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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唐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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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HSSSJ1530252632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上海市杨浦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唐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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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唐某,男,1956年9月出生,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居住地均为上海市杨浦区,多次因吸毒被处理,有前科。2013年11月22日,杨浦区人民法院认定唐某构成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身体原因,2013年12月3日,区法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为2013年12月3日至2017年5月28日。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对唐某开展调查评估情况

2013年11月12日,杨浦区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唐某,委托杨浦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杨浦区司法局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上海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及时指派司法所组织对被告人唐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等进行调查了解,并及时将调查结果予以反馈。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唐某依法履行报到接收手续情况

2013年12月3日,杨浦区人民法院做出对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杨浦区司法局收到杨浦区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后,于当日送达了执行回执。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唐某组织宣告情况

鉴于唐某长期住院,2013年12月3日,司法所在杨浦区某医院对其进行入矫宣告。会上,司法所矫正专职干部宣读了唐某的社区矫正宣告书并告知其矫正期限、矫正小组成员等事项,社区民警、志愿者、司法所社工告知了矫正监管要求,督促其遵纪守法。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唐某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司法所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建立矫正小组,成员由司法所专职干部任组长,社区民警、志愿者和矫正社工担任组员。考虑到唐某是病人,矫正小组成员中纳入了卫生系统志愿者。并与矫正小组成员签订了矫正责任书,根据小组成员单位身份,明确责任义务,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入矫初期

1.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入矫宣告后,司法所制定了社区服刑人员唐某的矫正方案,针对唐某开始时对工作人员的态度,风险较高等情况,在初期矫正阶段就根据《上海市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电子监控管理暂行办法》,对其佩戴电子监控设备。

2.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鉴于唐某长期住院,定海路司法所由矫正专职干部带队,定期上医院对其进行教育矫正。司法所还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上医院的频率,及时掌握唐某的各种状况开展针对性教育。

3.实施适应性帮扶情况

唐某入矫后,司法所主动帮扶,对其“无业、身体有病等生活实际困难,联系社保部门为其申请低保并发放临时补助,解决其后顾之忧,促使其安心服刑。唐某心存感激,对社区矫正态度有所转变。

(二)矫正中期

1.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结合唐某初期矫正阶段的综合表现,2014年4月,司法所将其列为二级矫正对象。

2.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针对唐某的犯罪经历和病情,司法所邀请志愿者对其开展生命专题教育,告知其通过正确的途径解决医疗问题,教育其远离不良朋友圈的交往行为。同时,司法所邀请禁毒工作人员为其讲授禁毒工作的相关规定,增强唐某知法、学法、守法的意识。

针对唐某长期住院,性格孤僻等心理问题,司法所还联系了心理咨询师跟唐某进行接触,为其开展心理辅导,帮助唐某敞开心扉,缓解疾病所产生的心理压力。同时,矫正小组成员及时开展亲情教育与感化,修复唐某与其女儿的家庭关系。

3.实施适应性帮扶情况

司法所根据上门走访了解到唐某经济拮据,便依法给予其帮困,联系民政部门为其办理伤残补贴和低保。唐某一直以上大学的女儿引以为傲,所以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和唐某的日常交流中经常提到其女儿,并告诉唐某要为女儿做个好榜样。

4.突发事件处理情况

2015年4月14日,唐某与主治医生发生冲突。司法所第一时间向区司法局矫正科汇报情况,同时矫正专职干部与社工赶往医院与唐某本人接触,并与医护人员沟通事件具体事宜。对唐某进行了专题个别教育,让其通过法律手段处理个人就医问题。同时,司法所召集矫正小组成员召开评议会,就唐某在社区服刑中的不安定因素进行论证,并指派社工对其加强教育。

(三)矫正效果

针对唐某开展的法制、心理、亲情教育,帮助唐某提升了在刑意识,使其能够认罪、悔罪、赎罪。通过社区矫正,唐某目前心理稳定、乐观向上,服从监督管理。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非常信任,能主动推心置腹地与工作人员交流沟通,十分配合工作,并一再保证在矫正期内会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做任何事情都会遵纪守法掌握分寸。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2017年5月28日,唐某矫正期满,司法所矫正专职干部、社工及其他矫正小组成员到医院对其进行解矫宣告。矫正专职干部还前往医生办公室对矫正期满后的帮扶工作予以沟通。

【小结(或反思)】

社区服刑人员唐某入矫时敏感、易冲动,具有较强的逆反心理,对社区矫正工作不配合。同时长期住院,情绪问题突出。为此,区司法局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区政法委、区检察院、区法院、区公安分局、区中心医院、定海路派出所、相关居委会等单位多次组织协调会,化解矛盾。同时受家庭条件、文化素质、生活环境、个人阅历等因素的限制,分辨是非、抵制诱惑的能力相对较差。司法所工作人员灵活使用多种手段对其进行帮助,在与其沟通过程中特别注重以人为本,尊重他的情感,了解他的困惑,帮助他解决生活实际的困难。加强人文关怀,有助于稳定其思想,化解其逆反心理,使之顺利度过矫正期,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