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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邹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 案例时间:2018-08-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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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SSSSJ1528423649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邹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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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邹某,男,1999年1月出生,中专文化,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2016年12月,邹某因盗窃罪被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月9日起至2018年1月8日止。2017年1月13日,邹某到常州市新北区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其进行日常教育管理。

邹某父母离异,其与爷爷、奶奶、父亲共同生活。2017年5月其父亲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邹某爷爷、奶奶年事已高,文化程度低,无暇顾及对邹某的思想道德教育。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接受委托开展调查评估情况。2016年12月20日,新北区司法局接受新北区人民法院委托,对邹某开展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鉴于调查对象为未成年人,调查小组安排一名熟悉青少年工作的人员参加。经调查评估,集体研究,法制审核,新北区司法局签署了拟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

(二)报到接收手续情况。判决生效后,邹某在规定时间内由其父亲陪同,到新北区司法局报到。新北区司法局核实邹某身份后,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发放《社区服刑人员须知》,对其开展首次教育谈话,并配备定位手机进行监管,告知其三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建立矫正小组情况。司法所在邹某接受社区矫正后三个工作日内为其建立矫正小组,矫正小组成员包括司法所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居住地社区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监护人及两名熟悉青少年成长特点的“五老”志愿者。

(四)组织宣告情况。2017年1月18日,因邹某系未成年人,司法所采取不公开方式为邹某组织了入矫宣告,向其宣告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社区矫正期限、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入矫初期,针对其存在问题,制定矫正方案,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帮扶措施情况。司法所综合邹某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生活环境等,为其制定了以教育、感化为主要目标,以入户走访、个别教育、心理疏导为主要方式的矫正方案。但邹某入矫初期在刑意识不强,以手机不好为由将定位手机关机,司法所对其口头警告一次。邹某受到口头警告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找其及监护人谈话,开展法律知识教育,引导邹某认清形势,珍惜人身自由;教育其监护人认真履行矫正小组成员职责,协助配合做好对邹某的教育改造工作。

(二)矫正中期,针对入矫初期的表现情况,调整措施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情况。通过前期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邹某基本能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2017年5月,邹某父亲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对邹某造成极大的打击,其明显表现出破罐子破摔、自暴自弃的负面情绪和行为。邹某矫正小组成员经过多次会商,一致认为主要原因为其家庭教育的缺失及自身认识的错位,使其更加不思进取。邹某爷爷、奶奶希望司法所能够在邹某剩余矫正期限内为其家庭实行“代管”。司法所主动承担起更多法定监管义务之外的照管工作。针对邹某青春期生理、心理特点,采取其想听、能听、愿听的方式进行个别教育。针对其个性自卑、不善与人沟通的情况,在充分保护其未成年人隐私的前提下,安排专业心理咨询师引导其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消除自卑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重塑生活信心,正确面对困难和处境。

(三)矫正末期,针对其表现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五老”志愿者多次找邹某谈话,勉励其不要松懈,同时要对其今后的人生道路做好规划。

(四)通过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取得的矫正效果。邹某对自己明确了如期解矫的目标,对解矫之后的工作、学习制定了计划,情况稳定。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一)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情况。2018年1月8日,邹某矫正期届满,司法所通知矫正小组全体成员到所参加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宣告仪式由司法所所长主持,宣读对邹某的鉴定意见,宣布其社区矫正期限届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同时告知邹某社区矫正结束后转入安置帮教的相关规定。

(二)发放解除矫正证明书情况。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时,司法所向邹某发放由常州市新北区司法局出具的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三)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抄送有关部门情况。新北区司法局按照规定,于解矫当日将邹某解除社区矫正的情况书面通报新北区人民法院,同时抄送新北区人民检察院和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

(四)解除社区矫正后转入安置帮教情况。邹某在社区服刑期间,能够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服从管理,认真执行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悔过自新,认罪服法。司法所确定对其作为一般对象进行安置帮教,建立帮教小组并与村委签订了帮教协议。

【小结(或反思)】

该案在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司法所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以“亲”“友”角色与其沟通,关心社区服刑人员思想状况、工作和家庭情况,教育、感化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悔罪,让社区服刑人员 “身” “心”都能够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