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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吴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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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对社区服刑人员吴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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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吴某,男,1989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2017年1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2月4日起至2018年2月3日止。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2017年2月8日,吴某到柯桥区司法局报到,依法实施社区矫正;2017年2月9日,吴某到司法所报到办理入矫手续,由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司法所通知吴某及其家属、居住地村委主任来司法所的宣告室参加宣告仪式。吴某在宣告书上确认签名后,正式在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宣告现场,司法所通过工作,为吴某确立了社区矫正小组,由其家属、居住地村委主任、司法所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组成,共同对吴某进行监督、教育和帮助。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入矫初期,司法所根据吴某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矫正方案,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区适应帮扶措施,根据《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试行)》和《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社区服刑人员吴某自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登记报到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当接受严格管理。要求吴某每半月到司法所当面报告一次,每周电话报告一次,每月向司法所递交书面思想报告;每月参加教育学习不少于八小时;每月参加社区服务不少于八小时;司法所、村居工作站每半月至少对吴某开展一次走访。

通过走访,司法所了解到吴某的家庭因为支付受害人家属的赔偿款,向亲戚、邻居等借了外债,尚有十几万元未还清,目前家庭经济条件较差,生活上有困难。吴某作为独子,心存自卑,对家庭有愧疚感,对工作也产生了一定的焦虑情绪。

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对吴某进行个别谈话,邀请专业的心理咨询师对其进行心理辅导,缓解其心理压力,鼓励其正视困难,化压力为动力,积极去冲破困境、化解矛盾。同时司法所积极联系区司法局和当地乡镇,上报吴某的经济困难,为其争取帮扶的条件。春节期间,司法所工作人员专门上门对其进行走访帮扶,并通过走访吴某的工作单位,与吴某的单位领导进行沟通,阶段性地调整了吴某的工作时间,让吴某在入矫初期能得到相对充分的休息,减轻其焦虑情绪,更快地适应工作环境。

吴某自2017年2月到司法所接受矫正后,连续三个月表现良好,考核合格。根据《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规定,经司法所上报,由区司法局审批,吴某的严格管理等级调整为普通管理等级。司法所调整管控措施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要求吴某每月到司法所当面报告一次,每半月电话报告一次,每月向递交书面思想汇报;每月参加教育学习不少于八小时;每月参加社区服务不少于八小时;司法所、村居工作站每季度至少对吴某开展一次走访。
     矫正中期,司法所通过走访吴某家庭、居住地村委和工作单位了解到吴某性格逐渐开朗,对人做事方面都变得积极起来。例如工作单位领导反映吴某工作认真,特别是在2017年7月连续近一个月高温天气期间,仍能敬业守岗,安保工作做到零失误,受到了业主和同事的一致好评。
    吴某解除矫正前两个月,司法所对吴某进行了解矫谈话。吴某表示非常感谢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的关心和帮助,并自称:通过社区服刑,对所犯罪行有了深刻反省;通过教育学习,使自己提高了法律意识。在最后一次集中学习的时候,吴某进行了现身说法,向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谈了自己接受矫正期间的心路历程,鼓励大家不要把“社区服刑”想成一个“劫”,而是当做你人生历经过的一份“缘”,让突然迷路的你,停一停,静一静,找到对的方向,成为更好的自己。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2018年2月3日,司法所通知吴某及其家属和居住地村委主任到司法所参加对吴某解除社区矫正的宣告仪式。宣告结束后,司法所向吴某发放了解除矫正证明书。社区服刑人员吴某解除社区矫正后转入安置帮教,原矫正小组签约为吴某的安置帮教小组,希望通过帮教,使吴某思想更有进步、生活更有改善、素质更有提高。

【小结(或反思)】

新时代司法行政各项工作,都要围绕“治本”转变思想观念、改进工作作风、提升工作水平。作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明确社区矫正制度的初衷是为了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更好地改造社区服刑人员,使其顺利回归社会,从而实现预防犯罪和保护公众的目的,这和治本安全观的内涵要义高度一致。社区矫正本身就是治本安全观的前瞻性体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认真落实“治本安全观”,不断提升社区矫正工作水平。社区服刑人员吴某在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的历程,正是体现了治本安全观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管理社区服刑人员,重在知人通心,结合实际帮扶,设身处地感化,促进社区服刑人员有效适应和顺利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