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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4-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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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XSSSJ1522832931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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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王某,男,1995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南省汨罗市。2016年1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2月25日起至2017年12月24日止。2016年12月26日,王某自行到汨罗市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报到接收手续情况。

2016年12月25日,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向汨罗市司法局送达王某缓刑执行通知书。工作人员进行了认真的核对并做好登记,在确定法律文书齐全无误后,于当日送达回执。王某于2016年12月26日自行到汨罗市司法局报到。汨罗市司法局即时予以登记,并告知其办理入矫手续相关程序。     

(二)组织宣告情况。

2016年12月28日,汨罗市司法局在市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依法公开对王某组织入矫宣告,司法所工作人员、王某户籍所在村组负责人以及家属参加宣告仪式。在宣告仪式上当场宣读了王某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和社区矫正宣告书,并对王某进行了社区矫正相关规章制度教育。                                 

(三)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为确保王某认真接受教育改造, 司法局确立了“家庭教育、社会帮扶、司法所管教”三位一体的社区矫正机制,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其所在村居村负责人以及王某母亲为成员的专门的矫正小组,并签订监管责任书,明确各矫正小组成员的责任,依法开展对王某的监管、教育和帮扶工作。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入矫初期,针对其存在问题,制定矫正方案,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根据王某入矫时年龄偏小、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思想顾虑重的特点,司法所对其进行了心理测评,测评结果显示其有轻度抑郁倾向,针对此种情况,司法所有针对性地制定了专门的矫正方案,在方案中将加强对王某的思想情绪安抚、心理疏导和法律法规学习教育作为重点内容。2017年1月份,司法所组织王某参加了为期三天的社区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集中训练教育活动,通过开展行为规范训练、感恩教育、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增强了王某的认罪伏法意识、身份意识和服刑意识,帮助其认罪悔罪,重新树立生活信心。   

(二)矫正中期,针对入矫初期表现,调整措施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入矫一段时间后,王某能够服从司法所监管,按时进行日常报告,按要求参加集中学习和社区服务,并对自己所犯罪行深感后悔,但也因自己一时冲动犯罪丢了工作以致无业而情绪低落、精神不振,对人生前途感到迷茫。针对此情况,汨罗市司法局将王某列为重点人员进行帮教,具体采取三项措施:一是安排心理咨询师对其开展两次心理健康个别辅导,疏导王某情绪;二是每月安排工作人员上门进行走访,实时掌握其心理和行为动态,并要求矫正小组成员多关心、引导、教育,让王某感受到社会的温暖;三是帮王某就近联系了一份新的工作,解决其后顾之忧。王某找到工作后,心结彻底解开,不仅严格遵守社区矫正有关规定,而且工作积极性高,认真负责。为了肯定王某的矫正表现,激励其改过自新,汨罗市司法局结合计分考核情况对其进行了表扬奖励,并予以公示通报。 

(三)矫正末期,针对其表现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鉴于王某能够服从监管、遵守社区矫正有关规定,在工厂能够团结同事、任劳任怨、踏实工作,汨罗市司法局将其管理等级由普管级升为宽管级。 

(四)通过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取得的矫正效果。

通过为期一年的社区矫正,王某对自己所犯罪行有了清醒认识,法律意识和社会公德意识有了大幅提高,特别是心态较入矫时有了明显转变,能够以积极的心态面对社会,变得充满阳光和自信,且因工作出色,迅速成长为厂里的业务骨干,并得到老板的重点培养,解矫后仍被老板留用,转变成为一名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合格公民。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一)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情况。

2017年12月24日,王某社区矫正期满,司法所在市社区矫正中心依法公开对其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其社区矫正小组成员、家属及所居住村村委会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宣告。                                                  

(二)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情况。

2017年12月24日,司法所在解矫宣告的同时,对其发放了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王某当场予以签收。在宣告仪式上对王某在矫期间的表现予以充分肯定,并鼓励他树立信心、再接再厉、遵纪守法、不断进步,做一个父母的好儿子、社会的好公民。                                                 

(三)按规定将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抄送有关部门情况。

2017年12月25日,汨罗市司法局依法将王某的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给了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同时抄送给汨罗市人民检察院和汨罗市公安局。                                                  

(四)将解除社区矫正后的社区服刑人员转入安置帮教情况。

鉴于王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表现良好,且在工作中表现认真积极,汨罗市司法局将其作为一般帮教对象实施安置帮教。   

【小结(或反思)】

王某入矫后,情绪低落,沉默寡言,一度消沉,患有轻度抑郁倾向。汨罗市司法局以化解其心结为切入点,有针对性地采取“安其身、帮其心”的矫正措施,先是通过心理辅导、走访谈心等方式对其进行疏导,稳定其情绪,然后为其就近联系了一份工作,并及时调整矫正措施,加强对其监管教育和帮助。心结解开后,王某不仅能端正态度、服从监管,而且重新找回自信,工作积极性高,成为该厂的一名业务骨干,最终顺利回归社会。此案例说明,在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中,既要严格落实各项监管措施,更要针对社区服刑人员的个体差异,找准突破口,因人制宜、因人施教,对症下药,加强教育矫正,特别是要帮其消除不良情绪,使其安心接受社区矫正,切实发挥社区矫正“攻心治本”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