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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司法局社区服刑人员刘某被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 案例时间:2018-03-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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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NMGSSSJ1526973903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司法局社区服刑人员刘某被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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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刘某,男,1970年11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2016年5月19日,因贪污罪被扎赉特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5月19日起至2018年5月18日止。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报到接收手续情况

2016年5月19日,突泉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依法履行接收登记程序,同日去司法所报到,司法所详细了解刘某的家庭生活情况和社会活动情况,并与刘某进行了深入的谈话,做到入矫之初就对刘某有了深入的了解。并告知了刘某本人所犯罪行及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说明了日后接受社区矫正有关报告、思想汇报、公益劳动、奖励处分等注意事项,尤其是每月必须参加司法所的集中学习教育和公益劳动,并做了入矫谈话笔录。刘某对自己所犯罪行能够认罪服法,表示接受司法所日常监督管理,遵守相关规定。

(二)组织宣告情况

2016年5月19日,司法所依法对刘某组织入矫宣告,宣告依法实施社区矫正的有关事项。

(三)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2016年5月19日,司法所为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成立了矫正小组,小组成员由司法所所长、居委会负责人、刘某妻子组成,协助对刘某进行监督、教育、帮助。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入矫初期

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与刘某进行面对面的谈话,与刘某探讨犯罪根源,找到刘某犯罪主要原因是法律意识不强,作为一名共产党员的自律性和党性不高,由于贪念触犯了法律。针对刘某的实际生活情况、家庭状况和存在的问题,司法所工作人员和矫正小组成员共同商议制定了矫正方案,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

(二)矫正中期

通过一段时间对刘某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能够感受到刘某终于打开了心扉,接受了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也开始积极地参加司法所每月的“一日化”活动,开始与其他社区服刑人员沟通,谈矫正心得,不再像矫正初期那样默默无语,躲避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在每月交来的思想汇报中也能感受到刘某开始了新的生活,并且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罪行。在集中教育学习法律知识的讲座中,刘某也表示自己受益匪浅,如果当初能够多学一些法律知识也就不会走上犯罪道路,悔不当初。

(三)矫正末期

司法所将工作重点转向帮扶,刘某家是种植大户,司法所就帮助刘某联系一些向外承包土地的农户,帮助刘某获得更多的土地承包信息,并为刘某讲解国家对农业补贴的相关优惠政策,减轻其生活负担。经过两年的教育矫正,刘某的变化很大,由刚开始那个默默不语的人变成了很健谈的人,并通过集中教育学到了许多法律知识。

(四)矫正效果

在矫正期间,刘某按时参加集中教育和公益劳动,并按时上交思想汇报。同时,刘某和妻子承包土地种植玉米,这两年也收获颇丰。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一)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情况

2018年5月18日,司法所依法对刘某宣读鉴定意见,宣布依法解除矫正,并向刘某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二)将解除社区矫正后的社区服刑人员转入安置帮教情况

刘某解除社区矫正后,司法所按照安置帮教相关管理规定,将其列为帮教对象,建立安置帮教档案,继续进行帮教。

【小结(或反思)】

通过开展教育学习活动,提高了刘某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水平,促使刘某认识到自己的罪行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从而达到认罪悔罪、改过自新的矫正目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通过给刘某提供种植信息,帮助刘某扩大生产种植业,提高家庭收入,使其生活更加有保障。对待社区服刑人员最重要的是用心,多沟通,让服刑人员打开心扉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交谈,这样才能真正的了解到他们的难处和心理上的障碍,更好的帮助他们敞开心扉,重新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