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玉树州囊谦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巴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4-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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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QHSSSJ1528076011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青海省玉树州囊谦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巴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案例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巴某,男,1992年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囊谦县着晓乡。2015年8月2日被囊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矫正期自2015年8月12日起至2017年8月11日止。
巴某家庭和社会关系情况:巴某家住农村,家庭人口有4人,分别是父亲、母亲、小叔,父亲体弱多病,常年花去大量的医药费,整个家庭失去了经济来源,巴某受着精神和物质上的双重压力。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司法局收到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第一时间进行了调查评估委托,对巴某开展矫正前的社会调查评估。通过对村委会、派出所、家属、邻居四方的调查走访,了解到巴某平时的为人、家庭情况、对社会的可能危害性等情况,综合各方意见,对其矫正无异议。
(二)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监管中心对巴某依法履行报到接收手续,并通过入矫谈话、签订社区矫正保证书、责任书等方式对其进行报到接收。
(三)报到当天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监管中心依法对巴某组织宣告。
(四)报到当天司法所对巴某建立由家人及工作人员组成的矫正小组。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 入矫初期(前半年严管、普管期)
巴某矫正后,罪犯的身份和邻居的眼光巴某心理负担较重,整日闷在家里,不愿与人交流,又因尚在矫正期间,不能越界打工,只能在家就业,其心里消极、自卑的情绪非常严重,对社区矫正工作也极为抵触,时常找各种理由不来参加司法局组织的活动。司法局针对其这些问题,制定矫正方案,定期对巴某进行个别谈话及思想教育,主要是学习《社区矫正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日常法律法规,还集中学习教育了刑法的相关知识,使其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避免再次走上犯罪道路。同时,针对其存在的心理负担,多次找其谈心谈话,对其进行心理教育疏导。
(二)矫正中期(半年后的宽管期)
针对巴某入矫初期的表现情况,司法局及时调整措施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帮扶措施。其表现为一个月来司法局指纹报到一次,书写一篇思想汇报,一个月参加集中学习与公益劳动八个小时。
(三)矫正末期(解除矫正前两个月)
巴某遵守社区矫正规定后,主要以做好其心理疏导工作为主,帮助其重新树立生活信心,走上正确的人生道路。
(四)取得的成果
经过司法局的日常对巴某的管理和多次找到巴某对其进行个别谈心谈话,他很快就走出了罪犯的心理阴影,重新树立了生活的信心。开始在县城里打工,今年县里招舞蹈队,巴某去参加取得了这个机会,现有稳定的工作,经济效益越来越好,家庭也越来越幸福。巴某在我县社区矫正对象当中成为了社区矫正工作中积极创业的典范人物。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一)社区矫正期满当天司法所工作人员依法对巴某进行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同时向其发放解除矫正证明书。
(二)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监管中心按规定将社区服刑人员巴某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抄送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
(三)社区服刑人员巴某期满解除社区矫正后,其管辖地司法局按照安置帮教相关管理规定,将其列为帮教对象,建立安置帮教档案。
【小结(或反思)】
司法所在对社区矫正对象巴某的日常管理中,善于发现社区矫正对象优点,并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走出生活新路。比如,在巴某的矫正中,司法局就及时发现巴某其实是一个比较积极向上的人,日常报到、集中学习与公益劳动,巴某都是提前到司法局的,平时也很少出现越界,人机分离等违反规定的现象,最后,也正是通过发挥其自身的优点,使得走上了正道。司法局作为连接社区矫正对象与社会之间的桥梁纽带,主要职责还是要加强对社矫对象的法律知识的教育,使他们能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使其能够快速的融入到社会中去,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巴某的积极创业案例,值得本辖区范围的其他社区矫正对象的学习,巴某能够快速的定位自己在矫正期间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经过了一次挫折后,懂得了珍惜当下,体会到了自由是多么的可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