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曹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 案例时间:2018-06-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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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AHSSSJ1529983175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曹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曹某,男,1990年8月出生,大专学历,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2013年3月,因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被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2年7月27日起至2017年7月26日止。2015年8月,被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5年8月28日起至2017年7月26日止。2015年9月2日,曹某到金寨县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报到接收手续情况
2015年9月2日,金寨县司法局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曹某裁定假释的法律文书,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当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了回执。
9月2日,曹某到金寨县司法局报到。金寨县司法局工作人员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向其告知了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和纪律要求,实施了定位手机管理,并要求其三日内到司法所报到接受矫正。9月3日,曹某到司法所报到,由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日常管理。
(二)组织宣告情况
2015年9月4日,司法所会同矫正小组成员举行入矫宣告仪式。通过向曹某宣告假释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外出请假、居住地变更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曹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确保社区矫正任务落实。
(三)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曹某到司法所报到后,司法所为其制定了个性化矫正方案,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司法助理员、村干部、其父亲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入矫初期,针对其存在的问题,制定矫正方案,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曹某后,针对其年纪尚轻,未婚,暂无固定工作,家庭经济全靠父亲一人务工维持的情况,制定了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对其开展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入矫初期,曹某严格按照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按时到司法所刷身份证报到,严格履行电话汇报和书面汇报规定。司法所把曹某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反映至金寨县司法局,金寨县司法局及时与县人社、民政部门联系,向曹某推荐合适工作岗位,最终曹某凭借自身的努力,成功在县汽车站谋得售票工作岗位。
(二)入矫中期,针对入矫初期表现,调整措施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帮助下,曹某从接受社区矫正开始,一直严格要求自己,主动学习法律知识,定期汇报自己的生活及身体情况,并多次要求参加社区服务,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司法所在春节期间给曹某送上帮扶金,让曹某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弥补内心缺失的关爱。
司法所工作人员经常上门走访曹某,与他交流谈心,帮助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曹某尚未成家,其年迈的母亲没有怨言的照顾曹某的生活,关心备至,承担家中所有的重活累活。这些点滴的温情,让曹某对未来的生活更加充满了信心和希望,也坚定了他想要回馈社会的信心。
(三)矫正末期,针对其表现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曹某从接受社区矫正开始,就表现得与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不同,在确立身份意识和自觉接受管理方面,他更是表现良好,先后受到3次考评表扬。金寨县司法局在2017年6月份组织的集中教育活动中,曹某结合自己的监狱服刑经历和改造心得进行了发言,告诫被判处缓刑、管制的社区服刑人员要珍惜政府给予的机会,珍惜来之不易的自由,认真悔罪,好好改造。曹某用自己的故事感动了别人,为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认真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起到了良好的带动作用。
(四)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曹某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取得的矫正效果
通过入矫教育到矫正过程中的教育管理,为曹某树立服刑意识打下了牢固基础。从平时的电话沟通到家庭走访,提供人性化点滴教育,为曹某积极改造提供了情感支持。从积极联系落实工作到组织榜样演讲,点滴的社会温情为曹某渡过困境、树立了生活信心。曹某也没有辜负社会对自己的期望,用实际行动回馈社会,也感染和促进其他社区服刑人员积极改造,回归社会。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一)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情况
2017年7月26日,曹某矫正期满,司法所工作人员当场向曹某宣读、送达了《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曹某签字确认,村干部及曹某亲属也到场参加解除社区矫正宣告。
(二)发放解除矫正证明书情况
2017年7月26日,司法所组织对曹某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当场向曹某发放由金寨县司法局签发的《解除矫正证明书》,依法解除社区矫正。
(三)按规定将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抄送有关部门情况
2017年7月26日,金寨县司法局将曹某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及证明书,抄送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金寨县人民检察院以及山东省北墅监狱。
(四)将解除社区矫正后的社区服刑人员转入安置帮教情况
根据曹某在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以及实际情况,解除社区矫正后,司法所将曹某转为一般安置帮教对象,在工作、生活上继续关注曹某,落实困难帮扶措施,增强其生活信心,勇敢面对困难,凸现人性关怀。
通过入矫教育到矫正过程中的教育管理,为曹某树立服刑意识打下了牢固基础。从平时的电话沟通到家庭走访,提供人性化点滴教育,为曹某积极改造提供了情感支持。从积极联系落实工作到组织榜样演讲,点滴的社会温情为曹某渡过困境、树立了生活信心。曹某也没有辜负社会对自己的期望,用实际行动回馈社会,也感染和促进其他社区服刑人员积极改造,回归社会。
【小结(或反思)】
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较强的借鉴和指导意义。对于罪犯身份和服刑意识不强、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强化监管措施,还要适时采取一些以点带面的方法,用有在监狱服刑经历的案例,教育其他罪犯身份意识不强的社区服刑人员,从而强化他们服从管理、遵纪守法意识,自觉接受社区矫正,主动规避不良行为。
本案例中的曹某在监狱服过刑,与其他类型社区服刑人员相比,身份意识和服刑意识更强,接受矫正的积极性更高。因此,对于此类社区服刑人员,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渗透社会工作方法,在规范日常监管、加强教育引导的同时,尽量体现对其人性的关怀与帮助,落实困难帮扶措施,让社区服刑人员感受到了社会的温暖,体会到的人间的真情,启发他们感悟人身价值,增强生活信心,勇敢面对困难,为顺利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创造良好的基础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