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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钟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 案例时间:2018-10-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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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SSSJ1523337292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对社区服刑人员钟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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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钟某,男,1987年9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为湖北省嘉鱼县。2007年12月,因犯运输毒品罪被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2015年4月,被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5年5月7日起至2017年12月20日止。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5年4月20日,湖北省嘉鱼县司法局收到云南省昆明监狱调查评估委托函,立即指派2名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评估。通过对钟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村委会和被害人意见进行了解,对村委会、派出所、家属及邻居进行调查走访,司法局研究后于2015年4月23日向云南省昆明监狱寄送了《调查评估意见书》。

(二)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2015年5月17日,嘉鱼县司法局收到云南省昆明监狱关于罪犯钟某裁定假释的相关法律文书,经确认文书完备后于当日送达回执。5月17日,司法局通知钟某携带好相关材料前来办理入矫手续。当天,社区服刑人员钟某到嘉鱼县司法局报到,工作人员为其办理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个工作日内到指定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2015年5月20日,社区服刑人员钟某来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派出所片警、村委会干部和其父母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三)依法组织宣告情况

2015年5月27日,按照入矫流程及有关规定,同时也为了给钟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相关矫正小组成员到社区矫正宣告室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钟某宣读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做了入矫谈话笔录,实行手机定位监控,使其明确作为社区服刑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强调遵纪守法、定期汇报、外出、迁居等重点内容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社区矫正的主动性。新街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监督。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入矫初期(2015年5月至2015年8月),此阶段对其严格管理。钟某假释后,罪犯的身份和邻里的眼光使钟某心理负担较重,整日闷在家里,不愿与人交流,又因尚在社区矫正期间,不能外出打工,只能在家就业,其消极、自卑的情绪非常严重。司法所针对上述问题制定了矫正方案,一方面,定期对钟某进行个别谈话及思想教育,主要是学习《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相关的日常法律法规,强化其认罪伏法意识,使其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避免再次走上犯罪道路。另一方面,针对其存在的心理负担,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找其谈心谈话,对其进行心理教育疏导,以使其慢慢建立对生活的信心。严格管理期满后,钟某经过考核合格,处遇级别调整为普通管理。

(二)矫正中期(2015年9月至2017年8月)。经过教育矫正,钟某终于放下了戒备心理,向司法所工作人员讲述了其犯罪动机主要是不想看到父母每天到处打零工维持生计,想为父母分忧,更快赚钱,所以才铤而走险。现在处于社区矫正期间,不能外出打工,还要靠父母养活,心理十分痛苦。针对社区服刑人员钟某的心理动态和表现情况,新街司法所及时调整矫正方案,确定了适应性帮扶措施。通过谈心发现,社区服刑人员钟某家庭责任感很强,不怕吃苦,而且有一技之长。司法所积极联系相关部门,帮助其在嘉鱼本地某企业应聘入职。有了固定工作之后,钟某接受社区矫正也比以前积极多了,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章制度,主动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活动和社区服务。

(三)矫正后期(2017年9月至2017年11月)。2017年9月,钟某因在上班期间受工伤骨折住院,司法所工作人员主动去医院看望,出院后多次上门走访了解病情康复情况,并积极协调其工伤补偿事宜。面对因伤病造成的再次失业,钟某的情绪一落千丈,司法所所长及时察觉并不断对其进行安慰和鼓励,让其对生活重新充满信心。当得知其想学驾驶的想法,司法所所长立即联系辖区内驾校,通过详细的商谈,驾校在了解情况之后主动给予其优惠政策,并协助司法所帮其在镇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了学驾驶再就业补贴。通过这些帮扶,社区服刑人员钟某的生活又重新走上了正轨。同时,司法所不断加强对其道德规范、法律法规、时事政策的学习教育,使其社区矫正期满后顺利融入社会。

(四)取得的效果

钟某经历了从出狱到接受社区矫正、找到工作、因伤失业和重新再就业的过程,在司法所针对性的监管教育和帮扶下,他最终获得了安稳的生活,顺利回归社会。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一)2017年12月20日钟某社区矫正期满,司法所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和矫正小组成员,依法对钟某进行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同时向其发放解除矫正证明书。

(二)嘉鱼县司法局按规定将社区服刑人员钟某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司法所,同时抄送县公安局、检察院和原裁定法院。

(三)社区服刑人员钟某期满解除社区矫正后,司法所按照安置帮教相关管理规定,将其列为帮教对象。

【小结(或反思)】

在本案例中,司法所认真调查分析社区服刑人员的情况,因人施教,以人为本,以灵活的形式调动社区服刑人员的积极性,有针对性的开展矫治帮扶,提高其适应社会、自谋生路的能力,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帮扶下,钟某彻底走出了犯罪的心理阴影,重树生活信心,顺利融入社会,司法所实现了社区矫正的工作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