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 案例时间:2018-10-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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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SSSJ1525917319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张某某,男,1991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北省红安县。2013年10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11月15日起至2016年11月14日止。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2013年10月,红安县司法局接受红安县人民法院的委托,指派司法所对张某某进行社区矫正适用前的社会调查评估。调查人员深入张某某所在村委会及辖区派出所进行了调查走访,了解到张某某案发前一贯表现较好,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发生。所在基层组织、群众及家属对其的接受程度较高。红安县司法局综合调查情况,提出了评估意见。
(二)2013年11月15日,红安县人民法院向红安县司法局交付了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2013年11月15日,张某某到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红安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依法履行报到接收手续,为其建立了执行档案,并指定其三日内到指定司法所报到。
(三)2013年11月18日,司法所对张某某依法履行报到接收手续,为其建立了工作档案,并于当天依法对其组织入矫宣告,签订了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进行首次谈话,告知其相关权利和义务,以及应当遵守的监管规定。
(四)鉴于张某某家庭情况较为特殊,司法所为其建立了以司法所副所长为组长,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为成员的矫正小组,制定了矫正方案。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入矫初期,张某某因每周要到司法所报告自己的思想行为和活动情况,特殊的身份和邻里的眼光使其心理负担较重,整日闷在家里,不愿与人交流,又因矫正期内不能外出打工,其心里消极、自卑的情绪非常严重。对社区矫正认识不够充分,时常找各种理由不来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活动。司法所针对其这些问题,及时对张某某进行个别谈话教育,并组织其与其他社区服刑人员集中学习《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通过集中教育学习增强了其对所犯罪行的认识,从而正确的定位自己的身份,端正了矫正态度,能够积极的接受社区矫正。
(二)矫正中期,综合张某某的表现情况,司法所调整管理方法。管理措施从以前的每周到司法所报告调整为每月书面报告一次思想行为和活动情况。通过管理等级的调整,使其逐渐树立了改造信心,表示将下定决心好好改造,一定要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报答社会和关心自己的人。司法所也逐渐发现张某某积极向上的优点,日常报告、集中学习与社区服务,其都能提前到场,手机定位无越界、人机分离的现象。司法所利用就业的优势政策,介绍张某某在工地上做水电安装工,经济收入比较稳定。
(三)矫正末期,张某某能够积极主动的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学习活动,甚至在集中教育学习过程中还能主动跟其他新入矫社区服刑人员交流社区矫正相关规定。
(四)取得的成果。经过司法所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和帮扶,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走出了犯罪的心理阴影,重新树立了生活的信心。通过自己的努力,工作也越做越顺,在社区服刑人员中树立了积极向上的典范。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一)社区矫正期满前,司法所工作人员指导张某某作了个人改造总结。根据其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情况作出了书面鉴定,报红安县司法局审核批准。
(二)2016年11月14日,司法所组织相关人员到场对张某某进行了解矫宣告。同时向其发放了《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三)红安县司法局在为张某某办理解除社区矫正手续后,将《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送达红安县人民法院,同时抄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和红安县公安局。司法所按照安置帮教相关规定,将其列为帮教对象,建立安置帮教档案进行帮教。
【小结(或反思)】
在本案例中,司法所作为连接社区服刑人员与社会之间的桥梁纽带,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的同时,积极利用职能优势对其进行社会适应性帮扶,通过善于发现社区服刑人员的优点,利用就业优势,积极帮助他们找到工作,使得社区服刑人员走上了正道,起到了社区矫正改造人、教育人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