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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其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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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对社区服刑人员其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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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其某,男,1993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西藏日喀则市南木林县。2015年10月26日,因犯合同诈罪被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11月8日起至2017年11月7日止。       其某父亲已故,现家庭成员主要有母亲、妻子、3个小孩。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报到接收手续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其某于2015年11月13日到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办公室报到。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及时了解基本案情,建立社区服刑人员档案,制作社区服刑人员初始谈话记录,为顺利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做好文书档案。

(二)组织宣告情况

2015年11月14日,在县司法局宣告室,县司法局组织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乡司法助理员、村委会干部、双联户户长、其某家属共同参加了其某的入矫宣告仪式。通过向其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及社区矫正期限,明确其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告知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教育其遵纪守法、积极改造;告知其某在社区矫正期间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及应当履行的义务;告知其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并签订《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由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实施社区矫正,负责日常监管。                

(三)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对社区服刑人员其某宣告社区矫正后,县司法局及时召集乡党委、政府、公安派出所、村“两委”等责任单位负责人,就建立矫正小组事宜进行讨论。结合社区服刑人员其某基本案情,为使其某在辖区内严格执行刑罚,成立了由县司法局、乡党委管综治办、公安派出所、村“两委”班子、双联户长和家属为成员的矫正小组。同时,与乡党委、政府、公安派出所、村“两委”、双联户长和家属签订“六对一”监管责任书,为顺利实施社区矫正提供了组织和制度保障。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 入矫初期,针对其某存在问题,制定矫正方案

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帮扶措施情况。矫正初期,针对社区服刑人员其某错误认为社区服刑等同无罪释放,存在对现场报到、公益劳动、集中学习教育等事项认识不足的情况,向其某讲明社区矫正相关规定,讲透社区服刑制度,讲准实施教育改造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从严落实日常管理制度,坚持分类实施。根据社区矫正对象其某犯罪原因、社会危害性等实际情况,“因人施矫”制定详细矫正方案,以犯罪主观故意为切入点,严格落实其某日电话汇报、周现场汇报、月集中教育学习和公益劳动措施,详细掌握其思想动态、行为动向,并将严格落实月和季度考核鉴定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二)入矫中期,针对入矫初期表现,调整措施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在前期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基础上,从认罪态度、自我改造的态度和积极性以及改造效果对其某进行综合考核,突出抓好思想教育与法治教育,争取思想上认罪服法、行为上尊法守法,大力开展法治教育与思想教育。“六对一”矫正小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开展家属、双联户日常教育、村“两委”、乡镇政府与公安派出所周教育、社矫办月教育的教育改造法,使社区服刑人员其某从认罪到服法到提高自我改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教育引导其某树立尊法、守法、学法、用法意识,做到“心中有法、做事合法”。                            

(三)矫正末期,针对其表现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近两年来的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工作,其某从思想上认清自己的行为给社会、他人以及家人带来的危害及恶劣影响,能够深刻剖析自己存在的不足,主动检讨,主动汇报思想情况,对前期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取得了预期效果。至此,县司法局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特点,加大思想疏导教育,教育引导其某抛弃自卑心理,勇敢融入社会,积极参加社会生产生活活动,把全部的精力投入到自我改造与自我脱贫工作上来,在当地自谋职业,增加收入,提升生活质量,切实感受到自己的罪行对社会和他人带来的危害,时刻忏悔、警钟长鸣,从内心深处洗涤不健康的思想污垢,真正知罪悔过,杜绝误入歧途。同时,县司法局多次深入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地,通过集中教育、入户交心等方式,向邻里户外讲明社区矫正工作相关制度,教育他们同等对待社区服刑人员,杜绝歧视、蔑视,甚至避开社区服刑人员等不良现象,教育邻里,要引导社区服刑人员积极改造,让其真正感受到“法的正直、人的暖心”。矫正后期,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的现实表现和实际情况,县司法局积极动员矫正小组成员单位,为其某当地就业创造条件。同时,结合两年来未能外出务工、当地就业机会少、为使其某教育矫正效果达到预期效果等实际情况,县司法局联系相关部门为社区服刑人员其某购置藏式家具一套,青稞、面粉、大米、粮油、砖茶等生活用品,解决了社区服刑人员的燃眉之急,为顺利回归社会创造了有利因素。               

(四)通过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取得的矫正效果                

通过两年的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工作,社区服刑人员深刻认识自己的行为的危害性,改造效果明显。一是能够积极接受教育。其某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对“六对一”矫正小组的思想疏导教育和法治教育能够积极接受,从思想上端正态度,行为上改造自我,从矫正初始的自卑心态到勇于承认错误,敢于接受教育。除了积极接受矫正小组的常规教育外,能够虚心接受邻里、亲朋好友的疏导教育,教育改造效果较为显著。二是养成踊跃参与公益劳动习惯。通过教育矫正,社区服刑人员其某养成了积极参与公益劳动的良好习惯,在当地积极参与集体劳动、主动作为,切实提高了自我认识,增强了彻底自我改造的信心和勇气。三是养成了学习习惯。通过教育矫正,其某养成了自觉收听或观看新闻,主动了解掌握党的惠民惠农政策,积极响应新农村建设号召。同时,他能够坚持警钟长鸣,主动阅读农村书屋借来的法律知识读本,切实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守法决心、尊法信心,教育矫正效果显著。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一)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情况               

2017年11月7日,县司法局召集县人民检察院、辖区公安派出所及其某亲属和矫正小组成员,依法对其某进行解除矫正宣告。其某陈述了矫正期间认罪悔罪、遵纪守法和遵守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各项规定情况,对自己矫正期间的表现进行自我总结。县司法局对其某的表现进行总结讲评,其某在矫正期间能够遵守监督管理规定,按时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主动接受改造,表现良好。并告知其某积极接受安置帮教和安置帮教期限以及安置帮教服务事项。          (二)发放解除矫正证明情况       

宣告解除矫正后,其某对彻底改造自我表了决心。同时,形成书面解除矫正证明书,当场对其发放了解除矫正证明书。      

(三)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抄送情况           

对其某当场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后,工作人员及时将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分别通过邮寄或现场送达的方式:一是通过邮寄给格尔木市人民法院送达了其某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二是派人到南木林县人民检察院送达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三是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县安置帮教办公室。                

(四)其某转入安置帮教情况                

解除矫正后,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及时与县安置帮教办沟通协调,其某纳入安置帮教对象。一是做好安置帮教个人档案。二是召集与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其某帮教方案进行探讨。三是与帮教责任单位签署目标管理责任书。四是对其某进行帮教初次谈话,讲明安置帮教相关政策。

【小结(或反思)】

本案中,县司法局根据其某的情况特点,立足监管、教育和帮扶工作,立足以人为本、因势利导、循序渐进的原则,在规范日常监管和加强教育的同时,给予社区服刑人员充分的理解、必要的尊重、适度的关怀和真诚的帮助,让其恢复健康心理,以积极的态度接受社区矫正。让其某能够自觉的形成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意识,让其面对现实、摆正位置、树立信心、认真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融入社会、贡献社会,充分体现出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威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