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矫正对象商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 案例时间:2019-08-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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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LSSSJ1522635007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对社区矫正对象商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商某,男,1972年6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吉林省通化县。2016年1月,因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2月15日起至2018年2月14日止。
商某有一个幸福的家庭,妻子勤劳,儿子懂事,家境殷实。商某勤劳能干、头脑聪明,因给别人打工砍伐木头超采而违法犯罪,内心感觉十分委屈。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开展调查评估
2016年1月12日,通化县司法局收到通化县人民法院委托调查评估函,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商某,调查其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和后果对所居住地的影响等事项。
2016年1月13日,根据通化县人民法院的委托函,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吉林省《关于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社区影响调查评估的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通化县司法局指派司法所对被告人商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意见等进行全面调查了解。司法所工作人员走访了商某的妻子、村干部、邻居,详细询问了其住所、家庭情况、人际关系、邻里关系、一贯表现以及对其实施社区矫正对村里影响等情况,并制作了调查笔录。司法所对商某提出了调查评估建议,上报通化县司法局。2016年1月16日,经通化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评审委员会研究,形成了商某适合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书,于当日向通化县人民法院提交了调查评估意见书。
(二)报到接收手续情况
2016年1月29日,通化县司法局收到了通化县人民法院对商某宣告缓刑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当日送达回执。2016年2月15日上午,社区矫正对象商某到通化县司法局报到,工作人员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对他进行了教育谈话,并向商某宣读了《社区矫正对象须知》,让商某明确自己的社区矫正对象身份和日常学习监管规定,并让其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上签字,保证遵守各项规定。同时给商某办理了定位手机,并告知其手机定位有关规定。当天下午,社区矫正对象商某到某司法所报到。
(三)组织宣告情况
商某到某司法所报到后,司法所为其建立了由司法所长、派出所民警、村干部和家属组成的矫正小组。为促使商某遵守日常监管规定,司法所长组织矫正小组成员举行了入矫宣告。在宣告仪式上,司法所长向商某宣读了法院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有关社区矫正的规范性文件重点内容,告知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的监管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让其明确社区矫正对象身份,树立遵纪守法、服从管理意识。随后,司法所组织矫正小组依次签订了社区矫正承诺书、担保人保证书、社区矫正责任书等。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入矫初期,司法所针对其存在的问题,制定矫正方案,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司法所根据商某实际情况制定了矫正方案。重点组织其学习《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使其明确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的规定;加强法律常识、思想道德教育,让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懂得社会公德,做守法公民;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每月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均不少于8小时。
入矫初期,商某有时不接电话,有时商某妻子接,说他上山干活不方便带手机。一周后,司法所长带领工作人员去商某家走访,他一脸无辜地说:“我就是打工的,老板超采,跟我没有关系。你们还真把我当罪犯管了?”司法所长郑重地教育他,缓刑人员也是罪犯,社区矫正是非监禁的刑事执行活动。如果不服从管理,按照程序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还会提请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同时,告诫商某定位手机必须随身携带,不能人机分离,并鼓励他振奋精神努力走出人生低谷。此后,商某能够按时参加集中教育学习,按要求参加司法所组织的社区矫正对象到乡敬老院、五保户家、行政村、乡政府进行社区服务,商某逐渐体验到奉献的快乐,感受到被需要的满足感,得到了服务对象的真诚感谢和高度赞扬。
(二)矫正中期,司法所针对其表现情况,为其调整了矫正方案,重点开展谈心交流与心里疏导,辅之监督管理
商某虽然能服从管理,但内心依然十分纠结。他自认是个上进的人,却稀里糊涂成了罪犯,感觉十分委屈,对儿子满怀愧疚,怕自己的污点影响孩子前程。司法所调整矫正方案,重点放在对其实施心理辅导,帮助他消除心理阴霾。司法所工作人员与其多次谈心,告诉他振作起来重新做人,为儿子树立榜样。谈心之余,司法所长对商某开展心理辅导,帮助他排除心理阴影。本着保密、关心的原则,与商某进行沟通交流,让他假想自己打造了一个钢铁铸成的箱子,严实无缝,把自己的委屈、悔愧、不公平的感觉都装到里面,锁好,然后投向深海,告诉他,那些事已过去了,明天的太阳升起时,就是崭新的一天。让他感受到工作人员能够理解他,让他对司法所产生信任。帮助他释放不良情绪走出阴霾,重振精神,开始新生活。
司法所借助矫正小组,通过手机定位、定期走访等日常监管措施,准确掌握商某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进行考核。司法所充分发挥矫正小组成员的力量,发挥着他们千里眼和顺风耳的信息员作用,时时关注社区矫正对象商某的行踪动态,增强了矫正力量。
(三)矫正末期,司法所利用社会力量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矫正,为其拓宽就业途径
司法所定期邀请县普法办和律师事务所专业人士来讲授法制课,内容涉及工伤鉴定、合同、借款等关乎农民工切身利益的法律知识,商某受到很大启发和教育,认识到知法、懂法的重要性。司法所还邀请劳动保障所工作人员对社区矫正对象矫正对象进行技能培训,商某掌握了瓦工技术,拓宽了就业途径。
(四)通过对社区矫正对象商某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取得的矫正效果
通过社区矫正,商某深受教育和触动,焦虑、痛恨和报负心理逐渐消除,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商某自从掌握了瓦工专业技能,农闲时干点建筑活,为家庭增加了经济收入,日子越过越好。在司法所的帮助下,他开始重振精神,重塑信心。商某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积极参加集中学习和社区服务,自我控制力和现实表现越来越好。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一)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情况
商某的社区矫正期限于2018年2月14日期满,司法所组织对商某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司法所长向商某宣读了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商某签字确认,矫正小组成员到场参加解除社区矫正宣告。
(二)发放解除矫正证明书情况
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后,司法所当场向商某发放由吉林省通化县司法局签发的解除矫正证明书,依法办理解除社区矫正。
(三)按规定将对社区矫正对象商某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抄送有关部门情况
2018年2月14日,吉林省通化县司法局将商某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抄送至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检察院以及通化县公安局某派出所。
(四)对社区矫正对象商某解除社区矫正后转入安置帮教情况
根据商某在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以及实际情况,解除社区矫正后,司法所将商某转为一般安置帮教对象,在工作生活上继续关注商某。目前,商某积极面对生活,诚实守信、吃苦耐劳、努力致富,利用专业技能跟朋友合伙做起了轻包工工作,开始了崭新的生活。
【小结(或反思)】
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社区矫正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借助矫正小组和社会力量,因人而异,采取适合的矫正方案措施,达到教育、改造、修正的目的。社区矫正工作者要根据工作实际情况,不断调整矫正方案,不断拓展思路,调整方法策略,提高矫正工作的有效性,才能使社区矫正工作达到“治病救人”的目标,让社区矫正对象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打心底真正想要改头换面、重新做人,删除悔愧纠结心理,刷新自己,从误入泥潭心不甘,到拨正船头再扬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