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秦某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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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对社区服刑人员秦某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秦某某,男,1976年4月出生,户籍地及居住地均为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2012年1月,因犯强奸罪被昌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16年8月,被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6年8月31日起至2017年08月17日止。
秦某某的父亲已经去世;母亲孙某体弱多病,在家务农;弟弟秦某已经成家单过。在本村种植大棚,与妻子有两个孩子,均上学,经济条件一般。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 开展调查评估情况。
2016年4月27日接受山东省潍北监狱委托,对秦某某开展调查评估。居住地司法所于2016年4月27日接受昌乐司法局的指派,对秦某某开展调查评估其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司法所就秦某某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对秦某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街坊邻居等人员进行调查走访,并制作了调查笔录,均表示秦某某在本村居住期间性格开朗、邻里关系融洽、能够遵纪守法,社会交往正常,无不良恶习。并表示秦某某回归社会,村委与家庭均有管束能力,对本社区无影响。
(二)报到接收手续情况。
秦某某于2016年9月2日上午到山东省昌乐县司法局报到,当日下午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管理。
(三)组织宣告情况。
2016年9月5日,司法所组织秦某某所在村委的村干部及亲属依法对其进行了公开宣告。
1.遵纪守法,按规定向司法所报告有关情况,遵守外出审批、居住地变更审批、会客等有关规定,服从监管;按规定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
2.如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治安管理处罚、撤销假释、收监执行。
3.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司法所为秦某某确立了社区矫正小组,小组成员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其所在村负责人及其母亲组成,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协助对其进行监督、教育、帮扶。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入矫初期,针对其存在问题,制定矫正方案,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接收秦某某后,根据综合评估分析情况制定矫正方案,确定矫正工作重点:进行心理疏导和依法监督管理,帮助其康复心理、健全人格,适应社会生活。
秦某某入矫后,因其犯强奸罪,自己心理很自卑,再加上四年的监狱生活,中断了秦某某的各种社会关系,使之与社会脱了节。父亲病重,甚至至病危秦某某都没能见上一面,陷入了深深的自责中。假释后,过去的朋友,街坊邻居对他避而远之、甚至警惕防备。秦某某自己也不好意思、不愿意面对。
司法所了解到这些情况后积极联系所在村的村干部、家属,经常到其家中走访,交心谈心,教育引导秦某某某要重拾生活的信心,父亲已经去世,对老母亲要体贴、关心。同时劝导其弟弟和弟媳在生活上对秦某某多些宽容、关怀。秦某某虽然身体残疾,但是心灵手巧。因弟弟种植大棚,时时需要人手干活,弟弟、弟媳经常让其到大棚内帮忙干活,秦某某逐渐借助亲情的力量消除了心理适应障碍。
(二)入矫中期,针对入矫初期表现,调整措施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入矫三月后,通过与秦某某的个别谈话教育,了解其工作、生活情况。根据具体情况,将矫正工作的重点调整为帮助秦某某创业。
秦某某父亲去世前一直养鸭子,现在大棚闲置。为此,司法所工作人员建议秦某某养鸭子。秦某某采纳了司法所的建议,在亲人朋友和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帮助、鼓励下,鸭子养殖逐渐步入正轨后,秦某某还穿插着养蜂,散养笨鸡等,秦某某的生活有了起色,也重新获得了本村村民的认可和信任。
(三)矫正末期,针对其表现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通过让秦某某实现自我价值,从而树立生活信心。本着尊重、接纳、关心的原则,与秦某某进行平等的沟通交流,让他感受到社区矫正工作者能够理解他,并且是真心想帮助他,让他对司法所产生信任。通过实现自我价值,秦某某从而能够勇敢地走出家门,融入社会。
(四)通过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取得的矫正效果。
建立起司法所工作人员、所在村委负责人、社区服刑人员家属为成员的矫正小组,对秦某某实施全方位教育矫正。切实落实入矫宣告、定期报告、外出请假制度,通过手机定位、定期走访、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日常监管措施,准确掌握秦某某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一)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情况。2017年8月17日,司法所组织工作人员、秦某某所在村委的负责人及其母亲在司法所进行了公开宣告:
1.宣告秦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表现的鉴定意见:社区服刑人员秦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按时电话报到、积极参加社区服务、按时参加法律学习,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表现良好,同意按期解除社区矫正。
2.假释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二)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情况。
宣告结束后,秦某某领取了由昌乐县社区矫正工作小组办公室出具的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三)按规定将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抄送有关部门情况。
秦某某的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同时抄送至昌乐县人民法院、昌乐县公安局和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四)将解除社区矫正后的社区服刑人员转入安置帮教情况。
秦某某自解除社区矫正后纳入安置帮教,其后一心在家养鸭子、养蜜蜂,在本村河坝内散养了100只笨公鸡,并把自己现在住的房子整修了,并且封了阳台,自己说,冬天母亲再也不会冻手、冻脚了。
【小结(或反思)】
秦某某对自己所犯罪行,感到羞耻。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认为同智力有障碍的人谈对象很正常,没想到触犯了法律。父亲在病重甚至到病危的时候,期盼能与秦某某见上一面,但是在高墙内服刑,没能如愿。所以假释后秦某某非常珍惜回归社会的自由。但是,由于四年与社会隔离,再加上自己所犯罪行,产生了深深地自卑,羞于见人,不愿与人交往。本案中,司法所根据秦某某的特点,立足监管、教育、帮扶的出发点,在规范日常监管、加强教育引导的同时,给予秦某某充分的尊重、关怀和帮助,让其恢复健康心理,以积极的态度接受社区矫正,以正确的心态融入社会。同时鼓励帮助秦某某走出生活困境,实现自我价值,顺利回归社会,充分发挥社区矫正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