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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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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ZSSSJ1516466214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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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陈某某,男,1996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贵州省遵义市道真自治县。2015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道真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10月9日起至2016年6月8日止。2015年10月12日,陈某某到道真县司法局报到,由洛龙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陈某某的父母于2011年不幸双双去世,年仅13岁的陈某某和9岁的弟弟成为孤儿,由其伯父负责监护,与85岁的爷爷居住生活在一起。伯父只是名义上的监护人,根本不能照顾兄弟俩人的生活和学业,陈某某初中毕业后就在家务农,主要依靠伯父帮助和民政部门孤儿救助金和低保勉强维持基本生活。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道真自治县人民法院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委托道真自治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司法所通过走访村委会、其邻居和家庭成员,认为陈某某父母亲去世,代理监护人存在监护不力等情形,加之陈某某家庭贫寒,受物质利益诱惑,从而触犯法律。陈某某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受害人表示只要陈某某真实悔过,也完全可以谅解。其代理监护人表示以前监管不力,愿意配合司法所和村委会做好陈某某的监管工作。综合陈某某的家庭情况、个性特点、犯罪前表现、悔罪表现等情况,县司法局向法院作出对被告人陈某某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依法履行报到接收手续情况

2015年10月11日,司法所接到县司法局发来的《社区矫正对象报到接收单》及相关法律文书后,第一时间到洛龙镇洛龙村村民委员会了解陈某某家庭及相关情况,为入矫接收工作做好相关准备。2015年10月12日,陈某某在规定时间内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按照规定程序接收,依法纳入社区矫正。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组织宣告情况

10月12日陈某某报到后,司法所根据其具体情况,为其建立了矫正小组,要求其伯父认真履行监护人责任,组织签订了社区矫正帮教协议、矫正责任书、监护责任书。组织公安派出所民警、矫正小组成员、监护人等在司法所举行宣告仪式,通过向王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向陈某某宣告了有关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明确了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在为陈某某选择矫正小组成员时,司法所根据陈某某的具体情况,明确了由镇政府负责协调民政机构,为陈某某家庭解决生活救助事宜;派出所所长和司法所所长主要负责日常监管和教育矫正;村总支书记、村民组长、其伯父等成员的主要负责每日监督、家庭日常生活等事宜。同时,针对陈某某特殊情况,矫正小组制定了以教育、感化、挽救、帮扶以及保护个人隐私为主的矫正方案并开展工作,使陈某某在社区矫正过程中既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也体会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他的关怀和帮助。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入矫初期:入矫初期,司法所对陈某某实行严管。入矫一个月后,陈某某整体表现良好,积极参加学习教育、定期到所报告。同时,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陈某某存在焦虑和迷茫的情绪,并多次询问能够外出打工。根据陈某某初期表现,司法所工作人员将陈某严管期调整为两个月。在这两个月的时间内,司法所工作人员重点加强其法制和道德教育,增强其认罪服法的意识,安抚其焦虑情绪,同时让其每周进行两小时的社区服务。最后通过村民委员会介绍,让其为村里的种植大户打零工,生活有了一定的保障。

(二)矫正中期:通过两个月的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陈某某焦虑的情绪得到了一定的缓解,法律意识进一步得到增强,但其生活依旧难以保障。司法所工作人员主动联系道真县某工厂负责人,为其找到了一份工作。同时,在县司法局的大力争取下,联合人社部门为陈某某等在册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免费职业技术培训,促使其掌握一门劳动技能,为陈某某拓宽了就业渠道,防止其闲散在社会上重新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矫正末期:在解矫前两个月,陈某某从不安、被动到现在每月主动报到,主动汇报每月自己的生活近况和学习情况,积极参加公益劳动,思想上也有很大改观。陈某某经常向司法所表示等矫正结束后,要学习一门过硬的手艺,让爷爷和弟弟过上好日子。在这期间,司法所工作人员利用陈某某休假的时间对其家庭进行了走访,并在走访过程中给予一定的帮扶资金。针对陈某某居住环境差的情况,司法所向镇党政领导反映,多次和村委会进行协商对接陈某某新农村危房改造,将陈某某家房屋纳入镇危房改造范围,为陈某某争取了35000元的住房改造维修资金。

(四)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取得的矫正效果

通过多方面、多渠道的教育矫正和帮扶,陈某某在矫正期间心理稳定、乐观向上,服从监督管理。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非常信任,能主动推心置腹地与工作人员交流沟通,积极配合工作。陈某某安心工作,生活规律,司法所按期对陈某某解除矫正。如今,陈某某全家已住进了改造后的新房,家庭生产生活环境得到较大的改变,生活幸福美满。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陈某某解矫期前,矫正小组对陈某某的矫正情况作出客观准确的总结和评价,司法所对其矫正情况作了全面总结。经县司法局审批后,司法所于2016年6月8日为陈某某举行了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仪式,同时发放了《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相关文书要求,向陈某某发放了《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并将《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抄送原判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陈某某解矫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当场将社区矫正档案装订,随后为陈某某建立安置帮教档案,纳入安置帮教的范围继续进行帮教。

【小结(或反思)】

该案中,陈某某因长期缺乏父母亲的关爱,心智尚未成熟,敏感而冲动,分辨是非、抵制诱惑的能力相对较差。司法所工作人员注重人文关怀,积极对其进行适应性帮扶,在与其沟通交流中,善于发现细节,帮助他树立信心,助其稳定思想,化解叛逆心理,使之顺利回归社会。社区服刑人员虽然是犯罪,但我们不能心存歧视,这样既不利于社区服刑人员走出心理阴影,更容易加深社区服刑人员自卑、自闭的心理情绪,阻塞工作人员与社区服刑人员之间的沟通渠道,导致社区矫正工作难以深入开展。该案中尽管陈某某的矫正时间较短,但是我们在较短时间内不仅完成了教育矫正的任务,同时也按照人性化管理的方式,积极分析有利因素,发挥社会力量参与的优势,利用一切可利用资源,尽最大努力为社区服刑人员排忧解难,有力地促进了社区服刑人员陈某某顺利回归社会。该案例也证明了决定矫正效果的好坏不以矫正时间长短来认定,而是应以注重矫正质量为标准,建立符合社区服刑人员实际矫正需求的工作模式。