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社区矫正工作

对社区服刑人员高某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 案例时间:2018-09-04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DSSSJ1523254464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对社区服刑人员高某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分享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高某某,男,1969年6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山东省安丘市泗水县。2015年7月因交通肇事罪被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7月17日起至2016年7月16日止。

高某某,已婚,有一子,经营着一家玻璃钢厂,从事玻璃钢产品的生产、制造、安装,家庭经济较好,生活和睦、幸福。高某某本人为人比较安分老实,无不良嗜好,在家庭生活中是一个好丈夫、好父亲。社会关系也比较简单,跟亲戚朋友相处融洽。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接受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监狱)委托,对高某某开展调查评估情况。2015年6月23日,安丘市司法局收到了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的调查评估委托函,委托调查评估高某某缓刑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安丘司法局指派司法所对高某某居住的社区进行详尽的调查,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要求,下村入户,调查了高某某的家庭、其居住村庄的村干部和高某某家的邻居。调查显示,高某某为人较为稳重,也能积极参与村里的各项公益活动,配合村里的各项工作,在村里群众评价较高。高某某所犯交通肇事罪,无主观恶意,为过失犯罪。司法所根据调查情况制作了调查笔录,形成了社会调查报告,安丘市司法局及时向泗水县人民法院方面作出了反馈。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高某某依法履行报到接收手续情况。2015年7月21日,高某某在安丘市司法局报到后,由家属和村干部陪同,到司法所接受矫正。司法所根据要求,对高某某进行了进行了首次谈话,告知了高某某社区矫正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在社区矫正期间的注意事项,高某某表示清楚,明白,将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并签订了接受社区矫正的保证书。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高某某组织宣告情况。签订接收社区矫正保证书后,在社区矫正宣告室对高某某进行了入矫宣告。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干部、家属以及高某某本人参加了入矫宣告,通过向高某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高某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等有关事项。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高某某建立矫正小组情况。为共同做好对高某某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提高矫正的质量,司法所为高某某成立了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组长,高某某所在村的村干部高某和其妻子王某担任成员的矫正小组,以督促高某某按要求向司法所报告有关情况、按时参加教育学习及社区服务,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反馈。最后,司法所与矫正小组成员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明确了矫正小组的责任,矫正小组成员表示将认真负责的做好协助监督教育工作。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入矫初期。高某某入矫后,第一个月,司法所根据《山东省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的要求,对高某某实行了为期一个月的严管。根据《山东省社区矫正人员分级处遇暂行规定》,高某某每周向司法所报告一次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每半月向司法所提交一份由矫正小组成员签字认可的书面思想汇报,每月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的时间均不得少于12小时。高某某能比较好的遵守以上规定,但在与高某某的个别谈话过程中,我们发现高某某思想中存在小疙瘩。高某某认为,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自己在行驶过程中并无违章,不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交警部门责任划分不合理。针对这一问题,司法所工作人员依法对高某某进行了解释和疏导,为高某某上了一堂交通法规课,学习过后,高某某心里的疙瘩解开了,为他的矫正也开了一个好头。

(二)矫正中期。入矫一个月以后,司法所为高某某做了艾森克人格测试,以把握其心理特点和人格特征。并针对其个人信息对高某某进行了人身危险性评估,评估结果为低危险类。根据评估结果和分级处遇规定,及时调整了高某某的矫正方案。高某某需每月汇报遵纪守法情况,每两个月提交一次思想汇报,每月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的时间调整为不少于8小时,每季度进行一次走访。同时,高某某也从交通事故的阴影中走了出来,因为交通肇事停业的玻璃钢厂的业务也红红火火的重新营业了,生活也回到了正轨。

(三)矫正末期。经过一段时间的适应,高某某对社区矫正工作越来越了解,与司法所工作人员也越来越熟悉。随着熟悉的加深,高某某提出自己被判处缓刑后,玻璃钢厂的业务联系工作一直由自己的儿子负责,但儿子因为年纪小,经验不丰富,导致好几个大单没有签成。希望自己能够在每个月的集中学习和社区服务之外,能请假到外地联系业务。司法所工作人员拒绝了这个请求,并对高某某重申了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中关于请销假的规定,指出高某某的外出联系业务不属于请假事由,不会被批准。“儿子年经小,正是需要历练的时候,你替他做了,怎么历练他?”司法所工作人员对他说。高某某认可了,不再提请假外出的事,在矫正工作中也是一如既往地配合。

(四)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高某某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取得的矫正效果。矫正后,高某某对自己的错误有了更深的理解,也进一步增强了自身的法律意识和公民责任感,在生活中孝敬父母、尊老爱幼、团结邻里,又恢复了他好儿子、好父亲、好丈夫、好村民的一贯形象。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2017年7月16日,司法所组织司法所工作人员、矫正小组成员、高某某本人在宣告室开展了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宣告对高某某的社区矫正正式结束。宣告结束后,高某某怀着激动的心情接过了司法所工作人员递来的解除社区矫正证明,对司法所和矫正小组表达了感谢之情,表示自己一定牢记教训,遵纪守法,做合格公民。

司法所将解除社区矫正的证明报送到了安丘市司法局,高某某的社区矫正正式结束。根据规定,将高某某纳入安置帮教管理,未来的三年里,司法所将持续关注高某某的动态,及时帮助高某某解决在生活、工作中遇到的困难,确保矫正的效果能够不打折扣的延续下去。

【小结(或反思)】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每一个阶段会遇到每一个阶段的问题。以高某某为例,在入矫时,其主要问题是对交警的责任划分不信任,认为自己“冤”,这个阶段,最重要的是“解疙瘩”,让他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心甘情愿的积极接受矫正而不是被动矫正。在入矫后,高某某存在对相关法规理解不透的问题,表现之一就是想请假外出联系业务。这种情况下,一是要干脆拒绝,不给他留幻想。二是要再一次解释法规,说明拒绝的原因,借此事对其进行法规教育的巩固。不等不靠,及时的解决矫正过程中遇到的每一个问题,社区矫正工作必然取得积极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