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 案例时间:2019-10-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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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XSSSSJ1527734374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对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王某某,男,1971年1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陕西省大荔县,2012年5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大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2年8月20日起至2016年8月19日止。
王某某生在农村,初中文化,父母均为农民,妻子务农,有一儿一女均系学生。犯罪前法律意识淡薄,一时失手获罪判刑。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开展调查评估情况
2012年4月13日,大荔县人民法院针对被告人王某某拟适用社区矫正,以发函的形式委托大荔县司法局进行审前调查评估。
大荔县司法局收到委托调查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组织人员走访了王某某居住地的村委会、亲属、同村村民等,对王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成长经历、犯罪情况和悔罪表现、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制作了调查笔录。4月14日经大荔县司法局研究,形成评估意见,于同日下午向大荔县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报到接收手续情况
2012年8月20日,大荔县司法局收到了大荔县人民法院对王某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当日送达了回执。同日,大荔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的工作人员为其办理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2012年8月24日为给王某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局会同辖区派出所民警、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村民委员会委员及王某某亲属在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宣告室举行了入矫宣告仪式。首先,宣告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内容以及社区矫正期限,使其明白当前自己社区矫正对象身份;其次,宣告了王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教育其遵纪守法、接受改造;再次,宣告了王某某社区矫正期间依法享有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以及应当履行的义务;最后,宣告了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职责任务和矫正小组成员、监护人、保证人及其职责等,做到责任到位。由指定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
(四)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大荔县司法局为王某某确定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辖区派出所民警、村民委员会委员、亲属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入矫初期
司法所工作人员在与王某某初次接触后,了解到王某某本人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并抱有侥幸心理,贪图蝇头小利,因小失大,最终落得获罪判刑的结果。事情发生后,王某某本人深受打击,思想负担很重,觉得生活失去了意义。工作人员在了解到他的情况后,经常对王某某进行谈话,引用一些在面临严重打击后振作精神重新做人的社区矫正对象个案典型事例开导他,帮助分析其家庭的现实状况,作为家庭的顶梁柱,要振作精神,树立信心,为家庭撑起一片天空。在开导劝说的当中,也适时地对其进行法制教育,提高法律意识,促进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摒弃悲观厌世的情绪。
(二)矫正中期
在王某某接受社区矫正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其进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及社区矫正工作相关知识的教育。在接受一段时间矫正后,王某某思想上有了很大的转变,他不再郁郁寡欢,不仅主动与工作人员谈心,还多次向司法局工作人员表示要认真改造。面对他的转变,工作人员及时调整矫正方案,加强对其就业、时政热点、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从而提高其交际能力,激励其充分发挥勤劳务实、踏实能干的优点,克服自身不足,加强学习,努力提升个人能力和素质,争取早日回报社会。
(三)矫正末期
王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以来,服从管理、遵纪守法、积极参加各项公益劳动、认真接受思想教育,思想觉悟明显提高。在接受社区矫正过程中,逐步重拾生活信心,树立重新做人的勇气,再次扬起生活的风帆。
(四)通过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取得的矫正效果
在司法所工作人员循序渐进、以情感召、以法服人的工作方针下,王某某对司法所工作人员给予了充分信任,并能推心置腹地主动与工作人员交流沟通,积极配合,在思想上有了重要转变,不再自卑,不再排斥亲朋好友的关怀和帮助,生活态度认真,能主动同他人交往,帮助他人,对生活充满希望和信心。并且通过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时政热点、社会道德等知识的学习,正视自我、重拾信心。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一)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情况
王某某社区矫正期限即将届满时,司法所严格按照解除社区矫正流程,对王某某矫正期间的表现进行评估,提出帮教意见,并提前将社区矫正对象的材料准备齐全,报大荔县司法局办理解矫手续。2016年8月19日上午,司法所联系辖区派出所民警、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村民委员会委员及王某某亲属,对其进行解除矫正宣告仪式。在仪式上,王某某回顾了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情况,并对司法所的帮扶教育、实际困难的解决表达了谢意。
(二)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情况
司法所综合了王某某接受社区矫正以来思想、行动等方面表现,认为他在矫正期间能认真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积极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表现良好,未发生任何违法违纪行为,决定对其按期解除矫正,并对其提出了新的希望和要求。王某某在解除矫正材料上签字,表示将洗心革面,重新做人,回归社会后遵纪守法,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回报家人和社会。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仪式结束后,大荔县司法局向王某某发放了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三)按规定将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抄送有关部门情况
司法局出具了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分别抄送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
【小结(或反思)】
社区矫正对象中部分人员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一时糊涂,放松了警惕导致犯罪,其主观恶性不大,并且在犯罪后都有悔过心理,因此要以人为本,充分体现社区矫正工作的人性化管理。及时并充分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家庭、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和积极有利因素,坚持以人为本,以情感人的原则,尽可能为社区矫正对象排忧解难;充分利用一切可利用资源,调动社区矫正对象的积极性,提高社区矫正对象适应社会、自谋出路的能力。同时通过反面教材和普法知识宣传,教育、改变、引导社区矫正对象珍惜党和政府给予的改过自新的机会,从而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早日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