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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 案例时间:2018-03-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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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AHSSSJ1529384119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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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张某,男,1975年12月出生,户籍地为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居住地为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2017年7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2017年8月8日至2017年11月7日。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开展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7月10日,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张某,需要调查其缓刑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淮南市八公山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2017年7月10日,八公山区司法局根据收到谢家集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组织对被告人张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居委会意见等进行了调查了解,走访了张某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干部、派出所民警、工作单位负责人、街坊领居等,并制作了调查笔录。2017年7月17日,经淮南市八公山区司法局会议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并于当日向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提供了社区影响评估调查报告。

(二)报到接收手续情况

2017年8月14日上午,淮南市八公山区司法局收到了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对罪犯张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当日向法院送达了回执。同时,工作人员通知张某在规定时间内到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管理。

2017年8月14日下午,张某到淮南市八公山区司法局报到,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了社区矫正制度规定和应当遵守的纪律,组织观看了《安徽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规范片》,并利用《淮南市社区服刑人员入矫教育在线考试》应用系统,对其进行了入矫教育考试。8月15日,张某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教育。

(三)组织宣告情况

为给张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社居委干部、高某妻子等矫正小组成员举行了入矫宣告仪式。通过向张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思想汇报、教育学习、社区服务、请假、居住地变更、定位管理等方面应遵守的规定,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社区矫正的思想认识和自觉性。

(四)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张某报到后,司法所根据其实际情况,为其建立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干部、其妻子及工作单位负责人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明确矫正小组成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入矫初期,针对其存在问题,制定矫正方案,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司法所把张某纳入严格管理对象,并根据其实际情况,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要求其按时汇报思想、生活及遵纪守法情况,按时参加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活动,遵守社区矫正相关管理规定。司法所依法对其监督管理,定期对其走访、教育,组织其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活动,按期对其表现情况进行考察。

(二)矫正中期,针对入矫初期表现,调整措施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司法所对张某进行定期走访,了解其工作、生活及思想状况,并适时调整矫正方案,确保教育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张某对自己此次犯罪很后悔,觉得很没面子,但对社区矫正存有抵触情绪。对此,工作人员通过日常谈心、个别教育谈话,并邀请心理咨询师对张某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其树立健康心理,健全人格,适应社会生活,积极接受矫正。

司法所依托社区干部开展经常性走访,交心谈心,教育引导其正确的生活方式,同时劝导其妻子,对张某多些宽容、关怀、鼓励和陪伴,促进建立起包容和谐的家庭关系,借助亲情的力量消除心理适应障碍,加强矫正效果。

司法所组织张某以志愿者身份参加各种公益性活动,培养其正确的劳动观念,增进与他人的沟通交流,在社区服务中得到思想上的升华,从而重塑自我,重新获得了群众的认可和信任。

(三)矫正末期,针对其表现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通过教育矫正,张某能够严格要求自己,积极配合工作人员的管理,悔罪改造表现良好。在矫正期间,张某积极建议并主动组织、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在中秋节、春节等时期,力所能及地对周围困难群众家庭进行节前慰问,送去日常用品,解决困难群众生活的燃眉之急,以实际行动回报社会。

(四)通过对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取得的矫正效果

通过实施社区矫正,张某深受教育和触动,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心灵得到净化,性格沉稳平和,重振了精神,重塑了信心,并通过自己的实际行动悔罪改造,回报社会。张某对自己被判刑深有感触,经常教育自己的员工,告诫他们坚决克服侥幸心理,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张某还经常组织开展企业招工活动,对下岗职工进行再就业培训。近两年来,张某所在的商场解决了当地近400人的就业安置,很好的服务了地方经济发展。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一)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情况

2017年11月7日,社区服刑人员张某缓刑考验期满。司法所组织张某所在社区干部、其妻子在司法所进行了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宣告其在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对其社区矫正的效果给予肯定,并告知其解矫后要遵法守纪,做守法、合格公民。

(二)发放解除矫正证明书情况

2017年11月7日,司法所按期为张某办理了解除矫正手续,八公区司法局按照规定为张某制作并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三)按规定将对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抄送有关部门情况

八公山区司法局及时将张某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抄送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和八公山区公安分局。

(四)对解除社区矫正后的社区服刑人员转入安置帮教情况

张某解除社区矫正后,司法所根据其社区矫正期间综合表现、总体矫正质量评估得分和安置帮教相关管理规定,将其作为一般帮教对象纳入安置帮教范围,建立安置帮教工作档案。

【小结(或反思)】

社区服刑人员有着不同的家庭、工作和生活背景,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时,要针对每名社区服刑人员的个性特点,制定针对的矫正方案,并根据矫正情况的变化,适时对方案进行调整,才能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进行,提高教育矫正质量。

本案中的张某,有着较高学历和社会地位,但其矫正初期接受矫正意识不强,存有抵触情绪。对此,司法行政机关要及时做好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管制度教育,积极引导其树立正确的改造思想。同时,要根据社区服刑人员实际情况和自身职业优势,灵活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活动,以实际行动悔罪改造,回报社会,实现自身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