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兵团第十三师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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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新疆兵团第十三师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案例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陈某某,男,1976年5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新疆兵团十三师某团场。2010年5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4年9月4日,因表现良好被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4年9月19日起至2016年2月15日止。2014年9月20日,陈某某到十三师司法局报到,由陈某某户籍所在地的十三师某团场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陈某某假释后与父母住在一起,与妻子离异后又复婚,育有一未成年女儿。陈某某从上小学到毕业一直都在某团场,平时与人相处较为融洽,此次犯故意伤害罪,主要是其在酒吧喝酒后,与人发生争执,才造成严重后果。陈某某假释后,没有特长和技能,之前的知识能力已不适应社会,面临就业谋生的困境,其哥哥给予了他较大的帮助,让他对生活充满了希望,也充满了感恩,对破镜重圆的家庭充满了珍惜。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开展调查评估情况。
司法所接到吐鲁番监狱移交的《新疆吐鲁番监狱罪犯假释后社区影响情况调评估委托书》后,针对陈某某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等进行调查了解。通过对团场政法办主任、陈某某所在连队的领导、陈某某的妻子及所在辖区派出所所长的调查,详细了解到陈某某出生于职工家庭,性格内向,不太爱说话,在这之前无犯罪记录,并进行了危险性评估,得出适用于非监禁刑的结论,撰写并向司法局上报社会调查报告。
(二)报到接收手续情况。
司法所接到师司法局的通知后,及时前往师司法局办理接收手续,并将陈某某的法律文书副本带回司法所,装订成卷,并通知陈某某到司法所报到。随后陈某某到司法所报到,并提供个人信息等相关材料。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为陈某某建立档案,并将个人信息及犯罪信息等相关内容及时录入卷宗表格,并根据陈某某实际情况进行危险评估,通过评估结果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矫正方案。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接收陈某某后,根据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组织辖区内派出所、连队、服刑人员家属召开入矫宣告会。通过入矫宣告,告知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期限、社区矫正相关管理规定和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明确外出审批、居住地变更审批、会客等有关规定,要求其按规定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内容。
(四)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根据社区服刑人员陈某某所在连队、对社会危害性、以及便于监管等因素成立社区矫正小组。社区矫正小组由司法所所长担任组长,小组成员由连队领导、派出所人员、司法所人员、服刑人员家属等组成,对陈某某进行监督、教育和帮扶,并签订《社区矫正“6+1”监管责任书》。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入矫初期针对其存在的问题,制定矫正方案,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帮扶措施情况。
入矫初期,司法所根据陈某某的犯罪性质、对社会危险性、家庭情况等因素,通过入矫评估,司法所为其制定了切合实际的矫正实施方案,确保陈某某在矫正期间服从监督,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通过走访调查,深入了解陈某某的工作生活情况、对社会有无危害性,并要求其严格按照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对陈某某的手机进行定位,通过定位平台及时掌握陈某某的动向。
(二)矫正中期针对入矫初期的表现情况,调整措施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帮扶措施情况。
1.加大对陈某某的管控力度。定期与陈某某进行谈话,了解其工作生活情况,对其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时予以解决。要求其定期上交思想汇报,严格落实电话报到、当面报到和社区矫正请销假制度。
2.不断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在陈某某每次来司法所报到时,司法所工作人员都向其讲解法律、行政法规,及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尤其是假释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定将要承担严重的后果。同时,按照矫正计划,定期组织其进行学习。
3.利用社区矫正人员定位系统,及时掌握陈某某的位置信息,严格控制其活动范围。
4.通过排查和走访,了解陈某某的生活情况、思想动态,及时调整矫正方案。按照司法局的要求,陈某某刚纳入社区矫正时,风险管理等级定为C类。三个月后,根据其犯罪性质、对社区危害性、悔罪表现等情况及时调整等级。每季度按照相关规定及陈某某的现实表现,进行风险评估、确定管理等级。
(三)矫正末期针对其表现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帮扶措施情况。
根据陈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重新进行评估并调整相应矫正等级,并制定针对性的矫正方案。通过当面谈话、走访排查等形式了解陈某某在工作生活方面的情况,以及在解除矫正后是否有稳定的工作,是否有固定的住处等情况,判断其在解除矫正后是否对社会仍然存在危险性,是否符合解除社区矫正的条件和要求。组织陈某某进行教育学习,告知其解除矫正后应当纳入安置帮教的相关规定。
(四)通过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取得的矫正效果。
通过对陈某某在不同阶段实施不同类别的监督管理,不断加强管控力度,严格按照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执行,取得了明显的成效。陈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社区矫正相关规定,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在矫正期间未发生任何违法违规的行为。最终,陈某某矫正期限届满后正常解除矫正。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一)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情况。
2016年2月15日,陈某某矫正期限届满。期限届满前,司法所及时对陈某某进行解除社区矫正评估,填写《解除社区矫正质量评估分值表》,并由连队、派出所、司法所签署意见。司法所对陈某某进行了社区矫正期满鉴定,提出鉴定意见和安置帮教建议。根据陈某某的社区矫正期间表现情况,按要求填写《社区矫正对象期满审批表》上报师司法局审批。经师司法局审批后,同意解除社区矫正,司法所及时向陈某某进行解除社区矫正宣告。
(二)发放解除矫正人员证明书情况。
司法所对陈某某进行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后,向其发放了《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按照规定将对陈某某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了有关部门。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某解除社区矫正后转入安置帮教情况。
陈某某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后,司法所及时制作安置帮教档案,并告知其已纳入安置帮教,今后要遵守安置帮教相关规定,争取早日顺利回归社会。
【小结(或反思)】
通过采取各种有效的社区矫正监管方法,不断加强社区矫正监管力度,创新社区矫正监管模式和各单位及社区服刑人员亲属的共同努力,陈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矫正效果比较明显。在社区矫正期间,陈某某认识到了自己犯罪的危害性,认罪悔罪,并表示自愿接受社区矫正,自愿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在矫正期间没有发生任何违法违规的行为,期限届满后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在陈某某社区矫正过程中,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师司法局工作要求,加强日常监管,不仅通过工作人员面对面谈话了解其心理状态,还通过与其所在连队领导、陈某某亲属、朋友等人员交流,从侧面进一步掌握其动态,同时利用社区矫正定位系统掌握其行踪,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当中,收到了较好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