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 案例时间:2018-01-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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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SSSJ1517471029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王某,男,1997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2015年8月,因犯抢劫罪被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9月5日起至2017年9月4日止。
社区服刑人员王某与父母共同生活,原在辽宁省沈阳市上高中,王某的父母平时忙于工作,对王某疏于管理,王某染上了常去网吧的坏习惯,因在网吧中玩没有钱,于2014年11月16日22时30分许,伙同吴某、孙某在沈阳市于洪区,持刀抢劫被害人高某现金人民币200元。案发后,王某迁回到秦皇岛某中学上学。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5年3月,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委托山海关区司法局对王某是否适用社区矫正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该局接到委托函后,根据其居住地的情况,指派西关司法所对王某的情况进行社会调查评估,司法所通过多方走访,对被告人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委会和受害人的意见等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山海关区司法局综合有关意见,出具了社会调查评估报告,并送达给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接收入矫情况
2015年9月7日,山海关区司法局收到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邮寄来的王某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起诉书及结案登记表等相关法律文书后,山海关区司法局认真审核相关法律文书,并及时通知司法所做好接收社区服刑人员的准备,同时通知王某携带好相关材料到司法局报到。
9月8日,王某到司法局报到,司法局工作人员对王某办理了接收登记,签署了相关法律文书,并通知王某三日内到西关司法所报到。
2015年9月9日,王某在其母亲张某陪同下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通知王某所在的社区干部、管片民警来到司法所,在其母亲、社区干部、民警及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共同组成的社区矫正小组的参与下,对王某进行了入矫宣告,并签署了宣告书和责任书。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王某刚接受社区矫正时,情绪低落,思想负担很重,担心在同学中抬不起头。司法所工作人员在走访中了解到王某的父母都是个体户,平时无暇照顾他的生活、教育。对此,该所专门为他量身制定了一套矫正方案,按照“监管+帮扶+教育+感化”的工作原则,通过个别谈话对他进行面对面的帮教。“要从错误中吸取教训,但不能因为一次犯错就彻底否定自己”,司法所工作人员经常这样语重心长地鼓励他。两年来,一次次地谈心,让他重拾信心,调整心态迎接2017年高考。顺利参加高考后,8月份,王某如愿地拿到了哈尔滨某大学的全日制本科通知书。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四、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2017年9月4日,王某矫正期满,在踏进大学校门之前,顺利地解除了社区矫正,在家人、派出所民警、社区干部的见证下,司法所工作人员向王某郑重宣读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和宣告书,并告知他已由社区矫正转入到安置帮教,并向其发放《解除矫正证明书》。司法局同时按规定将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抄送至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和山海关公安分局。
【小结(或反思)】
对待像王某这样因为一念之差误入歧途的青少年,司法所在做好日常管理的同时,加强教育引导,帮助他重拾信心,调整心态,提升自身价值,走好今后的每一步,努力成为对社会对国家有用的人,体现了对青少年的特殊教育矫治政策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