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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陆某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 案例时间:2018-07-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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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ZJSSSJ1525678756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对社区服刑人员陆某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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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陆某某,女,1973年1月出生,户籍地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居住地为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2016年3月,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4月6日起至2017年4月5日止。

陆某某系初中文化,离过两次婚,与两位前夫分别育有一女,现独自带着小女儿租房居住在杭州市下城区,无业,其日常生活开支均由父母资助。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接受人民法院对陆某某开展调查评估情况

2016年3月10日,下城区司法局收到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关于陆某某的委托调查函及相关材料,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指派司法所对陆某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居住地社区意见等开展调查评估。下城区司法局依据调查情况形成评估意见,并于2016年3月16日向拱墅区人民法院提供了陆某某适宜社区矫正的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陆某某依法履行报到接收手续情况

2016年4月11日,下城区司法局收到了拱墅区人民法院对罪犯陆某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2016年4月12日,陆某某到下城区司法局报到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下城区司法局告知其三日内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由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陆某某组织宣告情况

2016年4月14日,司法所对陆某某进行社区矫正入矫宣告,向其宣告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有关内容,告知其社区矫正期间应遵守的相关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宣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让其明确自己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强化其接受社区矫正监管和教育的自觉性。矫正小组告知其将协助司法所做好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工作。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陆某某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由于陆某某离异,其女儿未成年,父母均在江苏居住,而且其长期处于失业状态,没有合适的人选可以担任其在社区矫正期间的监护人或者保证人。因此,为落实社区矫正工作职责,司法所和社区矫正帮教工作站经研究后,由该社区居委会副主任胡某担任其社区矫正期间的监护人,负责日常对陆某某的监督帮教。司法所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建立由司法所所长、社区矫正帮教工作站社工、监护人胡某、社区民警共同组成的社区矫正工作小组,矫正小组中有女性成员,并与矫正小组签订《社区矫正责任书》,明确小组成员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综合分析,落实矫正措施

陆某某入矫以后,司法所结合其再犯风险评估、心理健康水平评估结果和首次谈话笔录等内容,对其开展全面分析,认为陆某某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家庭亲情关系淡薄,陆某某有两次失败的婚姻经历,又因之前拉拢亲属进行“投资”,害得多人被骗,现在和父母、兄弟姐妹之间来往不多;二是个性心理问题,陆某某性格偏激固执、虚荣心强、趋利投机、好吃懒做、不愿付出,成天幻想一夜暴富;三是法律意识淡薄,不学法不懂法,缺少风险防范意识;四是社会支持问题,陆某某长期失业在家,日常生活全靠以前的存款和亲属的接济维持,缺少谋生能力。

因此,司法所为陆某某制定了针对性的矫正方案:一是帮助其和亲属沟通,修复其正常的家庭关系。二是邀请某社会团体的心理老师为其开展心理辅导,帮助其化解心理问题。三是加强法治教育,帮助其坦然接受法院的判决,引导其树立正确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四是鼓励其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增加就业的机会。五是组织陆某某参加社区服务,增强其社会责任感,促进其更好地融入社会。

根据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司法所在陆某某入矫后将其列为严管对象,要求其每半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提交思想汇报,并开展个别谈话教育,提高其对社区矫正的认识。对陆某某实行手机24小时定位,司法所工作人员每天开展信息化核查,并不定期电话随访,避免其出现人机分离和恶意关机现象。司法所每半个月对陆某某走访一次,及时掌握其日常情况,督促其遵纪守法。司法所和社区组织陆某某每月参加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活动,但陆某某对此积极性不高,敷衍了事,每次都要司法所多次催促。

(二)违反规定,依法给予警告

2016年8月7日,陆某某向司法所提出请假申请,称要去北京参加一个民营企业组织的书画联谊会,并出示相关资料。司法所经审核认为,陆某某的请假理由不属于确需其本人离开居住地处理的事项,因此不予批准其请假申请。陆某某在被劝回家后,于8月8日下午私自去了北京。司法所经信息化核查于8月9日上午发现陆某某不假外出,立即致电陆某某,要求其马上回杭,遭其拒绝。司法所迅速将该情况上报区司法局,区司法局认为陆某某不假外出的行为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给予警告,要求司法所先与其保持联系,确保及时掌握情况,稳定其情绪并劝其回杭。司法所每天用微信、电话与其沟通,要求陆某某汇报每日活动情况,但在要求其回杭时,均遭到了拒绝。8月15日,司法所在发现陆某某回杭后,立刻约其到司法所进行谈话,制作了此次不假外出情况的调查笔录,收集手机定位轨迹信息,经司法所合议,向下城区司法局提请对陆某某给予警告处罚。下城区司法局经集体评议,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8月17日,司法所在准备送达对陆某某的警告决定书时,发现其于当天凌晨再次不假外出前往苏州,经电话联系,陆某某称因其大女儿出了状况,故前往苏州看望。司法所将陆某某再次不假外出的情况向下城区司法局进行了汇报。经区司法局、区检察院共同讨论认为,对陆某某8月8日至8月15日的不假外出行为出具的警告决定书尚未交由其本人签收,因此该警告尚不能认定为已经生效,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对陆某某的两次不假外出行为,应认定为多次违反同一规定的行为,给予一次警告。司法所针对陆某某第二次不假外出的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对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初审和合议,形成合议意见,再次报送区司法局审核。下城区司法局经集体评议,作出警告决定,重新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快速反应,处置突发事件

