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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3-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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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LSSSJ1522732522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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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刘某(未成年),男,1998年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吉林省抚松县。2014年9月,因犯抢劫罪被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10月10日起至2017年10月9日止。

社区服刑人员刘某父母离异与父亲共同生活,为了生存父亲一直在外务工,平时只有年迈祖母照顾他。由于没有良好的教育,无所事事,长期闲散在社会上,与社会上的无业人员同进同出,养成了许多不良的习惯,最终参与抢劫而犯罪,父亲因此回到居住地务工。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对刘某开展调查评估情况

2014年9月22日,抚松县人民法院需要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刘某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抚松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抚松县司法局根据收到抚松县人民法院的委托函,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吉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组织对被告人刘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刘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街坊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鉴于刘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且系初犯,有悔罪表现,所在社区、家庭愿意对其共同进行监管,9月25日抚松县司法局作出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于2014年9月26日向抚松县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依法履行报到接收手续情况

2014年10月12日,抚松县司法局收到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寄送的刘某被判处缓刑的法律文书,10月13日,电话通知刘某到抚松县司法局办理入矫手续。10月20日,刘某仍未报到,抚松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再次联系刘某,要求他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按时报到。但刘某找借口说自己去山东青岛找父亲在那里打工没有时间回来报到,并挂断电话。10月21日,工作人员又电话联系了刘某的父亲,再次说明了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并说明了违反规定的严重后果。让其父亲劝导其儿子按时报到,10月24日,刘某到抚松县司法局报到。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某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刘某实施教育矫正和日常监督。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会同矫正小组成员到县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为刘某单独举行了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刘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刘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某司法所结合刘某的实际情况,为刘某确定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居委会干部、以及其监护人父亲组成的矫正小组,签订了矫正责任书,协助司法所对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入矫初期针对其存在的问题,制定矫正方案,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帮扶措施情况

刘某在入矫后,在思想上对于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和纪律,有一定的抵触情绪,觉得社区矫正不重要,对矫正过程中要求的事项漫不经心,法律意识淡薄,在刑意识不强,因没有按时报到办理入矫手续,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经某司法所提请,县司法局审核,受到一次警告惩处。司法所通过以案释法,经过多次教育,引导刘某认清形势,珍惜高墙之外的人身自由,教育其监护人认真履行矫正小组成员职责,协助、配合做好对刘某的教育改造工作。

(二)矫正中期针对入矫初期的表现情况,调整措施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帮扶措施情况

刘某经过一年的矫正,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按时报到、准时参加社区服务和教育学习,主动汇报思想,认真撰写心得体会,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同时,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经常开展走访活动,借助亲情的力量加强教育矫正效果。引导刘某家人对其多关怀、鼓励和陪伴,同时,也敦促刘某对家人要理解、体贴和关心。随着与家人关系日益密切,刘某在矫期间情绪日趋稳定,日常表现稳步向好。为深化教育改造成果,司法所适时将对刘某的矫正工作重点调整为依靠社会力量、协调相关部门推荐刘某就业,引导其在谋求自主创业的同时,服务他人,回馈社会。

(三)矫正末期针对其表现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帮扶措施情况

为帮助刘某做好回归社会的准备,巩固教育矫正成果,司法所根据刘某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及就业状况,结合矫正期间的总体表现,为其制定了解矫教育方案。刘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能较好的遵守各项监管规定,但刘某无一技之长,且家庭经济状况一般。因此,在解矫教育中,司法所以创业就业形势教育为主,巩固性思想教育为辅,帮助刘某了解学习社会保险、社会保障及企业管理等相关知识,了解掌握工商、税务、金融信贷等办事程序。同时辅以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进一步强化其法制观念。帮助其在回归社会后,能用自己学到知识解决生活、企业管理中遇到的困难问题。

(四)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取得的矫正效果

通过三年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刘某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建立起了良好的信任关系。刘某的法治意识得到全面提升,遇事能够依法处理,与父亲的关系相处很融洽,能为家庭和父亲分担一份责任,对生活的态度积极向上。刘某能心怀感恩自愿从事公益活动,乐意帮助他人,热心回馈社会。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一)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情况

2017年10月9日,司法所会同居委会干部、刘某父亲等矫正小组成员到县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举行解除矫正宣告仪式,并向其宣告矫正期间表现较好,能够认罪伏法,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能按时电话报到、当面报到、参加社区服务、社区教育,矫正期满同意解除社区矫正,同时列入安置帮教。

(二)发放解除矫正证明书情况

宣告结束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当场为刘某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依法对其解除社区矫正。对其解矫之后的档案直接封卷并保密管理。

(三)按规定将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抄送有关部门情况

抚松县司法局按照规定,将刘某解除社区矫正的情况书面通报抚松县人民法院,同时抄送抚松县人民检察院和抚松县公安局。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解除社区矫正后转入安置帮教情况

刘某解除社区矫正后已转入安置帮教,司法所成立了专门的帮教小组对其进行帮教。刘某为分担家庭重任,到一家商场做保安工作,月收入2500元。刘某表示,请司法所工作人员放心,他一定会好好的工作和生活,不会再走上犯罪的道路。

【小结(或反思)】

此案例社区服刑人员尚未成年,心智尚未成熟,具有一定的逆反心理,成长在破碎的家庭环境,家庭关爱缺失、未受到良好教育,加上交友不慎,走上犯罪的道路。此类情况在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典型性,其在入矫初期明显缺乏对法律的敬畏和对非监禁刑罚的认识,工作人员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在注重加强日常监管、教育管理的基础上,对其加强人文关怀,注重保护其隐私、施以必要的心理引导,同时不忘帮助其树立信心,稳定其思想,化解判逆心理使其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成功地将一个失足犯错的未成年人改造成为知法懂法自食其力的合格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