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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莫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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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对社区服刑人员莫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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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莫某,男,1981年1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海南省琼海市。2013年8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琼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8月20日起至2016年8月19日止。 2013年8月28日,莫某到琼海市司法局报到,由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监管和教育帮扶。

莫某初中毕业后一直在家务农,结婚育有一男一女,家庭收入一般,父母年迈无法工作,作为家中独子的他,初中毕业后就撑起整个家庭的生活,莫某一边务农一边在村里收购槟榔补贴家用,虽然生活艰苦,但是父母健康,膝下儿女双全,生活幸福美满。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开展调查评估情况。

受琼海市人民法院的委托,琼海市司法局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海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规定,组织司法所对莫某的居所情况、家庭情况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莫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街坊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经调查,莫某在居住社区表现尚可,此次犯罪前无犯罪记录,其家人积极配合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调查工作。据此,调查组将调查情况上报至琼海市司法局,经琼海市司法局研究决定,形成了评估意见,并向琼海市人民法院提交了评估报告。

(二)报到接收手续情况。

2013年8月28日,莫某到琼海市司法局报到。琼海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工作人员认真核实了莫某的身份、居住等信息,为其办理报到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报到通知单经由司法所签字盖章后,要求由其本人将报到通知单送回琼海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科,以确认其本人已到司法所报到且服从管理。

(三)组织宣告情况。

2013年8月28日,为给莫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村委会干部、莫某父亲等矫正小组成员在琼海市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宣告仪式上,司法所工作人员宣布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并宣告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目的是为了强化莫某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教育的自觉性。最后,告知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并对社区服刑人员莫某提出具体要求,要服从矫正小组的管理和教育,遵守各项矫正制度,做到主动接受教育改造,积极认罪悔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社区服刑人员莫某当场表示,自己一定会认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配合工作人员,争取好的表现。

(四)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2013年8月27日,司法所接到市司法局接收莫某入矫通知后,根据莫某的实际情况,建立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干部、监护人组成的矫正小组,负责对莫某进行日常的监管、教育和帮扶。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入矫初期,针对其存在问题,制定矫正方案,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莫某初到司法所报到,心里还无法接受被判处刑法的事实,没有充分认识到犯罪行为所要承担的后果,情绪很低落,加上周边人的闲言碎语,指指点点,承受着较大的精神压力,说话做事小心谨慎,自尊心强的他特别害怕别人知道他是社区服刑人员身份。

1.灌输法律,矫正行为。莫某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加上年轻遇事易冲动,有争强好胜的心理,只为发泄一时的怨气,导致了犯罪的发生。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者面对面帮助莫某分析犯罪根源,使其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个人、家庭的严重危害性,虽然发泄了愤怒,但是造成极大的危害。在矫正期间,社区矫正工作者耐心对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列举法律案例,普及法律知识,使其从法律的角度对自身的犯罪行为有更全面的认识,促进改造态度转变。

2.消除疑虑,端正心态。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者联合村委会干部,定期每月走访莫某工作的槟榔收购点及家庭,实地查看其生产、生活环境及思想状况等,与村委会干部讨论分析其具体情况,制定矫正措施,形成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 在教育矫正过程中,司法所对其进行多角度多方面的引导,帮助分析其处境、今后发展方向,促使转变其心态,让他从自卑的阴影中走出来,正确面对压力,重新振作,积极面对生活。

3.社区服务,融入社会。司法所每月组织莫某参加社区服务时,鼓励其多与村民接触沟通,消除与他人相处的戒心,坦然面对别人的议论和指责,加强与他人的互动与沟通,使其能够以健康的心态融入社会。

4.亲情教育,化解仇恨。司法所从亲情入手,积极与其妻子、父母沟通,分析了莫某的情况,劝诫他们要转变态度,摒弃以前对莫某的看法,在工作上支持、在生活上关心莫某,鼓励其认真接受改造,鼓舞其发奋振作起来,树立起作为“顶梁柱”的家庭责任感。通过亲情的帮扶,莫某感受到了家的温暖,逐渐增强安全感,对生活充满信心,转变思想,安心接受改造。

