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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赵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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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对社区服刑人员赵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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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赵某(化名),男,1989年4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同心县。2016年1月11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2017年7月21日止。

社区服刑人员赵某与父母同住,育有两子,均未上学。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接受人民法院对赵某开展调查评估情况

2016年1月11日,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赵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村社的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同心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同心县司法局收到委托函后,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社区矫正适用前社会调查评估暂行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组织兴隆司法所对被告人赵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赵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街坊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1月14日经同心县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16年1月14日向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赵某依法履行报到接收手续情况

2016年1月24日,同心县司法局收到了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对罪犯赵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6年1月24日送达了回执。

2016年1月24日,赵某到同心县司法局报到。同心县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兴隆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赵某组织宣告情况

为给赵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村委会干部、派出所民警、赵某妻子等矫正小组成员到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赵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宣告书、监督责任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公益劳动、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赵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告诫其一定要服从监管,按规定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和公益劳动活动。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赵某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成立由司法所所长、司法助理员、派出所民警、村委会干部、社区服刑人员家属为成员的“4+X”矫正小组,对赵某实施全方位教育矫正,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到位。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在赵某矫正初期(三个月),依法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接收社区服刑人员赵某后,兴隆司法所立即成立了社区矫正小组,协助对赵某进行监督、教育、帮助。制定了矫正方案,对赵某实行电子定位和月报到、周汇报制度化管理,对于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实行全网格化。

根据赵某的实际情况,兴隆司法所采取了以下措施。首先是,横向协调与纵向指导相结合。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每个社区服刑人员的活动区域是限制的。考虑到同心县范围内工厂企业少,赵某家种地少,基本上没有经济收入来源,司法所联系了辖区内的建筑企业,为赵某找到了在建筑工地打零工的工作,基本上保证了其家人基本生活开支。通过实际的行动,使赵某感到了兴隆司法所的真心帮助,也坚定了其积极主动矫正的决心。其次是,专业人员与村干部志愿者相结合。司法所每月都对包括赵某在内的社区社区服刑人员进行集中教育,涉及法律知识学习、心理学辅导、家庭生活指导等;不定期到赵某家里走访,了解赵某的近期表现。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集体公益劳动,体会劳动过程中的艰辛、集体劳动时彼此帮助的温暖,从而坚定其重新做人、尽早回归社会的信心。最后是,树立典型与全面推进相结合。司法所联合同心法院、兴隆派出所的干警对辖区包括赵某在内的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活动,通过矫正成功的案例为社区服刑人员树立典型、标杆。

(二)在赵某矫正中期(入矫三个月后至解矫前两个月),依法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随着矫正教育的进行,司法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赵某对司法所的监督教育虽在表面上言听计从,但心理上还是有抵触情绪。2016年8月28日赵某在未履行请假手续、未说明原因的情况下无故不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学习活动,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联系无果,2016年9月1日,兴隆司法所向同心县司法局建议给予赵某一次警告处分。县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证实,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赵某书面警告一次。司法所送达警告决定书后,一方面严肃批评了赵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告诫其要严格遵守司法所的监督管理规定,顺利度过社区矫正期间;另一方面,了解了赵某的家庭情况后,走访了赵某的家里和村委会,通过多方协调,将赵某确定为精准扶贫建档立卡户。

此后,司法所要求赵某每月上交思想汇报、定期对其进行走访等措施,了解、掌握其表现和实际情况,督促其遵纪守法、遵守矫正规定。同时关注赵某的心理动态,定期和赵某谈心,做好思想工作,积极帮其化解心结,通过对赵某主观心态上的纠正,从主观方面尽量降低再犯的可能性;最后帮助其适应社会、再社会化,达到矫正的根本目的。

(三)矫正末期(解除矫正前两个月)针对其表现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含对其依法处罚情况)。

社区矫正末期,赵某到司法所报到时告诉工作人员其跟随父亲在工地工作的良好情况,但他又为自己的文化水平堪忧。针对赵某的情况,工作人员建议赵某平时多通过阅读获取知识,并引导其认识自己的优点,重树自信心。通过司法所的矫正教育,使赵某在思想认识、法律知识、劳动改造、做人处事等方面都有了进步。

(四)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赵某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取得的矫正效果。

通过社区矫正,赵某深受教育和触动,自卑心理消除,法律意识增强,心灵得到净化,性格沉稳平和,重振了精神、重塑了信心。赵某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现实表现良好。本人积极面对生活和创业中的困难,不畏艰辛、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创造和收获了财富。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一)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情况

2017年7月21日赵某矫正期满,7月22日,司法所对赵某依法进行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活动,宣告由司法所所长主持,按照规定程序公开进行。当天赵某所在的村委会主任、赵某的父亲和保证人参加了宣告仪式。在宣告解除矫正仪式上,解矫人员赵某作个人思想汇报总结。司法所所长介绍了赵某在矫正期间的表现情况,并宣读了对赵某的鉴定意见和《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宣告会上,社区服刑人员赵某表示,回归社会后一定重新做人,开始新的生活,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以此来回报社会给予的帮助。最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赵某今后的新生活给予了鼓励,告知其安置帮教有关规定,并再次对其强调遵纪守法和认真学法的重要性。

(二)发放解除矫正证明书情况

赵某在宣告书上签字后,司法所向其发放了《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三)按规定将对社区服刑人员赵某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抄送有关部门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赵某解矫后,同心县司法局将赵某的《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以书面形式通知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同时抄送同心县人民检察院和同心县公安局,司法所按规定将赵某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副本送达辖区派出所。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赵某解除社区矫正后转入安置帮教情况

宣告会结束后,司法所正式将这名解矫人员转为安置帮教对象,并在社区内派专人进行一对一帮助教育,实现必接必控和无缝衔接,切实减少脱管、漏管现象发生,防止重新违法犯罪。

【小结(或反思)】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十分严肃的执法工作,依法矫正是我们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日常行为管理的基本准则,研究、把握和遵循事物客观发展的规律,及时调整自己的工作思路和方法,提高矫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使社区矫正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一是帮困解难,设身处地的为社区服刑人员着想。根据社区服刑人员反映的困难,为其联系有关部门,链接相关资源,帮助他解决问题。二是社区矫正要坚持依法矫正和人性化矫正相结合。三是矫正工作要结合心理疏导。纠正社区服刑人员不理性的思维和信念,树立积极的人生观、正确的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