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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扎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案例

  • 案例时间:2018-1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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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XZSSSJ1523412979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对社区服刑人员扎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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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扎某,男,1983年1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西藏自治区昌都市芒康县。2016年7月23日,因犯贪污罪被昌都市芒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7月23日起至2017年7月22日止。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报到接收手续情况。

2016年7月23日,芒康县司法局收到县人民法院对罪犯扎某宣告缓刑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2016年7月24日,社区服刑人员扎某到芒康县司法局报到,县司法局核实其身份、居住地信息及法律文书无误后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向扎某宣读《社区服刑人员须知》和社区矫正相关规定,让扎某明确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和日常监管教育规定,并于当日向芒康县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回执单》、《社区服刑人员报到情况通知单》,同时送达县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二)组织宣告情况。

7月24日,县司法局组织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乡司法助理员、村委会干部、双联户户长、扎某家属在司法局宣告室进行入矫宣告。通过向扎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及社区矫正期限,明确其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告知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教育其遵纪守法、积极改造;告知扎某在社区矫正期间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及应当履行的义务;告知其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并签订《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某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管。

(三)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根据《西藏自治区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县司法局为扎某确定了由县司法局矫正工作人员、乡镇司法助理员、乡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公安派出所民警、村居主要负责人、双联户户长及其监护人等组成的“六对一”矫正小组,签订了《监护责任书》和《社区矫正监管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入矫初期,针对其存在问题,制定矫正方案,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根据其罪行和矫正期限,芒康县司法局及时制定矫正方案,每月定期集中开展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活动,司法所结合实际,加强对扎某的谈话教育,帮助其认识到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帮助其树立正确心态,建立自信心,矫正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培养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二)入矫中期,针对入矫初期表现,调整措施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芒康县司法局通过走访,交心谈心,教育引导扎某树立生活信心,克服自卑心理。积极协调施工单位,让扎某在某工地上打工,鼓励其有所担当,为家庭尽一份力。同时劝导扎某家属,对其多些宽容、关怀、鼓励,建立起包容和谐的家庭关系,借助亲情的力量消除其自卑、消极的心理,树立对生活和工作的信心。

(三)矫正末期,针对其表现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通过社区矫正,扎某认识到自己违法行为对自己和家庭、社会和他人带来的伤害。扎某表示“通过学习教育,看到了自己的长处和优势,意识到自己在家庭中的责任”。在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家人的帮助下,扎某自卑和消极的心理逐步消除,法律意识进一步增强,并且能够自食其力,重新树立了生活的信心,社区矫正达到了预期效果。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一)组织解除矫正宣告情况。

2017年7月22日,芒康县司法局组织扎某亲属和矫正小组成员,依法对扎某进行解除矫正宣告。扎某陈述了矫正期间认罪悔罪、遵纪守法和遵守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各项规定情况,对自己矫正期间的表现进行自我总结;县司法局对扎某的表现进行总结讲评,扎某在矫正期间能够遵守监督管理规定,按时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主动接受改造,表现良好。并告知扎某积极接受安置帮教和安置帮教期限以及安置帮教服务事项。

(二)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情况

解矫宣告后,县司法局向扎某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三)按规定将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抄送有关部门情况

解矫宣告当日,县司法局按规定将社区服刑人员扎某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芒康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同时将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复印件移交至芒康县司法局安置帮教办公室。

(四)将解除社区矫正后的社区服刑人员转入安置帮教情况。

解矫宣告结束后,县司法局及时制定安置帮教档案,将其纳入安置帮教对象。告知扎某在安置帮教期间司法行政机关将会继续关注其生活、工作情况,要求其继续保持以前养成的良好的生活习惯,始终保持对法律的敬畏,不再做任何违反法律的事。

【小结(或反思)】

本案中,司法局根据扎某的情况特点,立足监管、教育和帮扶工作,立足以人为本、因势利导、循序渐进的原则,在规范日常监管和加强教育的同时,给予社区服刑人员充分的理解、必要的尊重、适度的关怀和真诚的帮助,让其恢复健康心理,以积极的态度接受社区矫正,以正确的心态融入社会。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走出自卑消极心理,实现自我价值,积极承担起家庭和社会责任,顺利回归社会。同时通过教育矫正让扎某能够自觉的形成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意识,让其面对现实、摆正位置、树立信心、认真改造,争取重新回归社会、融入社会、贡献社会,充分体现出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威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