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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杨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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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NMGSSSJ1516466372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对社区服刑人员杨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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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杨某,男,1974年11月5日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内蒙古包头市九原区。2015年3月1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九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8月8日到2016年8月7日止。

杨某自1991年中学毕业后,一直在家务农。杨某及弟弟杨某泉都在本村居住,都已结婚成家。案发前不久弟弟因车祸导致重伤,大脑受损生活不能自理,弟媳邬某因此与杨某家、婆家多有矛盾摩擦,彼此积压了许多怨气。在一次争吵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杨某将邬某打成轻伤,触犯法律。

杨某与妻子丁某感情较好,二人育有一子一女。杨某在村里口碑很好。犯罪后的杨某已经被生活折磨的身心疲惫,摆在他面前的是年迈的父母、正在上学的两个孩子,还有一个生活不能自理的弟弟,杨某变得沉默寡言,萎靡不振,不愿与人交流,因此他成天躲在家中,抽烟、酗酒,精神消极低沉。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接受人民法院对杨某开展调查评估情况

2015年7月17日,包头市九原区司法局接受九原区人民法院委托,对杨某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由区司法局指派哈业胡同司法所实施,司法所组织工作人员按照工作程序进行了走访调查,调查完毕后综合多方意见,报经领导研究审批,做出了“建议对被告人杨某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杨某依法履行报到接收手续情况

2015年8月7日,包头市九原区司法局在接到九原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杨某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后,及时通知杨某到司法局报到,在办理接收手续后,要求其三日内到九原区哈业胡同司法所报到,哈业胡同司法所依法接收将其纳入矫正管理。并成立了由司法所所长、社区民警、志愿者、杨某妻子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及时制定了矫正方案。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杨某组织宣告情况

哈业胡同司法所组织杨某矫正小组的成员在司法所进行了入矫宣告仪式。在宣告仪式上,向杨某宣读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杨某成立矫正小组情况

哈业胡同司法所为社区服刑人员杨某确定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矫正志愿者、派出所管区民警、居委会干部、其丈夫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通过明确矫正小组工作职责,发挥矫正小组成员作用,确保对杨某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司法所根据杨某的情况采取了以下监管教育等措施:

1.通过与杨某倾心交谈及实际行动,让杨某感觉司法所工作人员是真心帮助他的,能够理解他的处境、他的行为,以及他的痛苦和压力,从而获得杨某的信任,打开心结,真诚接受社区矫正。

2.发挥矫正工作小组的作用,调动村委会人员做好杨某妻子的工作,让妻子率先走出阴影,改善家庭气氛,支持杨某认真服刑改造。在妻子的关心支持下,杨某慢慢走出阴影,开始反思自己的所作所为带来的后果,开始接受司法教育,表示会积极接受管理。

3.司法所创造多种机会鼓励杨某与人接触,组织杨某参加公益劳动和各种集体活动,放下其与人交往时的戒备心,以正常健康的心态融入社会。

4.司法所加强对杨某的思想政治、法律法规等知识的教育,并适时给杨某布置了参阅法律书籍的家庭作业,使其通过法律的学习对自身的案子有更深刻的认识,安心配合教育矫正。

(二)矫正中期

1.要做好杨某的社区矫正工作,其家庭成员的帮助不容忽视。司法所保持与其妻的联系,通过其妻了解杨某近况,引导其妻做好杨某的思想工作,使杨某安心服刑,接受矫正。

2.积极协调社会资源为杨某解决实际困难。司法所积极为杨某的弟弟联系社区免费医疗,协调镇里、村里为其落实低保,通过这些方式,让其感受到来自工作人员的关心和温暖。

3.鼓励杨某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减轻生活负担。杨某在妻子的支持下,大力发展家庭种植业和养殖业。他正视过去,面对现实,坚信只要用自己的双手去打拼,定能开创美好的未来。每天的辛苦劳累,并没有影响杨某遵守司法所的各项管理规定。他按时汇报报到,积极参与各种社区服务,还经常督促同村的另一个矫正对象按照司法所要求定期汇报报到。

4.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实施人性化的管理,及时充分的掌握社区矫正人员杨某的情况、生活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积极有利因素,以情感人的原则,尽可能为矫正对象排忧解难;充分利用一切可利用资源,调动矫正对象的积极性,提高矫正对象适应社会,自谋出路的能力。

(三)矫正末期

矫正末期司法所主要以做好其心理疏导工作为主,帮助其重新树立生活信心,走上正确的人生道路。何小军积极配合司法所的各项矫正工作,按时报到学习,精神状态也逐渐好转,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多次表示以后遇事要冷静,决不会再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以后要感恩社会,回报社会。

(四)取得的成果

经过司法所对杨某的日常管理和多次去家中走访、谈心谈话,他逐渐的走出了罪犯的心理阴影,精神面貌有了极大改变,每月都积极地到司法所报到,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法制教育学习和公益劳动,重新树立了对生活的信心。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情况

社区矫正期满当天哈业胡同司法所工作人员依法对杨某进行了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同时向其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对其进行了心理上的再次疏导,鼓励其勇敢的走向社会。

(二)按规定将对社区服刑人员杨某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抄送有关部门情况

九原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大队按规定将社区服刑人员杨某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其管辖地司法所,同时抄送区公安分局、检察院、法院。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杨某解除社区矫正后转入安置帮教情况

杨某期满解除社区矫正后,哈业胡同司法所按照安置帮教相关管理规定,将其列为帮教对象,建立安置帮教档案,继续进行教育帮扶。

【小结(或反思)】

此案中,杨某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对矫正小组开展工作也并不抵触,矫正工作的重点在于帮助杨某走出心理阴影,重建生活信心,以阳光的、积极的心态面对生活。通过对杨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的案例,可以总结出以下经验:

1.对于类似杨某这样存在心理阴影,对生活失去信心的社区服刑人员,应该以关心、教育、引导为主,以生硬的强制管控为辅。通过开展家庭走访、家人谈心活动,借助身边人的力量,为其营造良好的改造环境氛围,可达到更好的矫正效果。

2.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体谅社区服刑人员的实际困难。本案中,杨某家庭种植着三十多亩农地,养着五十多只羊和一池塘鱼,还有家禽若干,遇到农忙时节,如果杨某确实难以抽身来所报到,司法所适当予以放宽,允许杨某改日来所报到,体现司法所的人性化管理。

3.竭力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使其感受到来自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温暖。此案中哈业胡同司法所积极联系区司法局、镇政府和机关部门,甚至通过QQ、微信等网络平台,帮助杨某销售了近万元的鱼和羊肉,竭力帮助其解决燃眉之急。

社区服刑人员的顺利回归社会需要司法工作人员倾注大量的心血,通过多种方式加强教育矫正,使他们能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使其能够快速的融入到社会中去,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