(二)入矫中期,针对入矫初期表现,调整措施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经过一年多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矫正小组成员讨论决定调整矫正方案,以提高法律素养和促使融入社会为主。

1.敞开心扉,坦诚相见。莫某每次都主动要求报到,主动跟司法所分享他近期所见所闻,与他沟通过程中,发现他已经把司法所工作人员当成朋友,心无芥蒂,与工作人员建立了良好的信任关系。

2.深化学习,提高素养。以播放法律视频为主,讲解法律知识为辅的方式进行教育,莫某边看视频边与司法所工作人员交流视频中涉及到的法律知识,对于某个知识点,他也会分享他的看法。以这种方式学习法律知识,使其对自己以往的行为有一个更加深刻和清晰的认识,填补法律空白,提高个人素养。

3.志愿服务,提升自我。为了能够更多接触社会,在每月组织莫某参加社区服务时,也安排莫某以志愿者身份跟村民一起整治村环境卫生,让他明白保护环境是每个人责任,并且得到村民的称赞和应有的尊重,也有利于莫某融入集体,感受集体温馨,培养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和自信心。在矫正过程中,发现莫某是细心并富有爱心的人,司法所联合镇民政部门以志愿者身份安排莫某去敬老院打扫卫生,让其明白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培养感恩意识,敢于担当,孝顺父母,传递正能量。通过参加社区服务活动,使他放下心里负担,跟形形色色的人交流沟通,转变思想,重塑正确的人生观,为以后更好融入社会奠定基础。

(三)矫正末期,针对其表现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莫某从最初的控制力差的变得成熟稳重,从法律知识空白变得懂法守法用法,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干部、家属见证了莫某在两年半时间里的变化。矫正末期,司法所工作人员积极引导他要多帮助身边需要帮助的人,力所能及的做好事,帮助他人也是帮助自己,从内心改变自己,不断修炼和提高自己修养。

(四)通过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取得的矫正效果。

经过三年的矫正,莫某严格遵守“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海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要求,按时报到,积极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生活态度转变积极,家庭关系融洽,摆脱了矫正前期自卑、消沉的状态。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一)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情况。

2016年8月19日,司法所在调解室内举行莫某的矫正期满解除宣告仪式,矫正小组成员、人民检察院及其亲属等人参加了宣告仪式。莫某对自己三年来接受社区矫正的情况进行了总结汇报,司法所工作人员及矫正小组成员代表汇报莫某在矫正期间的表现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宣读对莫某的《矫正期满鉴定意见》及《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为莫某办理解矫手续。同时,司法所工作人员告知莫某转入安置帮教工作:在安置帮教期间,对其进行法治教育、思想教育,帮助解决生活困难,走出困境,并组织莫某及亲属、村干部共同签订了《安置帮教协议书》。

(二)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情况。

宣告仪式结束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向莫某发放由市司法局签发的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三)按规定将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抄送有关部门情况。

为莫某办理解矫手续后,市司法局工作人员将莫某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抄送琼海市人民法院、琼海市人民检察院、琼海市公安局。

(四)将解除社区矫正后的社区服刑人员转入安置帮教情况。

安置帮教期间,司法所工作人员定期上门了解莫某近期生活状况,并赠送相关法律知识读本,让他与家人共同学习法律知识,共同增长知识,共同成长。凭借在矫正期间与莫某建立的良好的信任关系,了解到莫某生活上的压力,司法所工作人员积极协调,帮助其缓解生活上的困难。 

【小结(或反思)】

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心理、家庭情况、社会关系、性格等特点,量身定作针对性的个性矫正方案,是当前社区矫正监管方式的重要手段。以人为本,对症下药,才能找准问题,提高监管质量,促进监管实效,达到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脱胎换骨、重塑人生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