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简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案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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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XZSSSJ1529035033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对社区服刑人员简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案列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简某,男, 1968年11月出生,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居住地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墨脱县。2016年6月,因犯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墨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6月13日起至2017年6月12日止。
简某和妻子在墨脱县经营餐馆,家庭收入较好。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对社区服刑人员简某依法履行报道接收手续情况
2016年6月13日,墨脱县司法局收到了墨脱县人民法院对罪犯简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墨脱县司法局于2016年6月14日送达了回执。2016年6月14日,简某到墨脱县司法局报到。墨脱县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从今天开始在县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矫正期是1年。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简某组织宣告情况
为给简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县司法局组织县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乡司法所、社区服刑人员亲属和矫正小组代表,对简某进行了入矫宣告。向简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告知其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并告知简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强化其接受社区矫正机构教育矫正的自觉性。接收入矫宣告结束后,县司法局将简某交予乡司法所带回依法实施矫正。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简某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县司法局为简某确定了由乡司法助理员、公安民警、村委会干部、双联户长及简某亲属组成的矫正小组,签订了监护责任书和矫正责任书等,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入矫初期
县司法局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简某的犯罪原因、犯罪类别、主观恶性、心理行为特点、悔罪表现、家庭状况及社会关系等,综合分析其危险程度、利益需求、素质缺陷,确定矫正工作重点和方向,为其拟定了矫正方案并将管理级别定为严管级,并告知其严管期间不得请假外出。要求其每日与矫正小组见面1次,每周到司法所报告1次,每半个月到县司法局报告1次,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在重点敏感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每日向县司法局报告1次。入矫宣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为入矫教育期,对他开展入矫教育的内容包括:一是认知教育。告知其社区矫正的性质、任务、适用范围以及开展社区矫正的意义等基本知识,社区矫正期间的权利、义务,监督管理、教育学习、社区服务以及考核奖惩等相关规定。二是认罪悔罪教育。辅导其深入剖析犯罪根源,认清罪与非罪的界限,鼓励其积极认罪悔罪,自觉接受社区矫正,乐观面对生活,严格要求自己,做一个对社会有益的公民。三是社会适应教育。帮助其全方位了解形势政策、法律法规、社会生活等,提高社会适应性的能力。
(二)矫正中期
2016年9月15日,鉴于社区服刑人员简某在严管内表现良好,认罪、悔罪态度正,服从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有稳定住所和收入,家庭关系良好,县司法局召集其矫正小组成员进行评议,将简某管理等级调整为普管级。告知其在普管期内每月参加社区服务不少于8小时,参加教育学习不少于8小时,每星期到县司法局报到一次,每月提交思想汇报1份。
在矫正中期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简某进行了常规教育,常规教育内容包括:公共道德教育。对其进行人生观、价值观、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传统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教育,使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提高道德素质。法律常识教育。通过举办法律培训班、法制讲座,发放法律宣传册、现身说法等方式,增强其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促使其自觉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时事政策教育。结合国家重要决策和部署,针对社会生活中重大事件,对其开展时事政策教育,帮助其了解当前社会形势和国家政策,合理谋求自我发展。劳动观念教育。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帮助其修复社会关系,培养劳动观念、集体意识和纪律观念,纠正好逸恶劳的不良习惯。心理健康教育。对其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开展针对性的心理辅导、心理咨询活动,提高其心理健康水平。
(三)矫正末期
2017年4月15日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简某矫正期满前二个月为解矫教育阶段。解矫教育内容包括:期满总结教育。辅导其对入矫以来接受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的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改正措施。对其开展解矫谈话教育,了解其解矫后的想法和打算,指明解矫后需注意的问题和努力方向,劝诫其遵纪守法,放下包袱,重新开始,做守法公民。通过谈话了解到简某在解矫后仍在墨脱县继续打工后,告知其安置帮教工作的性质和内容,引导其正确认识安置帮教工作,为接受安置帮教做好准备。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简某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取得的矫正效果
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简某的特点,立足监管、教育、帮扶,以人为本,因人施矫,因势利导,循序渐进。在规范日常监管、加强教育引导的同时,结合实际进行社会适应性帮扶,使简某转变为一个勤勉、克己、积极向上的青年,并提高了他的法律意识,注意与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简某矫正期满当日,县司法局组织县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乡司法所、社区服刑人员亲属和矫正小组代表参加,对简某进行了解矫宣告。简某陈述了矫正期间认罪悔罪、遵纪守法和遵守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各项规定情况,做了自我总结;司法所介绍了对简某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帮扶情况,宣读了对简某的鉴定意见;司法局向简某宣布缓刑考验期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解矫宣告结束后,县司法局向简某发放了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告知安置帮教期限、管理事项和规定,要求简某凭证明书三日内到安置帮教部门办理报到手续。解矫程序结束后,县司法局出具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分别送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
【小结(或反思)】
本案中,县司法局根据简某特点,立足监管、教育、帮扶,以人为本,因势利导,循序渐进。充分发挥矫正小组的作用,在规范日常监管、加强教育引导的同时,给予社区服刑人员充分的理解、必要的尊重、适度的关怀和真诚的帮助,帮助其恢复健康心理,以积极的态度接受社区矫正,以正确的心态融入社会,充分展现了社区矫正教育人、矫正人的优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