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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周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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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CQSSSJ1516586118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对社区服刑人员周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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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周某(化名),男,1971年5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重庆市江津区。2015年12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1月20日,周某因患肺结核、右上肺大疱形成、双侧胸膜肥厚粘连等疾病,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2017年1月14日止。2016年1月25日,周某到江津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对社区服刑人员周某依法履行报到接收手续情况

2016年1月25日,江津区司法局收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对罪犯周某宣告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文书,经检查,缺少结案登记表。江津区司法局随即函告广州市珠海区人民法院补寄了缺失的结案登记表。

2016年1月25日,周某到江津区司法局报到。江津区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某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周某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2016年1月27日,周某到指定司法所报到,司法所为周某确定了由司法所长、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派出所驻村民警、村综治专干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明确规定了矫正小组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并针对周某的实际情况,为周某制定了矫正方案。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周某组织宣告情况

2016年1月27日,司法所会同矫正小组成员在司法所会议室举行入矫宣告仪式。首先,向周某宣告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其次,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报告、外出审批、居住地变更、会客、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有关规定;最后,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周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入矫初期对社区服刑人员周某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帮扶情况

矫正初期,周某因身患疾病、生活困难等原因自暴自弃,面对交不起女儿读初中的生活费、自己无工作、每季度的病历复查等问题不知所措、自怨自艾、丧失信心,并借此不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集中学习。

对此情况,司法所将周某纳入严管,按严管要求制定了日记载、周报到、月学习、月劳动、季总结等“五个一”的具体管理措施,全面实施监督管理。2017年3月,周某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集中学习,司法所提请区司法局对其警告一次,并对其开展认罪服法及遵规守纪警示教育,加强定期走访,引导其积极主动接受社区矫正。同时,针对周某经济确实困难的情况,司法所及时开展帮扶:与镇民政部门协调,为其争取到临时生活困难补助;多方协调解决了周某的病情复查费用,让其在市中心医院定期复检。

(二)矫正中期对周某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帮扶情况

矫正中期,周某能积极接受矫正,按时报到,按期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主动汇报思想,认真撰写心得体会,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但同时,周某也担心自己病情会进一步恶化,甚至威胁到自己的生命,另外还对找工作的问题一筹莫展。

为此,司法所一方面联系村委会,安排周某到村卫生室定期拿药,监督其服药情况,定期向卫生室的医生了解周某病情;另一方面陆续联系了安置帮教基地、保险公司等,进一步依靠社会力量、协调相关部门帮助张某找工作。司法所的工作人员还主动给周某讲解有关保险的法律法规知识,鼓励周某参加保险公司的专业培训。同时,加强对周某的个别谈话教育,引导其确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要求其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多学法、守法、用法,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三)矫正后期针对周某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帮扶情况

矫正后期,根据综合评估分析,对周某的矫正工作重点调整为帮助其树立积极的生活心态,适应社会。由于周某担心女儿马上读职高,自己在经济上无法负担,如果自己外出打工女儿又无人照顾。司法所联系村委员会,协调镇民政部门,落实了周某的低保。司法所还鼓励其打工自立更生,多与女儿交流和沟通,尽到父亲的责任。

(四)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周某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取得的矫正效果。

周某因生活困难,工作无着落和身患疾病等问题一度自暴自弃,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受到警告处分。经过司法所为其解决临时救助、解决低保、帮助其看病复检、鼓励其走出生活困境、重树生活信念等,周某逐渐敢于正视自身问题,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积极规划生活,顺利融入社会。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一)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发放解除矫正证明书情况

2017年1月14日,司法所会同矫正小组成员在司法所会议室对周某宣告解除社区矫正,周某在《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上签名捺印。

司法所当场向周某发放了《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周某予以签收。

(二)按规定将对社区服刑人员周某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抄送有关部门情况

2017年1月14日解除矫正宣告仪式结束后,司法所立即将周某的《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副本送达所属派出所和村民委员会。江津区司法局将《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寄送原判决的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同时抄送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和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周某解除社区矫正后转入安置帮教情况

鉴于周某身患疾病以及家庭困难的特殊性,司法所把周某列为重点安置帮教对象进行帮教,建立了安置帮教相关档案。

【小结(或反思)】

保外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比其他社区服刑人员面对更多的问题,他们不仅要承受来自个人心理、家庭及社会的压力,还要承受疾病的痛苦,所以司法所在对他们的教育管理中也面临更多的困难。社区服刑人员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司法所应严格管理、真诚帮助,还应当及时掌握其身体状况和疾病治疗等情况,督促其认真配合医生治疗,让其以积极的态度接受社区矫正,以正确的心态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