2016年8月18日上午,陆某某在微信朋友圈中发表了疑似自杀的言论。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该信息后,第一时间拨打其电话,想对其进行思想疏导,但此时陆某某的手机已经关机。司法所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将相关情况上报区司法局,并通报给辖区派出所,同时组织司法所工作人员会同社区赶赴现场处置。工作人员上门后发现陆某某将自己关在家中,不肯开门。经过工作人员的耐心劝解,陆某某开门让工作人员进入后又开始大吵大闹、嚎啕大哭。司法所和社区工作人员做了两个多小时的心理辅导和思想教育,终于使陆某某情绪趋于平稳,打消了轻生的念头。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执法记录仪记录了此次应急处置全过程,并将处置结果书面报告下城区司法局。

(四)多方联动,开展训诫教育

2016年8月19日,下城区司法局联合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室及辖区派出所共同对陆某某开展了训诫教育。首先,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深刻剖析了其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要求其明确自己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加强自身服刑在矫意识,端正矫正态度。其次,告知陆某某作为一名社区服刑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管理规定,其之前两次不假外出的行为已经明确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违反规定就必须承担法律后果,并当场宣告对陆某某的警告决定,陆某某表示悔过。最后,鼓励陆某某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调节好自身的情绪和心态,矫正期间要遵纪守法,争取自食其力,实现自我价值,好好表现回报家人和社会。

(五)真心帮扶,重回人生正轨

司法所对陆某某扬言轻生事件的及时处置,让陆某某充分感受到了社会和政府的关爱,增强了其对司法所的信任感。此后,司法所在其心中成为了一个可靠的“家里人”,陆某某开始积极接受社区矫正的监管和教育,有任何问题都会主动向司法所报告,再没有不假外出的情况发生。

2016年8月底,陆某某来司法所反映,其前夫在和她离婚后,一直没有支付女儿的抚养费,而且几年前某人曾向陆某某借了几万元钱,至今不肯归还。陆某某想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这些问题。司法所当即就联系社区律师为其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并代写起诉书。2016年10月,经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决,陆某某拿回了欠款。

在矫正后期,通过司法所定期和其父母的沟通,陆某某的家庭矛盾已经大幅缓和;通过专业心理咨询师的心理辅导,陆某某的压力和情绪问题得到有效缓解;通过司法所的鼓励和支持,陆某某开设了微店,有了收入来源,逐渐自力更生。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一)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情况

2017年3月22日,陆某某提交了期满小结,司法所对其开展解矫教育。司法所根据规定组成合议小组,对陆某某进行矫正期满合议并作出书面鉴定,报送区司法局审核审批。在区司法局审批通过后,2017年4月5日,司法所对陆某某组织解矫宣告,宣读对其的鉴定意见,宣布其社区矫正期限届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

(二)发放解除矫正证明书情况

陆某某在《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上签字按手印,司法所向其发放由区司法局签发的《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三)按规定将对社区服刑人员陆某某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抄送有关部门情况

陆某某期满解矫后,下城区司法局及时将其《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分别寄送拱墅区人民法院、下城区人民检察院和下城区公安分局。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陆某某解除社区矫正后转入安置帮教情况

陆某某解矫后,不仅和家人的关系逐渐恢复正常,自己的微店也越开越红火。在其大女儿顺利通过研究生考试后,陆某某专门致电司法所告知这一喜讯,并感慨这一年社区矫正经历让她学会爱惜自己,也学会去关爱家人,保证今后会做一个有利于社会的合法公民。

【小结(或反思)】

在陆某某的矫正案例中,司法所对其扬言轻生的应急处置起到了关键作用,这不仅促成了其矫正态度的极大转变,也使得其对司法所倍感信任。

司法所对陆某某开展的社区矫正工作有以下几点值得肯定:一是应急处置要及时。如果司法所没有及时获取信息、高度重视事件、及时上门处置,将陆某某从情绪崩溃的边缘拉回来,后果不堪设想。二是警告处罚要公正。陆某某连续两次不假外出,情节恶劣,但执法就必须严格依法依规,不能因个人情绪影响简单地对其处以两次警告,更要摒弃“听司法所的就相安无事,不听司法所的就动辄处罚”的特权思想。三是训诫教育要有效。司法局联合派出所、检察室对陆某某进行训诫,给其敲响了警钟,使其对自己的冲动行为感到懊悔万分,同时也给其心理上造成极大的威慑力和权威性,使其不敢再逾越监管的红线。四是联合帮教要真心。司法所联合社区律师、心理咨询师等社会力量助其找工作、写起诉书、开展心理咨询,使其感受到社会和政府的关怀。

在陆某某的矫正案例中,司法所正是通过以上四点,从而与其建立信任关系,促其成功矫正,最终顺利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