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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东台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 案例时间:2018-10-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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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SSSSJ1525942473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江苏省东台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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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张某,男,1975年6月出生,文盲,聋哑人,务农,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苏省东台市。2017年1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月8日起至2018年3月7日止。2018年1月8日,张某到东台市司法局报到,由XX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教育。

张某家庭情况特殊,其父母共生两男一女,其中张某与哥哥均为聋哑人,且尚未成家。张某的父亲于五年前病逝,张某跟随70岁的母亲生活,享受残疾人救助,家庭十分困难。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报到接收手续情况

2018年1月8日,张某的姐姐带着张某按规定到东台市司法局报到。在衔接过程中,工作人员发现张某系聋哑人,交流存有困难,无法保证矫正规定及注意事项告知清楚。为确保衔接、告知和执行到位,市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及时与该市聋哑学校联系,由聋哑学校指派人员协助矫正中心顺利完成了张某的报到衔接手续,并开展了入矫首次谈话教育。

(二)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为解决张某矫正期间沟通交流不畅的问题,东台市社区矫正中心特邀请市聋哑学校老师作为其矫正小组成员,参与日常矫正工作。司法所为张某确定了由司法所长所长、聋哑学校老师、专职社工、社区民警、村委会干部、张某的姐姐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三)组织宣告情况

2018年1月12日上午,东台市人民检察院刑罚执行科工作人员、张某矫正小组成员出席了张某矫正宣告仪式。在聋哑学校老师的协助下,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准确地向张某宣告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明确其社区矫正期限及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销假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张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入矫初期,针对其存在问题,制定矫正方案,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在聋哑学校老师的帮助下,与张某进行了入矫谈话,张某表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教育,遵守社区矫正规定。鉴于张某系聋哑残疾人的特殊性,市、镇两级社区矫正机构联合聋哑学校老师集体讨论制定了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矫正方案。对张某使用电子手环实时定位,免除其书面思想汇报;语音汇报在聋哑学校老师和张某姐姐的共同帮助下完成;将集中教育改为聋哑学校老师参与的个别教育变为集中社区服务,由村委会带领从事公益劳动;东台市社区矫正中心与司法所在聋哑学校老师的配合下,每周上门入户进行走访、帮教。

(二)入矫中期,针对入矫初期表现,调整措施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东台市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联合聋哑学校老师、司法所工作人员在2018年春节前夕专门进行走访,重点掌握张某的思想动态、生活近况,并向张某的监护人及邻居了解其接受社区矫正的情况。走访过程中,聋哑学校老师赠与张某手语书,鼓励其重树自信,认真学习知识,加强与人沟通能力。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督促张某的母亲和姐姐多关心张某的心理健康,使其保持良好心态,积极乐观面对人生,顺利度过矫正期。

(三)矫正末期,针对其表现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根据综合评估分析情况,将矫正工作重点调整为进行心理干预和依法监督管理,帮助其健全人格,顺利回归社会。安排聋哑学校老师和心理咨询师参与走访谈心,掌握其接受社区矫正后的心理状态,帮助其树立正确心态,建立自信心,适应社会,顺利回归社会。 

(四)通过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取得的矫正效果

通过监督管理,教育帮扶,张某的思想发生了明显变化。由最初的自卑、不自信,到目前乐观地面对生活,与家人、邻居的关系也更加和谐。矫正期满,张某感谢社区机构对他的关心和帮助,尤其是安排聋哑学校老师助其度过矫正期,并表示今后将遵纪守法,做合格公民。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一)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情况

2018年3月7日,司法所组织张某和其矫正小组成员,在司法所举行了解矫宣告仪式。宣告仪式由司法所所长主持,聋哑学校老师做翻译,向社区服刑人员张某宣读了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宣告其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表现的鉴定意见;告知其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二)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情况

解矫宣告仪式结束后,司法所所长现场向张某发放了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张某的姐姐当场代为签收。

(三)按规定将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抄送有关部门情况

司法所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将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呈报东台市司法局,经司法局审批后,分别抄送其原判决法院东台市人民法院、东台市人民检察院、东台市公安局。

(四)将解除社区矫正后的社区服刑人员转入安置帮教情况

2018年3月7日,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解矫宣告结束后,司法所立即整理张某卷宗,于当日将张某有关卷宗移交东台市安置帮教办公室,做好衔接,及时将其作为一般帮教对象列入安置帮教,落实相关安置帮教措施。

【小结(或反思)】

社区矫正人员报到衔接,依法入矫,实施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严肃性和程序性的具体体现,有助于增强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意识和服刑意识。此案中,社区服刑人员张某为聋哑人,沟通交流存有障碍,不能直接适用常规的矫正方案。针对此类特殊矫正对象,社区矫正机构要制定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矫正方案,确保依法实施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