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 案例时间:2018-06-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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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ZSSSJ1522657762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刘某某,男,1971年6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2017年10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8月12日起至2018年2月11日止。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开展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7月15日,贵阳市花溪区司法局收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发来的关于对刘某某的委托调查函。花溪区司法局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当天将审前调查评估材料发司法所进行调查评估。
司法所收到委托调查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组织对被告人刘某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刘某某居住地居委会干部、家属、街坊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2017年7月19日,贵阳市花溪区司法局经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并于2017年7月20日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供了调查评估报告。
(二)对刘某某依法接收情况
2017年8月15日 ,花溪区司法局收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寄来的刘某某的法律文书,立即对法律文书完整性进行审查,经审查,法院的法律文书齐全。花溪区司法局通知刘某某到司法局报到。8月16日,刘某某持法院的社区矫正告知书到花溪区司法局报到,司法局办理完登记手续后,告知其3个工作日内到其居住地司法所报告,接受社区矫正。
(三)对刘某某组织宣告情况
2017年8月17日,刘某某到司法所报告,司法所根据规定,组织了社区矫正宣告仪式。参加宣告仪式的有派出所民警,居委会工作人员,家属代表,司法所的工作人员等,在宣告仪式上,由司法所向刘某某宣读了社区矫正宣告书,明确了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与司法所的监督管理规定,并告知了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的相关权利。
(四)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司法所为刘某某确立了社区矫正小组,小组成员由司法所所长、居委会干部、居委会群众工作中心干部、派出所民警、家属共同组成,矫正小组的成员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明确了矫正小组成员的责任。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入矫初期,针对其存在问题,制定矫正方案,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入矫初期,刘某某因犯罪失去了工作,失去了收入来源,心理矛盾。一方面认为自己所犯罪行不严重,不愿接受司法所的监督管理,另一方面认为自己毕竟触犯了国家法律,无法面对自己的亲人,特别难以面对自己的妻子与孩子,觉得自己对不起辛勤的妻子,更是担心自己犯罪影响孩子的学习,整天愁眉苦脸,一言不发。根据刘某某的情况,司法所针对性地制定了矫正方案,一方面加强监督教育,要求他在矫正期间须每半个月提交一篇书面思想汇报,每周按时电话汇报情况,参加指定的学习和社区服务,并对其进行手机定位监管,促使他认罪服法;另一方面,司法所每月定期进行走访核查,切实了解刘某某的家庭情况、生活状况,并针对他矛盾的心理状态,特别邀请专业心理咨询师对他开展心理辅导,帮助他释放不良情绪,克服心理障碍。司法所在走访居委会中得知刘某某对自己母亲特别孝顺后,及时走访刘某某母亲,通过刘某某母亲开导刘某某,以进一步疏导他的心理障碍,重塑健康的人生。刘某某的母亲也非常支持。
(二)入矫中期,针对入矫初期表现,调整措施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在矫正中期,经过教育,刘某某逐渐打开心结,表现良好。每次按时到司法所报告,思想汇报认识较为深刻,社区服务表现良好,在打扫敬老院卫生时认真细致,赢得了敬老院工作人员与敬老院老人的一致好评。刘某某也逐渐在司法所的教育、心理咨询师的辅导和家人的关爱下变得积极开朗,释放了不良情绪,消除了心理障碍。根据其日常表现,司法所调整了管理方式,安排他参加区司法局与人社部门联合举办的就业培训班,引导他逐步融入社会。
(三)矫正末期,针对其表现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矫正末期,司法所重点鼓励刘某某重塑生活的信心,寻找就业途径,为他介绍就业信息,鼓励他积极应聘。经过多次努力,刘某某最终在贵阳市一家公司找到了工作。此外,司法所还注重强化刘某某的法律意识,开展有针对性的法治教育,刘某某认真听讲,认真学习,表示一定把法治知识铭记在心,坚决与违法行为说“不”。
(四)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取得的矫正效果
通过社区矫正,刘某某深受教育和触动,法律意识增强,心理障碍消除,重塑了生活的信心。刘某某已从一位意志消沉的服刑人员逐渐成为一名积极的社会公民。其性格日趋稳定,家庭更为和谐。他也学会了积极面对人生的困难,努力工作,顺利回归了社会。矫正期满后,刘某某还主动到司法所咨询学习法律知识,并经常到敬老院看望孤寡老人,用自己的力量感恩社会,赢得了社会的一致好评。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一)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情况
2018年2月,司法所对刘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作了客观评价,并于2月7日作出了按期解矫的鉴定意见报区司法局审批。区司法局采纳了司法所的意见,并下发了《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2月11日,司法所对刘某某组织了解矫宣告仪式,向刘某某宣读了《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二)发放解除矫正证明书情况
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仪式结束后,司法所向刘某某发放了《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刘某某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三)按规定将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抄送有关部门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按期解矫后,区司法局按照规定向原判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送达了关于刘某某的《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并向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分别抄送了关于刘某某的《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解除社区矫正后转入安置帮教情况
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仪式结束后,司法所与刘某某签署了《安置帮教协议书》,为其建立了安置帮教档案,将其列入一般安置帮教对象进行管理,对其继续进行帮扶教育,每季度对其进行走访,进一步了解其在安置帮教期间的思想状况、生活状况和工作状况。
【小结(或反思)】
社区矫正不仅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还是一项教育帮扶工作。司法执行机关除了监督管理社区服刑人员,督促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服法、遵规守纪外,还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帮助他们深刻反省犯罪原因,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用法律规范自己言行,自觉远离违法犯罪。
除了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外,还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在本案中,充分发挥了心理咨询师与社区服刑人员亲属的作用,通过多种方法共同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帮助他们树立健康的人生观念,积极承担家庭与社会责任,体现了社区矫正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