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牛某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9-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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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DSSSJ1525855713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山东省淄博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牛某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案例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牛某某,男,1986年1月出生,户籍地及居住地均为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2016年3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2018年3月21日止。2016年3月22日,牛某某到周村区司法局报到,办理登记接收手续。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报到接收手续情况。
2016年3月19日,淄博市周村区司法局收到了法院对罪犯牛某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6年3月20日送达了回执。
2016年3月22日,牛某某到周村区司法局报到,司法局为其办理了登记接收手续。
(二)组织宣告情况。
为了给牛某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邀请辖区派出所民警、村组干部、牛某某家属等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宣告室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司法所所长向牛某某宣告了周村区人民法院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告知了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让其明确了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同时向其当面说明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电话报告、集中学习、社区公益劳动、请假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了其自觉服从司法所日常监管的意识。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入矫初期,针对其存在问题,制定矫正方案,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矫正初期,司法所发现牛某某对于社区矫正缺乏正确的认识,思想上较为松懈。虽然是在居住地进行社区矫正,牛某某经常不按时进行电话报告,社区劳动不积极参加,法律学习不重视,存在敷衍应付的心态,牛某某思想上的不重视给矫正工作带来了一些困难。牛某某接受矫正之前从事交通运输工作,收入颇丰。因寻衅滋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原雇主与其解除了雇佣关系,牛某某失去了收入,情绪低迷。家中妻子无业,孩子还在上学,父母年迈,家庭经济压力大,家庭成员普遍心态悲观,不能给牛某某信心和鼓舞。
为了尽快帮助牛某某生活工作走上正轨,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决定主动拉近距离,使牛某某自觉接受社区矫正。一是打开心结,获得信任。通过入户走访、与牛某某交流谈心、获得牛某某的信任,主动配合司法所的矫正工作。二是寻求家人支撑,重拾生活信心。牛某某与家人关系融洽,家庭关系稳定,家庭力量是支撑牛某某走出困境的重要支撑,通过多次与牛某某家人的沟通,借助家庭的力量使牛某某重拾信心,自觉接受矫正。三是学习法律法规,提升法律素养。考虑牛某某文化水平不高,对于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太了解,为了帮助他提高自身法律素养,专门安排牛某某每月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其知法、懂法进而能够守法、用法,帮助其安心配合改造。四是参加公益劳动,积极融入社会。与村委沟通协调后,积极安排牛某某参加村内的各种集体活动,创造各种机会鼓励牛某某与他人接触,结交朋友,在劳动中建立新的社会关系,能够以健康的心态融入社会。
(二)入矫中期,针对入矫初期表现,调整措施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牛某某的学习能力和适应能力较强,经过一段时间的社区矫正管理,牛某某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每月提交书面思想汇报,按时到所报到,主动参加社区服务,积极学习法律知识,经评估,矫正效果良好。
司法所将牛某某列为普管对象,在继续落实各项矫正管理规定的同时,制定了以就业帮扶、法治教育为主矫正措施。一是针对牛某某生活背景及心理、思想转变和行为习惯表现、居住环境、家庭社会关系、犯罪后果及影响、社区等的反映进行综合评估,定期评估牛某某的矫正情况和变化,严格督促定位监测、请假报告制度,通过法律手段让其相信法律、信任社会,帮助其走上正确道路,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二是及时走访、了解近况。司法所工作人员主动走访服刑人员本人、村委员会成员及其邻里、朋友,了解牛某某的生活、工作近况,送去温暖与关怀,力争为其营造一个宽松的社会环境,使其走出心理阴影消除自卑心理,重拾生活的信心。 三是主动提供就业指导,帮助牛某某重塑自信。牛某某事发前在一家运输公司工作多年,有一定的行业经验,本人有驾驶资格。司法所认为牛某某可以考虑自主创业,并为其积极协调镇办相应部门办理手续事宜。
(三)矫正末期,针对其表现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在解矫期满前2个月,司法所严格落实教育监管措施的同时,积极走访牛某某居住的社区干部、邻居和牛某某的朋友,侧面了解经过司法所教育矫正,牛某某的行为表现、生活态度和人际交往等各方面的现实表现,以便在剩余矫正期内对症下药。同时也要求社区干部、邻居、朋友多和牛某某交往,消除其不良心理,积极交往、认真生活,并为牛某某送去法律书籍和法律知识宣传册,要求牛某某在自己学习的同时,可以把自己学习的法律知识讲解给邻里朋友,在学习法律知识的同时积极参与社会交往。
(四)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牛某某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取得的矫正效果。
通过调整矫正方案,司法所工作人员明显感觉到了牛某某的变化:每月报到及时了,思想汇报充实了,社区劳动也积极参加了。牛某某重操旧业,开起了一家物流公司,工作稳定下来了,收入提高了,牛某某的精神面貌明显好转,一家人其乐融融。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一)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指导牛某某写好书面总结,根据矫正期间的表现,对其总体矫正效果及再犯罪可能性进行综合评估,填写《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等相关表格,报司法局审批,2018年3月21日,矫正小组成员在场,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宣读对牛某某的鉴定意见;宣布社区矫正期满,依法对其解除社区矫正;宣布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牛某某在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上签字。
(二)发放解除矫正证明书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向牛某某现场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同时劝诫牛某某要珍惜工作机会,遵纪守法。
(三)按规定将对社区服刑人员牛某某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抄送有关部门情况。
司法所书面通知周村区人民法院,同时抄送周村区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牛某某解除社区矫正后转入安置帮教情况。
牛某某解矫后,司法机关依法将其转入安置帮教,建立档案。
【小结(或反思)】
社区矫正蕴涵的惩罚性和恢复性考验着社会的人道主义和法治建设,教育改造好社区服刑人员,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因此我们必须坚持依法监管,严格落实监督管理制度,积极创新监督管理机制方法。古语有云:“木受绳则直,人学法则慎。”一方面,我们要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入矫教育,通过扎实的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学习社区矫正各项管理规定使其从思想上摆正态度、找准定位、积极服从监管;另一方面,要体现出社区矫正的人文关怀,通过司法所工作人员细致入微的工作,帮助社区服刑人员尽快适应社会,调整心态,让自己的生活步入正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