
2013年9月11日,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检察院委托孙吴县司法局对夏某是否适宜社区矫正进行调查评估。经黑龙江省孙吴县司法局多方调查了解,夏某犯罪前没有固定工作,本人不善于言辞,性格内向,在家孝敬公婆,与婆家人及邻居相处得非常好,品行良好。其丈夫生前主要从事山特产品收购,品行不端,在外喝酒赌博,时常打架斗殴,酒后打骂妻子孩子、父母姐妹,在几个公安派出所都有违法记录。夏某犯罪起因是长期遭受家暴而行为失控,没有故意杀人的意图,并且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积极抢救被害人的行为,被害人家属表示谅解,公公婆婆均同意对夏某适用缓刑,并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对其的监管,因此对夏某适用缓刑能够取得较好社会效果。针对夏某特殊的家庭背景和实际存在的困难,在夏某故意伤害案件的诉讼中,黑龙江省孙吴县司法局为其办理了法律援助,指派律师为其进行免费辩护,最终得到从轻减轻处罚,获判缓刑。
(二)报到接收手续情况
2013年11月27日,孙吴县司法局接收夏某入矫,指定由某司法局对其实施社区矫正。为了使社区矫正对象得到更好的矫正效果,矫正小组完成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工作后及时对其亲属、所在社区、邻居、朋友等进行了走访,详细了解其个人、家庭情况及所面临的困难,有针对性的制定了监督管理、教育矫正、适应性帮扶方案,同时根据《黑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等级管理测量表》的测评结果制定监督管理个案,采取日听声、周见面、月汇报等要求进行管理,及时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动态及稳定情况。
(三)组织宣告情况
为了强化社区矫正对象的在矫意识,充分认识社区矫正执法严肃性,司法所长组织了派出所民警、乡综治员、社区干部、服刑人员家属等参加宣告仪式。在宣告仪式上,司法所所长向夏某宣告了在矫正期间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要遵守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不服从监管的严重后果。
(四)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为了使社区矫正对象得到更好的教育矫正和适应性帮扶,成立了由司法所长担任组长、乡综治员、派出所干警及社区干部为成员的社区矫正小组,矫正小组中有2名女同志,司法所所长向矫正小组说明了小组成员所需承担的义务,并要求小组成员在承诺书上签字。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入矫初期,针对其存在问题,制定矫正方案,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入矫初期,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夏某的案情进行详细的分析:夏某出生在农村家庭,与外界沟通甚少,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长期忍受家暴又不懂得怎样用法律武器维权,最终采取了极端的方式自卫并造成其丈夫死亡,这是其最终触范法律背负刑罚的重要原因。据此情况,矫正小组决定定期组织夏某学习《妇女权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日常生活经常触及的法律法规,增强其法律意识。
(二)入矫中期,针对入矫初期表现,调整措施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入矫中期,为缓解这次事件造成的心理压力和阴影,矫正小组经常以聊天的方式对其进行心理疏导,组织其参与社区党员的公益劳动和社区好人、幸福家庭评选活动,使其得到更多正面感化,感受到社会的真善美,从而慢慢的走出长期遭受家暴的心理阴影。
(三)矫正末期,针对其表现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矫正末期,夏某表现良好,能够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通过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各项学习和活动,增强了与他人沟通交流的能力,并获得了身边人的认可。为了改善夏某的生活条件,减缓经济压力,司法所通过各方面多种渠道对其进行帮扶,与民政部门沟通协调对其进行物质方面的适当帮助。
(四)通过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取得的矫正效果
通过矫正小组坚持不懈的努力,夏某的文化水平、法律意识较以往有很大的提高,也逐渐从犯罪的阴影中走了出来。在矫正小组和民政部门的帮助下,夏某找到了一份工作,解决了一家人的基本生活来源问题,在矫正期间,司法局还多次对夏某提供了物质帮助,先后送去米、油、面、衣服等折合人民币4800元,干警个人先后捐衣捐物合人民币2000余元。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一)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情况
矫正期满后,司法所长组织派出所干警、社区干部、夏某家属等,在司法所对夏某进行社区矫正解除宣告仪式,鼓励其要积极工作,并要尽自己的能力来回报社会。
(二)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情况
社区矫正期满后夏某到司法局报到,社区矫正对象为夏某发放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
(三)按规定将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抄送有关部门情况
夏某领取通知书后,工作人员按规定时限要求将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人民法院、检察院、安置帮教工作机构。
(四)将解除社区矫正后的社区矫正对象转入安置帮教情况
县安置帮教机构依据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将其纳入安置帮教工作范围,并做登记,录入刑释解教人员信息系统,并安排由指定司法所对其进行帮教管理。
【小结(或反思)】
社区矫正对象夏某是一名善良、老实、孝顺的家庭妇女,但此人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与外界交流甚少,因长期承受家庭经济压力和家庭暴力等多方面原因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此人入矫以来,认罪态度良好,经过矫正小组的反复心理疏导,不断注入希望,精神压力得到缓解,并重塑了自信心;矫正小组从组织她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开始入手,使其在学习中提高了文化素质和法律意识,通过组织参加公益劳动和各类社会活动,发挥社区矫正公益劳动惩戒、教育和塑造功能,达到了塑造心灵、感化教育的良好效果;通过适度的物质帮扶和解决就业问题,帮助夏某摆脱了贫困。通过采取有效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使夏某无论是在文化上、思想上、精神上、物质生活上都有了很大层次的提高,为其后期顺利回归社会打下了坚实有力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