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苏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 案例时间:2018-08-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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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NMGSSSJ1531475590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对社区服刑人员苏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苏某,男,1971年6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内蒙古锡林郭勒盟镶黄旗。2013年6月,苏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镶黄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1月20日起至2018年1月19日止。2014年1月20日,苏某到镶黄旗司法局报到,由司法所负责其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开展调查评估情况
受镶黄旗人民法院委托,镶黄旗司法局于2014年1月15日深入苏某所在村,对其进行调查评估,通过调查评估了解到,苏某无其他既往违法犯罪记录,其邻居评价其“平时比较老实,但有时候爱喝酒”,村“两委”班子反映,苏某所在村治安稳定,周边群众对其无不良评价,村负责人愿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对苏某进行监管。综合以上情况,镶黄旗司法局认为苏某可适用社区矫正。
(二)报到接收手续情况
接到社区矫正通知后,苏某于2014年1月20日到镶黄旗司法局报到,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工作人员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通知苏某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苏某到司法所报到当日,司法所工作人员会同村负责人等矫正小组成员在司法所为苏某组织了入矫宣告仪式。宣告仪式上,司法所工作人员向其宣读了社区矫正宣告书,宣布了社区矫正期限,并着重强调了社区服刑人员必须遵守的各项规定、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苏某当场做出承诺并签名确认宣告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四)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根据苏某实际情况,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司法所工作人员、村负责人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入矫初期,针对其存在问题,制定矫正方案,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通过与苏某本人及其所在村负责人沟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其犯罪原因进行了分析:一是家庭温暖缺失,苏某属离异人员,其子女均在外地上学,平时家中只有苏某一人,其生活比较缺乏精神寄托及亲人的约束;二是法律意识淡薄,苏某学历不高,文化水平较低,未能对违法犯罪行为形成正确认知,常凭自身喜好行事;三是不良生活习惯的影响,苏某有酗酒的不良习惯,酒后难以自我控制,容易发生过激行为。
入矫初期重点针对苏某在法律知识、身份认识、行为习惯上存在的不足进行深入管理教育。通过开展《宪法》《刑法》《反家庭暴力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草原法》等与牧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教育,增强其法律意识,通过深入看守所、法院接受警示教育,接受毒品尿检抽查,集中学习《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使其全面、深刻的认识到所犯罪行的不良影响,认识到社区矫正是刑罚的执行。从入矫初期开始,工作人员就对苏某严格要求,按照管理制度要求其每周定期到司法所报告,汇报思想、生活情况,接受教育,严格落实请销假制度,积极组织其参加集中学习和公益劳动,使其养成良好的习惯,明确服刑身份,对社区矫正引起重视、认真接受。经过这一阶段的矫正,苏某在接受管理、日常生活各方面都有所进步,为鼓励其继续努力,将其监管等级从严管调整为普管。
(二)入矫中期,针对入矫初期表现,调整措施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在矫正中期,对苏某加强监督管理,循序渐进,对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逐渐熟悉了矫正期间的生活,苏某产生了惰性心理,其参加学习、公益劳动的态度和积极性开始下滑,为及时制止其继续退步,司法所向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汇报了这一情况,社区矫正执法大队一方面对其进行了训诫谈话,教导其明确身份,珍惜来之不易的矫正机会,克服不良习惯,及时纠正错误,另一方面要求其连续两周每天按时到司法所报告,进行自我反思,自学《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使其加深对社区矫正严肃性的认识,矫正过程不打折扣、矫正纪律不容商量。
通过与苏某交流,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到,苏某有700余亩草场被他人侵占20多年,而他自己也是近年才知晓这一情况,并因此向镇政府、村委会提出了调解申请,但镇政府、村委会多次深入苏某所在村进行调解均无结果。司法所工作人员认为,这一事件给苏某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且存在影响安全稳定的隐患,将此情况反映到执法大队。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对此情况高度重视,2017年3月,在多次深入调查了解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社区矫正执法大队联合旗草场经营权纠纷仲裁委员会,前往苏某所在村,对纠纷当事人多次进行耐心的劝导、讲解法规政策、讲明违法后果,最终对方同意将侵占苏某的草场归还。草场纠纷问题的解决,解除了困扰苏某的心病,使其认识到在法律的保护下,通过正常程序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一次生动的法律教育,这一结果打消了苏某通过上访解决问题的念头,维护了社会安全稳定。此后,苏某的改造态度更加主动,参加学习教育和公益劳动的积极性大幅度提升。
(三)矫正末期,针对其表现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根据以往经验,接近解矫阶段,社区服刑人员可能出现一些思想和行为上的变化。为使社区服刑人员保持良好状态,司法所对苏某日常要求不松懈,并加强对其人文关怀,倾听其对解矫后新生活的期待,经常鼓励其主动与子女联系,建立良好的家庭关系,进一步增强家庭责任感,为顺利回归社会做好准备。
(四)通过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取得的矫正效果
通过四年的社区矫正,苏某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犯罪行为的危害性,也认识到只要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认真学习、努力生活,就能成为一个对家庭、对社会有益的人,并学会了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苏某表示,感谢这四年来司法所对他的监督、帮助、督促,以后一定会重新做人,不再做危害他人、国家和社会的事。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一)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情况
宣告仪式上,司法所所长宣读了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社区服刑人员苏某宣读解除矫正誓词。仪式最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苏某提出了要求,希望他解除矫正以后,要继续保持良好的生活、工作习惯,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法律素质和知识水平,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二)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情况
宣告仪式上,工作人员当场为苏某发放了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仪式结束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将解除矫正后,安置帮教管理的有关规定告知苏某。
(三)按规定将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抄送有关部门情况
镶黄旗司法局将苏某的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镶黄旗人民法院、镶黄旗人民检察院、镶黄旗公安局等有关部门。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苏某解除社区矫正后转入安置帮教情况
解除社区矫正后,苏某第一时间与司法所负责安置帮教的工作人员联系,签订安置帮教协议书,作为一般对象开始接受安置帮教。
【小结(或反思)】
社区矫正的最终目不在于惩处社区服刑人员,而是向社会输出“合格产品”“放心产品”,因此必须坚持严管与厚爱相结合,在严格落实和执行各项制度、规定的同时,兼顾社区服刑人员的特殊情况,对其加以教育,注重人文关怀。要做到及时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情况、生活情况,积极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问题,为其提供处理问题的正确范式,促使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回归并融入正常社会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