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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市上林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黄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案例

  • 案例时间:2018-10-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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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XSSSJ1528627281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广西南宁市上林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黄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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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黄某,男,1967年5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上林县。2014年5月,因犯滥伐林木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该犯患有严重疾病,被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执行期限自2014年5月30日起至2017年1月29日止。

黄某性格外向,与邻里相处融洽,无不正当社会交往。目前与妻子、儿子共同生活,以务农为生,经济条件较差。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对黄某开展调查评估情况。

2014年4月4日,上林县司法局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的委托调查函后,依照“两院两部”颁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规定,组织乔贤司法所对黄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成长经历、犯罪情况和悔罪表现、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监护教育、是否具有再犯罪的危险情况等情况以及居住地村民委员会意见态度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黄某的居住地村委会干部、亲属、左邻右舍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

乔贤司法所在村委走访调查了解到,黄某与家人邻里相处融洽,除本次犯罪外,没有发现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家人及村委愿意配合相关部门对其进行监管,履行帮教职责。村委员会及附近邻居认为,若对黄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不会对居住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也不会对其他人构成威胁。家属、村委也愿意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进行做好监管教育。2014年4月8日,上林县司法局作出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并提交委托机关。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黄某依法履行报到接收手续情况。

2014年6月6日,上林县司法局收到了上林县人民法院对罪犯黄某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文书,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后,同日寄出了送达回执。2014年6月3日,黄某自行到户籍所在地上林县司法局报到。上林县司法局对照已收到的法律文书核实其身份,确认无误后就做好社区服刑人员执行档案等相关材料,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在三日内到乔贤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黄某组织宣告情况。

为给黄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乔贤司法所会同公安派出所民警、村委会干部、黄某监护人等矫正小组到乔贤司法所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宣告主持人由乔贤司法所所长担任,宣告内容如下:一是宣读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二是宣布其社区矫正期限;三是宣告社区服刑人员必须遵守的有关遵纪守法、日常报到、集中教育、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各项规定及其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强化了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四是宣告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五是宣布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乔贤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管。社区服刑人员黄某当场表示,自己一定会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配合工作人员,争取好的表现。随后,乔贤司法所为其办理了入矫手续,在相关文书上签字。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黄某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乔贤司法所为社区服刑人员黄某确立了由司法所长、公安派出所民警、村委会干部、监护人(黄某妻子)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入矫初期。

针对黄某存在的问题,制定矫正方案,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帮扶。乔贤司法所首先对黄某开展了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使其认罪服法,针对其犯罪特点成立了专门的社区矫正小组,制定了“教育、感化、挽救”为主的矫正方案并开展工作,利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使黄某既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又体会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真情关怀和帮助。

入矫教育阶段,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重点强化黄某的身份意识和社区服刑意识。入矫教育期间,根据黄某的生活状况、家庭情况制定了针对性强的教育矫正方案,并对黄某开展入矫教育考试。

严管期间黄某遵守各项规定,并提交了入矫教育阶段的书面总结,司法所认定其入矫教育考试合格后进入进入常规教育阶段。

(二)矫正中期。

针对黄某入矫初期的表现情况,乔贤司法所调整措施,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帮扶措施的情况。

2015年6月黄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因未按规定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教育仍不改正,乔贤司法所收集材料后向上林县司法局以书面建议给予黄某警告处分。上林县司法局经核查事实,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社区服刑人员黄某警告一次。受到警告后,黄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通过村干部、监护人与司法所的共同努力,对黄某坚持经常性走访及教育活动,与社区服刑人员黄某进行谈心,以关心、激励社区服刑人员为目标,坦诚相见,推心置腹,通过真挚的感情交流,解决思想问题,了解社区服刑人员黄某的思想、工作、生活、家庭等方面的近况,通过面对面的谈心谈话教育,不但使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认识得到进一步提高,而且使他的法治意识、法治观念也得到了提升,增强了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自觉性。为帮助黄某解决在生活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即就业问题,上林县司法局联系社区矫正成员单位上林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为黄某争取到技能培训名额。黄某积极参加了各项职业技能的培训,并从中学会了多种技能。黄某根据自身的情况以及家庭居住地的环境实际优势,决定发展养蚕业。2015年以来,黄某运用学到的技能,经过测试、论证后,带动全家开始了规模化的养蚕产业,种植桑叶面积达十余亩,走上了致富的道路。

(三)矫正末期,

针对黄某的表现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帮扶。通过发挥社区矫正小组的作用,对黄某实施全方位教育矫正,社区服刑人员法律意识得到了增强,对生活充满了信息,他励志要继续加大发展养蚕产业,做一名遵纪守法、通过勤劳致富的好公民。

(四)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黄某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取得的矫正效果。

通过社区矫正,黄某增强了法律意识,重拾生活的信心。黄某认真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自我控制力和现实表现较好。他积极面对生活和就业中的困难,不畏艰辛,踏实劳作。2016年黄某的蚕茧产出十余批次,效益十分可观,改变了家庭原本经济条件困难的局面。在发展养蚕业成功之后,他怀着一颗感恩的心去帮助身边需要帮助的人,把自己的养蚕技术向村民推广,让更多的村民像他一样,能因地制宜,充分发挥地理环境的优势,通过勤劳致富。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一)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情况。

2017年1月29日,乔贤司法所安排组织矫正小组人员,对其进行期满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司法所所长宣读对陈某某的鉴定意见;宣布黄某社区矫正期限届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宣布黄某考验期满,原判刑罚执行完毕。

(二)发放解除矫正证明书情况。

在召开的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上为其发放期满解除矫正证明书。

(三)按规定将对社区服刑人员黄某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抄送有关部门情况。

上林县司法局在向社区服刑人员发放解除证明书的同时,书面通知上林县人民法院,同时抄送上林县人民检察院和上林县公安分局。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黄某解除社区矫正后转入安置帮教情况。

黄某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后,将其转入其居住地安置帮教机构对其进行帮教工作,为其落实安置帮教工作。

【小结(或反思)】

对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行政机关要对其依法实施社区矫正,落实社区矫正实施的各项规定,对有违反规定者,及时收集材料,做出处理结果,并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及时帮教矫正,避免服刑人员纪律意识松散。对生活条件困难需要帮助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行政机关要善于联合各成员单位,甚至企业,为服刑人员提供岗位或技能技术支持,帮助服刑人员解决切身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