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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俞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 案例时间:2018-03-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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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SSJ1522750726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对社区服刑人员俞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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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俞某,男,1957年8月出生,户籍地为河南省,居住地为新疆墨玉县某团。2013年8月,因犯非法行医罪被和田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8月30日起至2016年8月29日止。2013年9月5日,俞某到十四师司法局某团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由司法所负责其日常管理。

俞某出生于一个普通农民家庭,通过自己努力取得医学毕业证,属自主创业,家庭条件一般,无特殊背景。妻子在家务农,儿子在某单位工作,后辞职经商。俞某2010年随儿子来到新疆某团,经商一段时间后,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凭借自己的经验从事医疗活动。由于该团医疗条件差,合格的医疗机构少,所以前去找俞某看病的人也不断增加,在这种主客观条件影响下,致使俞某非法行医顺理成章进行,最终走上歧途。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开展调查评估情况。

2013年8月5日,和田垦区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俞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委托函的形式请第十四师司法局进行审前调查评估。第十四师司法局根据收到的和田垦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函,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安排俞某居住地的司法所对俞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社区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俞某居住地社区干部、辖区民警、俞某家属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8月11日经司法所形成评估建议报第十四师司法局,后第十四师司法局研究,形成了俞某的评估意见,于2013年8月12日向和田垦区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意见书。

(二)报到接收手续情况。

俞某被和田垦区人民法院判决后,法院将判决书及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所在十四师司法局的安排下,接收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文书,制定矫正方案,建立矫正档案,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接收工作。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向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宣告了法院判决书,告知了社区矫正的期限、应当遵守的规定、禁止事项、违反的后果及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的权利,成立矫正小组,明确责任到人。通过入矫宣告给俞某上了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俞某当场表示,自己一定认真认罪伏法,痛改前非,接受矫正,遵守法律和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服从管理,接受志愿者监督,改造自己,重新做人,做一个对社会和他人有益的人。

(四)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司法所为社区服刑人员俞某建立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连队民警、连队干部、综治办、社区服刑人员家属、保证人为成员组成的“6+1”矫正小组,对俞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入矫初期针对其存在的问题,制定矫正方案,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帮扶措施情况。

司法所结合俞某个人情况,为其制定了针对性的矫正方案:提升法律意识和树立法治观念,矫正思想和行为。心理疏导和真情关怀并施,使其重拾生活信心。联系家庭和社会关系,使其感受到家庭和社会的温暖。1.学习时事政治,在思想上明确法治的重要性,要学法、尊法、守法、用法,避免违法而不自知。2.结合俞某实际,讲解相关的法律知识,观看警示教育片,在思想上教育其认罪服法。组织俞某学习《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民族团结知识等。3.针对其现状,联系家庭成员,在生活中真情关怀,在心理上进行疏导。定期走访俞某及其家庭成员,和他们进行电话和面对面谈心,告知俞某近期的思想、心理状况,让他们在生活中多给予关爱。4.组织参加社区服务。通过社区服务,进一步树立俞某的社会责任感,培养良好的社会公民意识。

(二)矫正中期,针对入矫初期的表现情况,调整措施对其实施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帮扶措施情况。

矫正小组将俞某列为普管对象,及时调整矫正措施,主要以走访其本人、保证人、邻里朋友为主要内容,力争为其营造一个宽松的社会环境,使其重拾生活的信心,消除自卑心理,坦然面对生活,走出心理阴影。针对俞某教育情况及心理、思想转变和行为习惯表现、居住环境、家庭社会关系、犯罪后果及影响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定期评估俞某的矫正情况和变化,严格督促定位监测,同时要求其定期到司法所汇报情况。

(三)矫正末期针对其表现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帮扶措施情况。

在解矫期满前2个月,司法所积极走访俞某居住地社区干部、邻居和其亲友,侧面了解俞某行为表现、生活态度和人际交往等各方面的现实表现,以便在剩余矫正期内对症下药。同时,请社区干部、邻居、朋友多与俞某交流,消除其心理障碍。司法所还给俞某送去法律书籍和法律知识宣传册,要求俞某在自学的同时,可以把自己学到的法律知识讲解给邻里朋友,在学习法律知识的同时积极参与社会交往。

(四)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俞某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取得的矫正效果。

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俞某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给他人造成的伤害,对受害人也一直处于愧疚中,表示以后要严守法纪,做个守法合格公民。通过教育矫正,俞某真正融入了家庭,走出了心理阴影,慢慢重拾了对生活的信心。在矫正期间,其能够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制度,积极学习法律法规知识,按时汇报个人情况,参加公益活动,服从监督管理。俞某顺利解除社区矫正后,在家帮忙,辛勤劳作,乐观开朗、思想开放,常与周围人交流沟通,并能以身说法,用自己的过往教育年轻一辈不要重蹈覆辙,要遵纪守法,严格依法办事,起到了良好的宣传教育作用。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一)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情况。

2016年8月29日,司法所在社区矫正宣告室组织了对俞某解除社区矫正的宣告。

(二)发放解除矫正证明书情况。

2016年8月29日,俞某到十四师司法局办理了解除矫正手续,十四师司法局为俞某发放了解除矫正证明书。

(三)按规定将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抄送有关部门情况。

十四师司法局按规定将对社区服刑人员俞某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和田垦区人民法院,同时抄送和田垦区人民检察院、和田垦区公安局,自觉接受监督。

(四)将解除社区矫正后的社区服刑人员转入安置帮教情况。

在社区矫正期满解除当天,司法所将俞某积极纳入安置帮教对象,为其建立了安置帮教档案,制定了安置帮教方案,开展有针对性的帮扶。

【小结(或反思)】

矫正小组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矫正工作目标,做到了有的放矢,对症下药,从思想上改造、生活上关心、心理上疏导,矫正措施得当到位,亲切关怀温暖人心,矫正工作切合实际,起到了教育矫正效果,圆满完成矫正任务,使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面对社区服刑人员,不仅要依靠加强监督管理等措施达到社区矫正的目标,更要积极帮助社区服刑人员改正错误,回归正途,重新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