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乌海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马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 案例时间:2019-08-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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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NMGSSSJ1529651092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内蒙古乌海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马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马某,1974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为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2013年6月26日,因犯诈骗罪被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6月26日起至2017年6月25日止。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开展调查评估情况
2013年6月3日,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马某以发函的形式委托海南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海南区司法局收到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指派社区矫正大队工作人员对被告人马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日常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所在村委会,并制作了调查笔录,6月4日经海南区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13年6月5日向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报到接收情况
1、2013年6月27日,海南区司法局收到了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对罪犯马某判处缓刑的法律文书后,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3年6月27日送达回执。
2、2013年6月28日,社区服刑人员马某到海南区司法局报到。海南区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为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到位,司法所会同村委会干部、马某妻子等矫正小组成员到区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举行入矫宣告仪式。通过向马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马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
(四)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司法所为社区服刑人员马某确定专门的矫正小组,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所在村村委会主任、马某的妻子组成,同时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入矫初期,针对其存在问题,制定矫正方案,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司法所对马某的社区矫正是通过分阶段分步骤进行,渐进式调整的。在入矫的三个月内,对马某进行严管,针对其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制定矫正方案。
(二)入矫中期,针对入矫初期表现,调整措施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三个月后,进入常规教育的普管阶段。督促马某按普管要求参加社区矫正,做到每周电话或口头报告情况、每月到司法所书面报告情况一次、每月完成教育学习8小时以上、每月完成8小时以上公益劳动服务。每月开展一次矫正谈话,了解马某日常活动轨迹、心理动态,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具体矫正。
司法所在对马某监管中,发现马某所在村修村道占用了马某的耕地0.2亩,除给了500元的生活补贴外,对占用的土地没有作任何的补偿。马某要求村委会赔偿无果,通过信访也没有解决问题。司法所在谈话中得知这一情况后,对其进行了法律咨询和引导,制止了马某不合法的想法,避免马某再次走上违法道路。司法所同马某所在村委会协商,最终给予马某1000元的土地占用补偿费。
(三)矫正末期,针对其表现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2017年4月,距马某解矫还有两个多月的时间,重点在回顾矫正过程和加强效果,使马某顺利融入社会,引导马某在今后继续遵纪守法,做一个合格公民。
(四)通过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取得的矫正效果
通过社区矫正,马某在思想上有了正确的认识,能遵守规定,不再懒懒散散,按时到司法所报告,认真汇报工作、学习情况,并且每月按时上交思想汇报,对各项活动也积极参加。对犯罪行为也有了清醒的认识,从自身、交友、家庭、社会各方面深入剖析犯罪的原因,获悉了很多法律知识,知道哪些是违法行为,不能去触碰。并且调整了心态,打开了心结,在交流时能够把自己的想法表达出来,不再消沉度日,开始关心今后的路要怎么走。在家庭关系的构建中,注意征求妻儿的意见。马某意识到要以现有的耕地为基础,重新融入社会,农闲时与儿子一起打工,为家庭、社会做出积极的努力。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一)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情况
2017年6月25日,海南区司法局举行解除矫正宣告,宣布马某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执行完毕。
(二)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情况
宣告后,海南区司法局为马某发放了《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三)按规定将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抄送有关部门情况
2017年6月25日,海南区司法局将马某《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送达海南区人民法院,并抄送海南区公安分局、海南区检察院。
(四)将解除社区矫正后的社区服刑人员转入安置帮教情况
司法所将马某转入安置帮教,并积极与马某所在村委会取得联系,制定安置帮教措施。
【小结(或反思)】
社区矫正体现了刑罚的惩罚性和恢复性双重价值。司法所通过对马某的监督管理、教育学习、公益劳动、适应性帮扶、心理疏导等有力的措施,使马某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在解除社区矫正后能够立即适应当前的社会生活,零障碍地参与各种社会活动。实现了个体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