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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高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 案例时间:2018-04-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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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AHSSSJ1523176610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对社区服刑人员高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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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高某,男,1964 年 6 月出生,居住地、户籍地均为安徽省宿松县。2015 年 10 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宿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 2015 年 10 月 24 日起至 2017 年 10 月 23 日止。                

高某原是中学聘用的体育老师,妻子在家待业,两个孩子均在读书,家庭条件不好。高某平时热爱体育运动,性格外向,喜欢结交朋友。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开展调查评估情况                  

2015年9月12日,宿松县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被告人高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宿松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由于高某交通肇事案在当地影响较大,宿松县司法局在收到宿松县人民法院的委托调查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规定,成立了由宿松县检察院、宿松县司法局、司法所工作人员组成的调查评估小组,共同对被告人高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高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街坊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2015年9月16日,经宿松县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并于当日向宿松县人民法院提高了调查评估报告。            

(二)报到接收手续情况

2015年10月24日,宿松县司法局收到了宿松县人民法院对罪犯高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当日送达了回执。

2015年10月25日上午,高某到宿松县司法局报到,工作人员在县社区矫正中心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向高某告知了社区矫正期间的规定和纪律。在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后,工作人员为高某办理了手机定位,并告知其手机定位的有关规定,要求高某必须保持手机畅通,严禁擅自外出。随后,安排其学习了《安徽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规范片》,并进行了知识测试。10月25日下午,社区服刑人员高某到某司法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三)组织宣告情况

为给高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村委会干部、高某妻子等矫正小组成员举行了入矫宣告仪式。通过向高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销假、居住地变更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                       

(四)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高某到司法所报到后,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村委会干部、其妻子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明确了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矫正初期,针对其存在问题,制定矫正方案,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司法所在走访调查中了解,高某此次犯罪后意志消沉,神情恍惚,经常晚上做噩梦,精神状态极差。对此,司法所对其开展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制、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消除高某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帮助其树立正确心态,建立自信心,适应社会。根据综合评估分析情况制定矫正方案,先后两次邀请心理咨询师对高某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其树立健康心理,健全人格,适应社会生活,积极接受矫正。

(二)矫正中期,针对入矫初期表现,调整措施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前期矫正方案实施效果达到后,根据实际情况,司法所对高某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了解其工作、生活情况,并适时调整教育矫正方案。因此次事故导致高某家中负债累累,原本就不富裕的生活变得更加拮据,司法所在积极帮助高某争取临时救助和司法救助的同时,将矫正工作的重点调整为:对其进行创业指导,依靠社会力量、协调相关部门帮助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具体困难,促进合法诚信经营,引导服务他人,回馈社会。 2016年5月1日,高某在司法所的积极协助下,开办了宿松县某羽毛球基地。

司法所依托村委会干部开展经常性走访,交心谈心,教育引导其正确的生活方式,同时劝导其妻子,对高某多些宽容、关怀、鼓励和陪伴,促进建立起包容和谐的家庭关系,借助亲情的力量消除心理适应障碍,加强矫正效果。    

司法所组织高某参加社区服务,并以志愿者身份参加义工协会等各种公益性活动,培养其正确的劳动观念,增进与他人的沟通交流,在社区服务中得到思想上的升华,从而重塑自我,重新获得了群众的认可和信任。司法所日常工作中切实落实对高某定期报告、外出请假制度,通过手机定位、定期走访、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日常监管措施,准确掌握高某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                  

(三) 矫正末期,针对其现实表现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高某接受矫正期间,在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积极协调下,先后获得临时救助、司法救助,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家庭生活困难。通过实施矫正,高某能够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积极接受改造,并于2017 年 10 月 23顺利解除矫正。目前,高某家庭关系和睦,其在县城又开办了一家体育用品商店,生活条件越来越好。

(四)通过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取得的矫正效果                  

通过实施社区矫正,高某深受教育和触动,自卑心理消除,法律意识增强,心灵得到净化,性格沉稳平和,重振了精神,重塑了信心。高某认真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自我控制力和现实表现良好。他积极面对生活和创业中的困难,先后创办羽毛球基地和体育用品商店,在创业成功后,其怀着一颗感恩的心去帮助身边需要帮助的人,经常和义工协会一起到敬老院慰问帮助孤寡老人,在 2016 年宿松县遭受洪涝灾害时,积极主动帮助受灾人群,捐款捐物,用自己的一份力量回馈社会,发挥了正能量,书写了崭新的人生,赢得了他人的好评和社会的尊重。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一)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情况                  

2017年 10 月 23 日,司法所组织高某所在村委会干部、其妻子在司法所进行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宣告其在社区矫正期间的各项表现,对其社区矫正的效果表示肯定。宣告其被纳入安置帮教,并告知其相关规定。                     

(二)发放解除矫正证明书情况                  

2017 年 10 月 23 日,高某书面汇报思想总结后,司法所为其发放了解除矫正证明书。                  

(三)按规定将对社区服刑人员高某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抄送有关部门情况               

宿松县司法局按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高某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抄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宿松县人民法院、宿松县公安局。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高飞解除社区矫正后转入安置帮教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高某解除社区矫正后,司法所根据其实际情况,将其转入安置帮教,并建立台账和档案。

【小结(或反思)】

本案中,司法所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犯罪类型和心理状况,立足监管、教育、帮扶,以人为本,因势利导,循序渐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专业人员的作用,在规范日常监管、加强教育引导的同时,给予社区服刑人员充分的理解、必要的尊重、适度的关怀和真诚的帮助,让其恢复健康心理,以积极的态度接受社区矫正,以正确的心态融入社会。同时,紧紧依靠社会力量进行社会适应性帮扶,支持引导其创业,帮助走出生活困境,实现自我价值,积极承担起家庭和社会责任,顺利回归社会并回馈社会,充分展现了社区矫正教育人、改造人的优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