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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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江苏省泰州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王某,男,1996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泰州市医药高新区。2017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2017年8月11日,王某到泰州市司法局医药高新区分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
王某父亲是瓦匠,母亲是企业普通职工,两人平时忙于工作,对王某关心甚少,缺乏沟通。王某为独子,自小由其奶奶照顾,比较溺爱,青少年时期比较叛逆。目前,王某在泰州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结识一女朋友为云南人,此次犯罪致使其婚事延后,情绪低落,生活和精神压力很大。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开展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7月11日泰州市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王某,需要调查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泰州市司法局医药高新区分局进行调查评估。
泰州市司法局医药高新区分局指定野徐司法所,组成了由司法所长担任组长的调查小组,对王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调查小组走访了被告人王某的父亲及邻居,详细询问了人际关系、邻里相处、业余兴趣爱好和性格脾气等情况,并制作了调查笔录;走访了村委会书记、主任,详细了解了被告人王某的邻里关系、有无前科、不良习惯、对村里影响等情况,并制作了调查笔录;走访了辖区派出所调查被告人王某的前科记录情况。通过以上调查走访,司法所提出了调查评估建议并填写了《适用前调查评估意见呈批表》上报医药高新区分局。医药高新区分局经合议和法制审核,于2017年7月19日向医药高新区人民法院发出了王某基本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的《调查评估意见书》。
(二)报到接收手续情况
2017年8月9日,医药高新区分局收到医药高新区人民法院对罪犯王某宣告缓刑的起诉书、判决书、罪犯结案登记表、执行通知书,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7年8月9日向医药高新区人民法院送达了回执。
2017年8月11日,王某分别到医药高新区分局、司法所报到,工作人员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填写完成了《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并完善社区矫正内网平台信息,采集王某指纹,同时将其纳入手机定位监管,填写《接受信息化核查管理告知书》,并向公安出入境机关报备《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
在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后,工作人员对王某进行心理疏导,并完成了《心理健康测试资料》,了解王某的心理健康状况;同时让其学习了近年来因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被收监执行的相关案例,观看了警示教育片,并向王某发放了《社区服刑人员入矫须知》,让其明确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和日常监管教育规定。
(三)组织宣告情况
医药高新区分局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社区民警、村委会干部、王某父亲及保证人等矫正小组成员参加了王某入矫宣告。工作人员向王某宣读了法院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宣告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以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告知王某应当遵守的监督管理规定包括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服法、遵纪守法、电话汇报、书面汇报、教育学习、社区服务、请销假、迁居等规定内容,以及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所应承担的后果,让其明确身份,知晓法律后果。同时,宣告了王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四)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司法所为王某确定了由司法所执法工作者,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社区民警、村委会干部、其父亲及保证人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明确矫正小组工作职责,发挥矫正小组成员作用,确保对王某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入矫初期,针对其存在问题,制定矫正方案,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根据王某的犯罪原因、犯罪类别、主观恶性、心理行为特点、悔罪表现、家庭状况及社会关系等,综合分析其危险程度、利益需求、素质缺陷,确定矫正工作重点和方向,为其拟定了矫正方案,并将管理级别定为严管级,告知其严管期间不得请假外出。要求其每日与矫正小组见面一次,每周到司法所报告一次。
1.通过与王某倾心交谈及实际帮扶行动,让王某感受到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的真心帮助,能够理解其处境、行为及其痛苦和压力,从而获得王某信任,打开心结,真诚接受社区矫正。
2.强化身份意识和法制教育,让其明白虽没有被送入监狱服刑,但身份是罪犯,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接受司法所的监管教育,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章制度。
3.发挥矫正小组的作用,安排村委会干部做好王某女朋友工作,让其女朋友率先走出婚事延后的情绪阴影,改善家庭气氛,支持王某认真服刑改造。在家人及女朋友的关心支持下,王某开始反思自己所作所为带来的后果,表示会积极接受管理。
4.严格做好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其按要求完成电话汇报、书面汇报、教育学习、社区服务,遵守电子定位等规章制度。
(二)入矫中期,针对入矫初期表现,调整措施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王某入矫后,出现电话汇报不及时、移动定位手机未随身携带,不按要求到司法所报到等情况,经个别谈话、口头警告后仍不悔改,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款,给予书面警告处分一次。司法所及时调整矫正方案,进一步强化对其管理。
1.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司法所对王某当场宣读警告处分让王某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并进行公示。受到警告后,王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
2.对王某坚持经常性走访及教育活动,了解王某思想、工作、生活、家庭等方面的近况,通过谈心谈话教育,其思想认识得到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法治观念也得到了提升,增强了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自觉性。
3.按照严格管理类别对其实行电话汇报、书面汇报、集中学习、社区服务、加大电话抽查力度等管理措施。
4.多方联动,加强与社区民警、村委会干部、家庭成员、保证人的联系,共同对王某进行监督管理。对其进行人生观、价值观、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传统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教育,使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提高道德素质。
(三)矫正末期,针对其表现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根据王某风险评估情况,司法所在严格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再次调整对王某的矫正方案,注重加强对王某的公民道德、劳动意识教育和警示教育,促其以诚待人,更好地融入社会;另外通过警示教育,促其严格规范自身行为,避免再次触碰违法犯罪的高压线。同时加强监督管理,在最后一个月,督促矫正小组成员严格执行定期电话、走访联系等规定,要求王某按时汇报个人近期情况,严格掌握王某的思想和行为动态,不放过每个细节。
(四)通过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取得的矫正效果
通过司法所和矫正小组成员的管理教育,王某在思想上能够端正态度,严格要求自己,认真悔改;在接受社区矫正管理时能够按时报到、学习和劳动,按时提交思想汇报;在生活中能够孝敬父母,加强与父母的沟通交流,时常在家帮助父母做家务劳动;在工作上能够吃苦耐劳,努力工作。在矫正期间王某写了学习笔记16篇,学习体会2篇,思想汇报8篇,社区矫正效果明显。其在心得体会中写道:“本人思过悔过,充分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因自身法治观念淡薄,我的行为对自己的家庭带来了沉重的压力和精神负担,对社会造成了不好的影响,我将继续深刻反省,认真学习法律知识,不断提高法治意识,坚决不再让此类事情发生。”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一)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情况
2017年11月30日,司法所组织王某及其矫正小组全体成员,在司法所矫正室举行了解矫宣告仪式。宣告仪式由司法所所长主持,向社区服刑人员王某宣读了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宣告其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表现的鉴定意见;告知其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二)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情况
解矫宣告仪式结束后,司法所所长现场向王某发放了医药高新区分局出具的《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王某当场签收。
(三)按规定将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抄送有关部门情况
王某解除社区矫正后,医药高新区分局将其解除社区矫正情况通报医药高新区人民法院,同时将《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抄送医药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和医药高新区公安局,并收到了送达回执。
(四)将解除社区矫正后的社区服刑人员转入安置帮教情况
根据王某接受社区矫正以来的表现,医药高新区分局确定其解除社区矫正后作为一般对象进行安置帮教,建立帮教小组并与村委会签订了帮教协议。同时,向王某宣读安置帮教人员告知书,说明安置帮教工作的性质和内容,告知其在安置帮教期间需要注意的事项,并鼓励王某积极面对生活。王某目前已顺利融入社会,遵规守纪,上班认真负责,积极参加社区活动,家庭和睦。
【小结(或反思)】
司法所坚持以人为本,因势利导,循序渐进,根据王某在不同阶段的不同表现,采取不同的方式“对症下药”,充分发挥矫正小组作用,从而更好的实现了对王某的监管、教育和帮扶,收到明显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