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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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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CQSSSJ1529397220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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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李某(化名),男,1952年1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重庆市綦江区。2015年8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8月24日至2016年8月23日止。2015年8月25日,李某到綦江区司法局报到,由三江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李某父母早已去世,妻子离家出走多年,与他无任何联系;唯一的女儿远嫁他乡,生活不富裕,与其联系不多;李某有个弟弟,但无法对其提供太多的帮助。李某独自在家生活十几年,因其性格孤僻与邻居交往不多,其本人是文盲,务农为生,收入微薄,交通肇事后的大笔赔偿金使其债台高筑,加上长年疾病缠身造成其生活贫困。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依法履行报到接收手续情况

2015年8月25日,綦江区司法局收到綦江区人民法院对罪犯李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5年8月25日送达了回执。

2015年8月25日,李某到綦江区司法局报到。綦江区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出具社区矫正报到通知书,告知其三日内到三江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2015年8月26日,李某持綦江区司法局出具的社区矫正报到通知书到三江司法所首次报到。经研究,确定由司法所长、社区民警、综治办主任、司法协管员、村综治专干等组建矫正小组,并按要求签订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组织宣告情况

2015年8月26日,司法所工作人员组织社区民警、综治办主任、村综治专干等矫正小组成员为其举行了入矫接收宣告仪式。向李某宣告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还宣告了包括认罪服法、遵纪守法、周报到、月学习、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社区服刑人员李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入矫初期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帮扶措施情况

2015年9月2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李某进行《90项症状测试(SCL-90)》、《社会支持评定量表》两项心理测试。初步了解其心理特征与社会支持度。后通过个人谈话,工作人员发现李某封闭保守,抵触与人交流,心理上自卑抑郁、烦恼悲观,思想上封闭偏激,遇事以考虑个人利益和得失为主。李某认为此次事故因被害人故意行为而起,却造成其承担经济损失而且还被判刑,所以,对在社区服刑想不通,觉得非常不公平。针对李某这种情况,司法所对其制定了法制教育与思想开导同步进行的矫正工作方案。对李某实行严格管理的同时,考虑到李某已经年满60岁,且身体状况不好,按照《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规定免除其定期参加社区服务的义务。司法所每月对李某进行家访,了解其思想动态并给予思想上的鼓励和生活上的关心,适时对其进行法制教育。

(二)矫正中期对李某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帮扶措施情况 

司法所在对李某的矫正过程中,注重发动村干部对李某进行走访谈心,让李某感受到政府的关怀和社会的温暖。2015年10月,李某反映其膝盖旧疾发作,无法行走,三江司法所马上派员到其家中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后,立即联系社区民警、综治办主任、村综治专干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李某无法当面报到的问题,并最终决定由村主任(系李某远房亲戚)协助做好李某的思想工作,司法所工作人员每周实行“在家签到,上门谈心”。李某对于司法所的矫正帮扶非常感激,对自身的罪行感到非常后悔,在矫期间能积极改造,主动汇报思想,认真撰写心得体会,严格遵守管理规定,情绪日趋稳定,日常表现稳步向好。

(三)矫正末期针对李某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帮扶措施情况

矫正末期,李某能够按照社区矫正的管理规定,认真做好相关学习记录,撰写学习心得。司法所注重对李某进行心理干预和依法监督管理,帮助其树立正确心态,建立自信心,适应社会。

(四)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取得的矫正效果

通过持续的谈心交流和一系列的帮扶措施,李某真切地感受到来自政府关怀和社会的温暖,能够主动沟通交流,偏激的思想有了极大转变。矫正期满前,李某在个人总结中表示特别感谢矫正小组成员对自己的关心和帮助,今后一定会认真学法守法,多收看法制频道,提高法制观念,绝不会辜负司法所的教育帮助。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一)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情况

2016年8月23日,司法所组织矫正小组成员对李某进行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宣告仪式由司法所所长主持,首先向社区服刑人员李某宣读了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宣告其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表现的鉴定意见;其次告知其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同时宣告解除矫正后,进入安置帮教。

(二)发放解除矫正证明书情况

2016年8月23日,解矫宣告仪式结束后,司法所所长现场向李某发放了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李某当场签收。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抄送有关部门情况

2016年8月23日,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的解矫宣告仪式结束后,司法所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将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上报綦江区司法局。綦江区司法局于当日分别抄送其原判决法院綦江区人民法院、綦江区检察院、綦江区公安分局。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解除社区矫正后转入安置帮教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李某解矫后纳入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对象,司法所依法对其采取安置帮教措施,对其进行三个月的跟踪心理辅导,帮助其尽快回归社会。


【小结(或反思)】

李某属于“空巢式”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过程中缺少来自家庭的监管、关怀和鼓励。对这类人员进行社区矫正时,应首先重视与其进行心理沟通交流,了解其内心状态,为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打下良好的基础,随后进行法治意识的培养,使其认罪悔罪。社区矫正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对其开展监管、教育和帮扶工作,让其真切体会到社会大家庭的温暖,政府及社会的关怀,从而有效提高社区矫正的质量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