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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魏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 案例时间:2018-10-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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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SSSSJ1525943477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对社区服刑人员魏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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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魏某,女,1986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2017年3月,其因犯妨害公务罪被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3月13日起至2018年3月12日止。2017年3月16日魏某到海陵区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管理教育。其丈夫系同案被判处监禁刑在江苏省某监狱服刑。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开展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3月10日,海陵区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被告人魏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海陵区司法局对魏某进行调查评估。

海陵区司法局根据收到的委托调查函,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规定,组织对魏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社区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魏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2017年3月15日经海陵区司法局合议审核,形成评估意见,及时向海陵区人民法院告知结论并邮寄送达了评估报告。

(二)报到接收手续情况

2017年3月16日,海陵区司法局收到了海陵区人民法院对罪犯魏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经核查,法律文书完备,于当日邮寄送达了回执。

2017年3月16日,魏某到海陵区司法局报到。海陵区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社区名警、专职社工(女性)、村委会干部、家庭监督人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四)组织宣告情况。

海陵区司法局组织司法所工作人员、魏某矫正小组成员在县社区矫正中心对魏某开展入矫宣告仪式。向魏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加强警示作用。告知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集中教育学习、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告知了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城东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管理教育。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入矫初期,针对其存在问题,制定矫正方案,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魏某刚入矫时,在心理上对法院判决结果不服。她认为其丈夫已因此案被判了实刑、受到了应有处罚,自己作为妻子在当时案发情况下当然会帮着自己的丈夫,不应该再承担这么重的刑事责任,因此对接受社区矫正存在抗拒心理。司法所针对魏某对法律认知不到位,制定矫正方案,通过以案释法,找出类似案例进行分析讲解,慢慢化解她的抗拒情绪。经多次教育,魏某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开始认真接受矫正,主动向司法所工作人员请教和学习相关法律知识。

(二)入矫中期,针对入矫初期表现,调整措施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矫正小组成员通过定期走访了解魏某的思想动态,关心她的身体健康,鼓励魏某与家人一起外出活动,与社区居民多交流,并鼓励她以正常人的心态融入社会。同时,将魏某的手机号码添加到社区矫正定位平台,对其进行实时定位监管,要求魏某每周电话报告、每月书面汇报自己的情况,严格落实请销假制度。

(三)矫正末期,针对其表现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司法所每月两次组织魏某参加社区服务,重点到街道办公楼、村委会帮助清除垃圾、打扫卫生。魏某参加村组织的公益劳动,帮助村民做些力所能及的无偿服务。通过这些劳动修复社会关系,培养其正确的劳动观念,增进与他人沟通,在劳动中重塑自我,逐步重新获得了社区群众的认可和信任。

(四)通过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取得的矫正效果

魏某都能认真遵守日常管理规定,按时汇报思想状况,积极完成社区服务、教育学习,并由最初的羞愧、不自信、不相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目前已能够信任矫正工作人员。每月8日为魏某赴监狱探望丈夫的日期,司法所从人性化角度,批假魏某前往监狱探望丈夫。魏某每次都能严格按照请销假制度履行手续,当天来回并销假。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一)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情况

司法所对魏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在矫正期间魏某认罪服法,思想端正,态度诚恳,没有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没有发生违法犯罪行为。2018年2月,司法所对其作出客观的期满鉴定。3月12日,司法所工作人员组织解除矫正宣告仪式,宣告魏某解除社区矫正。

(二)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情况

解除矫正宣告仪式结束后,司法所向魏某发放了《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三)按规定将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抄送有关部门情况

司法所当面送达魏某《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海陵区司法局及时通报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四)将解除社区矫正后的社区服刑人员转入安置帮教情况

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告知魏某安置帮教有关规定,与魏某签订安置帮教协议书,将其列入安置帮教对象,并与安置帮教部门衔接,移交有关材料。

【小结(或反思)】

本案中,司法所根据魏某社区矫正不同阶段的表现情况,针对性开展管理教育工作,并针对女性社区服刑人员特点,做到刚性管理与柔性教育相统一,取得较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