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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康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 案例时间:2018-02-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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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FJSSSJ1517550775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对社区服刑人员康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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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康某(化名),男,1989年7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2014年7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16年10月20日止。2014年10月29日,康某到海沧区司法局东孚司法所报到,由东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接受人民法院对康某开展调查评估情况

东孚司法所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规定,分别对被告人康某及其家属、康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网格员、邻居等进行调查走访,详细了解康某的生活和工作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等事项,并制作了调查笔录。司法所根据调查结果作出了康某适合在居住地接受社区矫正的评估报告,海沧区司法局审核后,形成了调查评估意见书送达至集美区人民法院。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康某依法履行报到接收手续情况

2014年10月29日,社区服刑人员康某到海沧区司法局报到。海沧区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东孚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当日,康某到东孚司法所报到。司法所按照相关规定为其办理入矫手续,进行入矫谈话教育,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康某组织宣告情况

2014年10月30日,通过向康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康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康某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司法所为康某确定了由司法所长、村委会干部、康某妻子等人员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入矫初期针对其存在的问题,制定矫正方案,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帮扶情况

康某入矫后,司法所工作人员经常与其谈心交流以消除其自卑心理和挫折感,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当知道康某有创业的想法,司法所工作人员积极给予其鼓励和支持,激发其创业的热情,进一步提高其创业信心和决心。在康某创业初期,司法所积极为其提供相关政策和法律咨询,指导和协助其办理相关证照,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帮助其把好法律关,为其创业解除后顾之忧。除了给予他关怀与帮助,也时时提醒他要时刻记住自己还是一名社区服刑人员,工作再忙,也一样要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服从司法所的监管,每天都随身携带定位手机,每个月积极参加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每个月按时提交思想汇报,外出要严格做好请销假。 

(二)矫正中期,针对入矫初期的表现情况,调整措施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帮扶情况

2014年底,康某办起了五金加工厂,开始时手上没有任何订单他感到很茫然。东孚司法所工作人员在了解到这个情况后,鼓励他坚持到底不放弃,坚持做下去就会有希望。司法所工作人员一边帮他联系有经验的师傅传授其经验,一边帮他分析原因,并建议他参加培训班接受专业培训。不久后,康某接到了其创业以来的第一张与大厂对接的大订单,自此以后,康某的业务慢慢拓展开来。2015年6月份,康某新建工厂并扩大经营规模,由于其资金有限,司法所工作人员协助他申请政策性低息贷款解决了这一难题。事后,康某感动地说:“真的很感谢政府,感谢司法局、司法所对我的关心与帮助,我的创业之路才能走到今天。”

(三)入矫末期针对其表现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帮扶情况

为帮助康某做好回归社会的准备,进一步巩固教育矫正成果,司法所根据康某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及创业状况,结合矫正期间的总体表现,为其制定了解矫教育方案。康某在接收社区矫正期间,悔罪意识较强且能较好的遵守各项监管规定,但对经济方面的政策形势了解较少。因此,在解矫教育中,司法所以创业就业形势教育为主,巩固性思想教育为辅,主要通过集中教育和个别教育的形式,帮助康某了解学习社会保险、社会保障及企业管理等相关知识,了解掌握工商、税务、金融信贷等办事程序。同时辅以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进一步强化其法制观念。帮助其在回归社会后,能用自己学到知识解决生活、企业管理中遇到的困难问题。

(四)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康某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取得的矫正效果

在东孚司法所每个月组织的集中教育上,多次邀请康某上台发言,现身说法,感化在矫的社区服刑人员,让更多人迷途知返。在海沧区司法局举办的“两类人员”就业、创业培训班上,康某也受邀演讲,与“两类人员”分享自己的创业心得。康某告诉大家:要时时记得自己的身份,服从司法所监管,不再做违法犯罪的事,但同时也不要因为自己的身份而自卑、自我放弃,有梦就去追逐,用实际行动获得社会的承认和尊重,彻底告别昨天,做好今天,迎接新的明天。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一)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情况

2016年10月20日,康某矫正期满,东孚司法所工作人员组织矫正小组成员对康某进行解矫教育,举行解矫宣告,总结矫正成果。

(二)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情况

东孚司法所在康某矫正期满前十五日制作解矫通知书,提交海沧区司法局审批,在10月20日对康某宣告解除矫正后,现场为其发放了社区矫正解矫证明书。

(三)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抄送情况

海沧区司法局按规定将康某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抄送集美区人民法院、海沧区人民检察院和海沧区公安分局,自觉接受监督。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解除社区矫正后转入安置帮教情况

解除矫正后,通过安置帮教衔接工作程序,将其转为东孚司法所安置帮教对象,由安置帮教小组进行帮教,实现了无缝衔接。同时康某主动与司法所所长沟通,把自己创办的工厂设为海沧区曙光就业安置基地,为其他有就业需求的人员提供就业岗位,目前基地里已安置了3名“两类人员”。东孚司法所也多次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到曙光就业安置基地参观学习,用康某的事例教育感化更多的社区服刑人员。

【小结(或反思)】

该名社区服刑人员创业意识较强,有想法有追求,入矫后,经过司法所的教育,能够及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迷途知返。司法所工作人员加强人文关怀,积极对其进行适应性帮扶,在与其沟通交流中,特别注意细节,在其创业期间给予关怀和鼓励。在矫正和教育之外,不忘帮助他树立信心,坚持到底。及时给予社区服刑人员帮扶和关怀,有助于稳定其思想,化解其叛逆心理,使之顺利渡过矫正期,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