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文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4-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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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QHSSSJ1525418950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对社区服刑人员文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案例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文某,男,18岁,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居住地为海南藏族自治州贵南县。2017年3月17日,因盗窃罪被兴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社区矫正期限为自2017年3月20日至2018年3月19日止。社区服刑人员文某按时到贵南县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对其进行日常监管。
文某自小父母离异,靠父亲一人带大,造叛逆孤僻的性格,初中毕业就流窜社会,并结交了不少不良少年,加上家庭贫困,缺乏与人沟通,法律意识淡薄,最终走向了犯罪道路。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文某报到后,对周围的人冷漠,怀疑,敌视,当工作人员向他询问时,他也默不作声。工作人员意识到需要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在社区矫正实践工作中我们发现,社区矫正人员往往因自身犯罪带来的工作与家庭变故,亲人的冷落,社区服刑的压力,犯罪的内疚感,对社区服刑的不适应等因素,都会引其心理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及时矫正,不仅不利于对他们的矫正转化,还会影响到情绪和行为,有的甚至还可能引发一些不良的突发事件,从而影响矫正管理的顺实施。针对文某的情况,工作人员通过为其提供心理咨询,提供倾听其心声的平台,全面了解他的心理特点,让他的情绪得到宣泄,释放心理压力,缓解心理矛盾。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2017年5月4日,司法所工作人员电话通知文某要求其在当天到司法所报告,但文某没有按时报到,后电话转接为关机无法联系到文某。司法所工作人员到家中没有找到他,让其父亲联系也未联系上。5月5日,司法所将文某不按时报告的情况汇报县司法局,同时组织矫正小组成员(村长、书记、家属、村警、司法所工作人员)一起寻找该矫正人员。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5月6日终于找到了文某。
经查,文某确实是在接到通知后无故缺席,并且不接电话,最后手机电量耗尽自动关机,司法所建议给予警告处分。5月7日,贵南县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文某给予警告处分,并向文某宣读和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要求文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拉家常式的形式对文某进行了一次谈话,并且制定了针对性的方案,逐步消除了他认定为自己是罪犯受训斥、歧视的顾虑,让其感受到社区矫正工作人性化管理的模式,消除其抵触情绪,心甘情愿接受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采取的具体措施
1、按照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要求其每月定期参加劳动;每月上交思想汇报;定期对其进行走访;统一组织学习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等重要的法律法规等措施了解、掌握该对象的表现和实际情况,督促其遵纪守法、遵守矫正规定。
2、成立由家人、村委委员组成的监管帮教小组。借助亲情的力量加强帮教效果。如果发现对象在生活中存在难题,矫正机构在职责范围内积极帮其解决问题,帮助对象适应社会。
3、注重心理疏导,树立正确人生观、价值观。通过对其主观心态上的纠正,从主观方面尽量降低再犯的可能性。同时我们本着尊重他、接纳他、关心他的工作理念,让他消除对社会的仇视心理,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1)采用个别谈话教育、治疗。通过谈话,了解矫正人员个人成长、发展中的问题,现实生活状况、人际关系中的问题以及生活态度,做好矫正人员的资料收集、整理工作。
(2)县司法局局长,矫正科工作人员多次到其家中进行家访,叫上村干部,个别村民,集体讨论对其进行多种形式的帮教模式。
(3)参加公益劳动,积极融入社会。安排文某参加公益劳动和各种集体活动,创造各种机会鼓励文某与他人接触,减小其与他人相处的戒心,能够以正常人健康的心态融入社会。化解相关疑虑,接受社区矫正。通过与文某的倾心交谈及实际行动,让文某感觉工作者是真心帮助他的,能够理解他的处境、行为、压力和痛苦,从而获得文某的信任,打开心结,愿意接受社区矫正和工作者的帮助。
【小结(或反思)】
通过积极的沟通和思想教育、心理疏导等行为指导,文某的精神状态有了很大的改观。不仅能按时签到,而且主动要求矫正所为他安排公益劳动,开始定期来所学习,定期写思想汇报,定期电话汇报。在跟他的交流中,他还表示自己的家庭很贫困,他要自食其力,报答父亲。工作人员对他的想法很是支持,并鼓励他继续努力不能放弃。同时,社区矫正要以人为本,人性化管理,由于每个矫正对象的情况各异,要全面掌握矫正对象的家庭、生活及工作情况,坚持以人为本,制定针对性的矫正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