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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樊某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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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XSSSJ1523244953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樊某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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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樊某某,男,1961年4月出生,居住地为江西省南昌市,大学文化程度,已婚。 1997年9月—2011年6月,樊某某在南昌市某公司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法人代表),主要从事河湖疏浚、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2008年,樊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污水处理厂临时输水管道工程交由他人承包建设,收取感谢费40000元人民币,其行为构成受贿罪。2014年被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1月4日起至2018年1月3日止。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1.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4年12月16日,西湖区人民法院以发函的形式委托东湖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东湖区司法局根据收到西湖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组织对樊某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社区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樊某某居住地社区干部、街坊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12月21日经东湖区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14年12月22日向西湖区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2.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情况

2015年1月5日,樊某某到东湖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报到。东湖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辖区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1月6日樊某某到指定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3.对社区服刑人员樊某某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司法所为樊某某确定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干部、及樊某某妻子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4.对社区服刑人员樊某某组织宣告情况

为给樊某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社区干部、樊某某妻子等矫正小组成员到区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樊某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樊某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入矫初期

1.严格落实监管规定。按规定对樊某某实施三个月的严管,严格落实每周至少到司法所报到一次,当面报告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每月参加集中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各不少于8小时;每半个月上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针对樊某某长期担任单位一把手,很好面子,在参加集中教育、社区服务时经常会觉得不好意思,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介入,加强教育疏导,确保措施落实。

2.强化身份意识教育。在樊某某入矫初期的三个月,重点帮助其调整心态,正确面对生活中的巨变,正确认识社区矫正是通过监外执行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强化其身份意识,加强日常监督管理规定教育和行为养成教育,养成遵规守纪的自觉性,增强其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3.加强入户走访。争取樊某某家人的帮助,让他们对樊某某多些宽容、关怀,用亲情的力量帮助其消除心理障碍,为后续开展矫正奠定基础。

(二)矫正中期

1.矫正职务犯罪心理。结合樊某某职务犯罪的特点,持续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矫正,帮助其克服三种错误思想,一是通过剖析侥幸心理的自我欺骗、自我祸害的特性,教育其克服与法律规范博弈的侥幸心理。二是通过分析其受贿的事实,教育其正确认识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权力,消除以权谋私的心理; 三教育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摒弃一夜暴富思想,克服“眼红”心态,筑牢拒腐防变的防火墙。

2.实施人性化的管理。针对樊某某在矫正前三个月的表现情况,在普管期,要求樊某某每两周至少当面到司法所报到一次,每月参加集中教育学习不少于8小时,每月提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每月个别谈话至少一次。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日常走访中了解到有企业想聘请樊某某去工作,需要早出晚归,允许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参加社区服务的时间,但要保证每月社区服务的时长,解决了樊某某在就业中的实际问题,改善了其家里的生活条件,使樊某某能够更好的接受社区矫正。

3.随着樊某某遵规守纪意识的养成,司法所仍然不放松对其的管理,通过走访、谈心,了解其生活和工作状况,帮助其树立信心,鼓励他面对新生活,早日回归正常生活状态。

(三)矫正末期

针对樊某某的现实表现,在宽管期实施每月至少当面到司法所报到一次,每月参加集中教育学习不少于8小时,每月提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每两月个别谈话至少一次,每三个月走访至少一次等管理措施。

(四)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樊某某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措施取得的矫正效果。

在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社区矫正小组成员、社会志愿者的共同努力下,社区服刑人员樊某某思想变得积极乐观,逐步消除了侥幸心理、一夜暴富心理,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能自觉服从社区矫正监管,按时汇报,积极参加学习和社区服务,矫正效果十分明显。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2018年1月3日,司法所通知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群众代表、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社区矫正人员的保证人参加宣告。依据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书对樊某某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并给予鉴定意见: 该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能做到认罪服法,主动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能参加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态度端正,基本完成了制定的矫正计划,取得了预期的效果,现缓刑考验期满建议按期解除矫正。司法所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对樊某某解除社区矫正进行宣告,发给其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告知其解矫后纳入安置帮教管理有关规定,并与樊某某及其亲属、社区居委会共同签订了《安置帮教协议书》。

【小结(或反思)】

社区矫正必须坚持严格管理,强化教育引导,使社区服刑人员可防可控,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同时,要坚持以人为本,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特点、特长,掌握其在生活、工作中的真实需求,通过人性化管理,个性化教育,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为其适应社会创造条件。在本案例中,严格监管与教育帮扶双管齐下,对樊某某的主观思想的转化与再社会化工作收到明显的效果,其重新犯罪的风险大大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