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司法局对被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郑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6-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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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YSSSJ1528251813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司法局对被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郑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案例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郑某,女,1978年1月出生,户籍地、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2016年6月,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6月26日起至2017年6月25日止。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对社区服刑人员郑某依法履行报到接收手续情况
2016年7月14日,襄城县司法局收到了襄城县人民法院对罪犯郑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6年7月18日送达了回执。
2016年7月18日,郑某到襄城县司法局报到。襄城县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郑某组织宣告情况
郑某到司法所报到后,司法所会同村委会干部、郑某丈夫等人员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举行入矫宣告仪式。通过向郑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矫正教育的自觉性。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郑某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按照管理规定,司法所为郑某建立了以司法所长为组长、村委干部、郑某丈夫等为成员的矫正小组,与矫正小组成员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明确了村两委干部和郑某家人等矫正小组成员的职责,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问题分析、诊断
郑某被宣告缓刑后,能主动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并且服从管理,遵守纪律,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及教育培训,但是她的思想压力很大,意志消沉,主要表现在:1、郑某认为,由于自己对法律知识的欠缺给家庭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压力很大。2、事情发生后,郑某本人深受打击,思想负担很重。
(二)矫正监管过程
1.工作初期
工作理念: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者在与郑某初次接触后,针对郑某思想负担过重,循循善诱,正确看待其罪行,对其平等对待,不存歧视,让其消除对社区矫正工作防御、戒备心理。
过程:工作人员在知道她的事情后,经常对其进行开导,引用一些在面临严重打击后振作精神重新做人的社区服刑人员个案的典型事例开导她,分析其家庭的现实状况,劝说其要振作精神,树立信心,作为家庭的顶梁柱为其家庭其他成员撑起一片天空。在开导劝说当中,工作人员也适时地对她进行政治理论教育,促进她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摒弃悲观厌世的情绪。
工作初期效果:通过工作人员循序渐进,以情感召,以法服人的工作方针,郑某对我们充分信任,并能推心置腹地主动与我们交流沟通,十分配合我们的工作。并且她思想上有了重要转变,不再表现出自卑,生活态度认真,工作热情提高。
分析与诊断:郑某法律意识薄弱导致犯罪,给家庭造成很大经济损失,思想反差明显,一时间不能适应。其次她个人有一种负罪感,以一名罪犯角色接受社区矫正管理,内心恐慌。郑某第一次来所报到,态度很好,一再表示要认真接受社区矫正教育,遵纪守法,好好接受改造。对于工作人员的询问和告知的有关社区矫正事宜,表示服从。工作人员与其平等对话,以谈家常的形式了解其家庭情况、生活工作情况,让郑某与工作人员的接触、谈话在自由轻松的气氛下进行,初步消除了郑某对是罪犯面受训斥、歧视的顾虑,让其感受到社区矫正工作人性化管理的模式,消除其抵触情绪,心甘情愿接受社区矫正。
2.工作中期
工作理念:针对郑某教学愿望强烈,鼓励其大胆发挥特长,遵守法律,努力发展。
分析、诊断:郑某自己办了一个幼儿园,开了好几个班级,这对意志消沉和自卑的郑某是一种出路。
过程:在郑某接受社区矫正后,工作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其进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及社区矫正工作相关知识的教育。在接受教育后,多次向我们表示要认真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我们了解其心思后,激励她充分发挥才智,在工作上努力进取,按规定争取早日解除矫正。
效果:通过工作人员的正确引导,郑某在工作岗位上表现出色,得到了周边邻居和亲戚朋友的一致好评,其积极地工作得到了肯定。
3.工作后期
郑某在接受社区矫正管理以来,服从管理,遵纪守法,积极参加社区服务、公益劳动,认真接受思想教育,思想觉悟明显提高。在接受社区矫正过程中,她逐步拾回了信心,树立了教书育人的勇气,重新扬起了生活的风帆。
4.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帮扶取得的效果
目前,郑某的社区矫正期限届满并已顺利解矫,回归社会,她以积极的心态、靠自己勤劳的双手经营幼儿园,凭着对幼教事业的热爱用知识和温暖浇灌着阳光下的“花朵”,成为一名对家庭负责、感恩社会的园丁。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2017年6月27日,司法所组织矫正小组成员参加郑某的解除矫正宣告仪式,公开宣告郑某矫正期满。宣告仪式上,司法所所长宣读了《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宣读完毕后,郑某在《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上签字确认,司法所现场发放了襄城县司法局签发的《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宣告仪式结束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告知郑某,其本人的社区矫正期限虽然届满了,但按照规定,司法所需要为其建立安置帮教工作档案,将其转入安置帮教管理。对安置帮教工作相关规定和注意事项,司法所工作人员也逐一给郑某做了讲解。郑某表示,会做一个守法公民,搞好幼儿教育,多为社会作贡献。
襄城县司法局矫正办随后和原判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等部门沟通,送达了社区服刑人员郑某的《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小结(或反思)】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整个过程是非监禁刑在社区矫正过程中的具体体现。从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监管、教育矫正、社会适应性帮扶、解矫等工作措施中,很好地阐释了不对服刑人员监禁、不剥夺其自由的人性化刑罚执行措施。在罪犯不脱离社会的情况下对其进行社会化教育、感化、改造,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在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消极因素,挽救轻微罪犯中的积极作用。
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等相关部门需要通力协作,其他社会力量如社工、志愿者、社区村(居)委会干部等也都不同程度地参与到了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改造工作中。这其中的机构建设,部门间的衔接配合有待从法律层面进一步完善、加强,为服刑人员回归社会并再度适应社会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