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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袁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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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对社区服刑人员袁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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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袁某(化名),男,1987年6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山西省临汾市大宁县。2017年3月,因危险驾驶罪被大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2017年9月28日止。

袁某已婚,育有一女。其身边的朋友大多学历不高,法律意识淡薄。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接受大宁县人民法院对袁某开展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2月25日,大宁县人民法院以发函的形式委托大宁县司法局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袁某某进行调查评估。

大宁县司法局根据收到的委托调查函进行了登记,依照相关文件规定,组织对被告人袁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袁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并制作了调查笔录。2月29日经大宁县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并于当日向大宁县人民法院发送了调查评估意见及回执。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袁某依法履行报到接收手续情况

2017年3月29日,大宁县司法局收到了大宁县人民法院对罪犯袁某宣告缓刑的相关法律文书,经检查,法律文书齐全、完备,司法局在当日寄送了送达回执。

2017年3月29日,袁某在家人的陪伴下来到大宁县司法局报到。社区矫正股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昕水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袁某组织宣告情况

袁某到司法所报到后,社区矫正股工作人员同检察院工作人员、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委会干部、袁某妻子等人,在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举行了对袁某入矫接收的宣告仪式。通过向袁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以及宣告书、告知书、手机定位承诺书、矫正小组责任书等文件内容,让袁某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同时也告知其矫正小组成员需要注意的事项及职责。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袁某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到袁某不与父母共同居住,经过与袁某妻子沟通发现其妻子比较明事理,且袁某与妻子感情较好,因此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村委会干部、袁某妻子三人共同组成的矫正小组,签订了矫正责任书,司法所负责总的监督帮扶,村委会干部及袁某妻子协助司法所对袁某进行监管矫正。同时,司法所告知袁某妻子,希望其多多关注袁某的思想行为动态,在日常生活中多给予袁某鼓励,教育帮助他尽快走出人生的低谷期。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入矫初期三个月针对其存在的问题,制定矫正方案,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帮扶措施情况

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者在与袁某初次接触中,以拉家常的方式了解了袁某的家庭主要情况及生活工作情况,对其生活中存在的困难,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者鼓励他继续参加工作劳动,不要有思想负担。并向其详细讲解了社区矫正的一系列规定,消除了袁某的疑虑,之后又针对其所犯危险驾驶罪,向其讲述及分析了典型的危险驾驶案例。经过沟通,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者发现袁某有了悔罪意识,但由于文化水平较低,对法律法规的认识确有不足。

针对袁某经常缺乏法律知识的具体情况,司法所决定对袁某的教育矫正第一步从法律法规教育入手,增强其法律意识和法律认知。同时,司法所根据实际情况为他制定了矫正方案,确定矫正工作重点:开展定期走访、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日常监管措施,尤其是加强对袁某的教育改造;协调矫正小组成员,准确掌握袁某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对袁某生活上的给予鼓励和关怀,以情施教,让他能够感受到司法所的真诚。

(二)矫正中期,针对入矫初期的表现情况,调整措施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帮扶措施情况

通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袁某法律意识大大增强,他告诉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自己不仅在司法所集中教育时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平时在工作之余还经常观看中央电视台法制频道。”

司法所工作人员也在接触中发现袁某在思想上、态度上有了很大的进步,而且性格也变得开朗了,每月定期报到时能够主动与工作人员谈心谈话,还与工作人分享自己工作中的趣事.每月的社区服务也非常积极,每次都能按时按量完成分配的劳动任务,从不推诿偷懒。当了解到袁某现在水暖安装工作做得有模有样,活儿一宗接着一宗时,司法所工作人员告诫袁某一定要好好工作,良心工作,确保施工质量,不要有以次充好、蒙混过关的思想。面对他的转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整了矫正方案,加强了对他的工作上的教育指导,包括人际关系的处理、国家时事政策、职业道德的教育等内容,提高他的个人修养和素质。

(三)矫正末期(解除矫正前两个月)针对其表现实施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帮扶措施情况

通过司法所长期的教育帮扶,袁某已经转变了自身的错误思想,并且能积极面对人生,努力工作。在最后两个月时,司法所针对他的现状再次调整了矫正方案,加强了对袁某的公民道德教育和《劳动法》的学习,一方面促进他以诚待人,培养他乐观豁达的心态;另一方面使其通过《劳动法》的学习了解更多工作劳动中享有的权益和义务,使他更好的融入社会。同时加强监督管理,在最后两个月,督促矫正小组成员严格执行定期电话、走访联系的规定,要求其按时汇报个人近期情况,严格掌握袁某的思想和行为动态,不放过每个细节。

(四)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袁某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取得的矫正效果

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袁某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以情感人,以理服人,使袁某能够正确对待社区矫正,正视自己所犯的错误。

首先,袁某由之前对社区矫正的不了解、不信任,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质疑,转变成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无话不谈,对社区矫正工作充分了解,和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充分信任。

其次,袁某原先认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没有什么损害后果,因此不加以重视。通过学习懂得了一些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时政热点、社会道德等知识,使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及后果能够充分认识,通过参加社区服务,进行了自我改造,尽自己最大的努力使自己成为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最后,通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社区矫正小组的帮助,袁某能找到自己的特长,发挥自己的一技之长,从事水暖安装工作,并将工作做得有声有色,完全适应了社会。在其努力工作的同时,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还不忘时刻提醒袁某诚实做人,诚信做事,以使其不致重返犯罪道路,做中国好公民,提高个人信誉度。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一)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情况

2017年9月28日,经历了半年的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教育,社区服刑人员袁某矫正期满,按照相关规定,大宁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及司法所对其进行了解除社区矫正宣告,给出了鉴定意见,依法解除了对他的社区矫正。

(二)发放解除矫正证明书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袁某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时,大宁县司法局按照相关规定,认真规范的填写了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将证明书下联交给了袁某本人。

(三)按规定将对社区服刑人员袁某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抄送有关部门情况

依照相关文件规定,2017年9月28日,大宁县司法局填写了袁某的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保留了存根,并于当日将袁某的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到了大宁县人民法院、大宁县公安局和大宁县人民检察院。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袁某解除社区矫正后转入安置帮教情况

在解除矫正前,为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袁某更好的回归社会,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解矫前安置帮教教育,详细告知了安置帮教工作的相关内容,希望他能够继续配合司法所工作人员,做好帮教工作。

解除矫正后,司法所将袁某纳入了安置帮教,为其成立了由司法所所长、村委会干部和家人组成的帮教小组,建立了帮教档案,进行了转入安置帮教谈话,了解了袁某生活或是进入社会所面临的困难,告知其权利义务,以及司法所会继续帮助他,让他更好地回归社会。    

【小结(或反思)】

在社区矫正过程中,首先,司法所工作人员要与社区服刑人员建立信任的关系,充分尊重社区服刑人员,使其打开心扉充分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沟通。其次,针对社区社区服刑人员的具体情况进行因材施教的教育矫正,对法律意识淡薄的社区服刑人员经常进行法律法规的教育,培养法律意识。在日常监管中,还要及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家庭、生活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积极有利因素,对可能存在的隐患及时纠正和指出,并对好的方面及时表扬,同时,还要培养社区服刑人员适应社会的能力及良好的社会责任感。

本案中,山西省临汾市大宁县昕水司法所能够以人为本,循序渐进,通过平等沟通等方式全方面准确了解社区服刑人员存在的突出问题,找准社区矫正的重点,因个人情况不同制定矫正方案,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矫正、集中教育等措施,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了生活中和心理上的问题,提高了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素质和适应社会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