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柘荣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徐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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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福建省宁德市柘荣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徐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徐某,男,1984年6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福建省宁德市柘荣县。2016年11月21日被柘荣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2月3日起至2018年2月2日止。2016年12月13日,徐某到柘荣县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对其进行日常监管。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开展调查评估情况
司法所两名工作人员走访了罪犯家庭、社区并行程调查笔录,围绕罪犯是否适用社区矫正这一核心,全面分析掌握的调查资料,调查后认为徐某日常表现较为良好,有效监控的可行性强,出具了调查评估报告。
(二)报到接收手续情况
2016年12月13日,徐某到柘荣县司法局报到,工作人员为其依法办理入矫接收并做谈话笔录,同时向徐某宣读了法院的判决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并通知徐某于第二天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2016年12月14日,徐某按时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为其办理接收登记。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按规定及时对徐某组织开展入矫宣告,一是宣读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二是宣布社区矫正期限;三是宣告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四是宣告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五是宣布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
(四)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为更好地对徐某进行监管,司法所成立由司法所所长为组长,所在村村委干部、监护人为成员的矫正小组,同时与矫正小组签订责任书,明确社区矫正工作职责,确保矫正工作顺利进行。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入矫初期,针对其存在问题,制定矫正方案,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入矫初期,徐某的思想还未转变,没有意识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司法所根据其心理特征,与所在村村委干部及时沟通,由其所在村村委干部进行协助监管,了解其思想状况和生活、工作动态,负责组织、督促徐某参加社区服务活动,督促其认罪伏法、积极改造,以正常的心态融入社会生活。
(二)入矫中期,针对入矫初期表现,调整措施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徐某一个2岁女儿患有癫痫病,从2017年7月份开始需要每个月到医院进行治疗,由于妻子在外打工,需要徐某每月带女儿前往福州2-3天,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徐某的特殊情况,及时请示上级,并做好相关手续,有效防止脱漏管情况的发生;徐某每月必须参加司法所和村委组织的集中学习和公益劳动;每周电话汇报至少一次;每月上交书面活动汇报及心得体会各二份,根据其表现,并经评议调整成监管等级后,每月上交书面活动汇报和心得体会各一份。
(三)矫正末期,针对其表现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矫正末期,司法所工作人员再次跟徐某强调了矫正纪律,要求社区服刑人员徐某按照规定定期向司法所报告本人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由司法所每日进行手机定位、跟踪管理、历史轨迹查询等一系列信息化管理,对社区服刑人员徐某进行定位监控,查看和研判其活动轨迹。每月定期走访一次,通过与徐某、村委、监护人了解其家庭、工作、生活和思想状况,鼓励他要牢记教训、树立信心、克服困难,积极改造,争取早日顺利回归社会。
(四)通过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取得的矫正效果
服刑期间,徐某能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做到每周向司法所报到、每月提交书面汇报小结,定期参加社区矫正中心和司法所组织的集中学习和公益劳动等活动,自觉接受司法所的谈话询问,通过社区矫正,徐某对社区矫正的态度发生了转变,不断在改变自我,对生活充满了信心。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一)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情况
2018年2月2日,司法所按时为其组织开展解矫宣告,一是宣读对社区服刑人员徐某的鉴定意见;二是宣布徐某社区矫正期限届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三是告知徐某有关安置帮教政策。
(二)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情况
按照规定发放解除矫正证明书。
(三)按规定将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抄送有关部门情况
按规定及时将徐某的解除矫正通知书送达、抄送有关部门。
(四)将解除社区矫正后的社区服刑人员转入安置帮教情况
按照规定,已将徐某转入安置帮教。
【小结(或反思)】
在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管理上,我们要坚持日常管理不走过场,健全各种登记台帐,及时掌握各种情况,详细记录了矫正对象平时表现,为社区服刑人员奖惩提供重要依据。在工作中我们坚持以人为本,把爱传递给需要温暖的人,为社区服刑人员排忧解难,使其能自觉服从社区矫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